台灣“中央”銀行

台灣“中央”銀行

1949年,台灣“中央”銀行隨國民黨政府遷台,隨後於1961年7月1日根據“‘中央’銀行復業方案”在台北復業。復業初期,為了配合島內整體發展需要,“中央”銀行也負起類似於開發銀行的角色,並以行政方式管理分配有限的金融資源,以促進經濟發展。 到1979年,台灣“中央”銀行的發展邁入新紀元,依據11月8日修正及公布的“‘中央’銀行法”,“中央”銀行由“總統府”改為隸屬於“行政院”,經營目標訂為促進金融穩定、健全銀行業務、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的穩定,並在上列的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發展。

公司發展

依照現行“‘中央’銀行法”和“中央”銀行各處室組織章程規定,設理事會、監事會、總裁、副總裁。總行為辦理各項業務,設業務、發行、外匯、“國庫”四個局,金融業務檢查、經濟研究、秘書、會計四個處,人事、政風、信息、“法務”四個室及紐約代表辦事處、倫敦代表辦事處。另有兩個附屬事業機構,一是“中央”印製廠,負責印製各種面額的鈔券;一是“中央”造幣廠,負責鑄造各類硬幣;兩廠一般業務,並由發行局督導。

1986年6月成立信息室,以加速金融業務自動化,目前已建置七十多個信息系統,提供“中央”銀行與各金融機構多項電子金融服務,包括同業資金調撥清算、金融機構利率實時通報、實體公債還本付息掛失止付及無實體公債各項服務等。

1991年3月成立法務室,協助內部各單位建立典章制度、採用適當措施、依法執行相關業務,以達成促進物價及金融穩定等經營目標,其中一部分透過“國營”事業的營運方式運作實現,部分則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的方式進行管理。

1993年4月及1994年2月先後在美國紐約和英國倫敦成立辦事處。

公司管理

理事會

理事會設理事十一至十五人,由台灣“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主要職掌有關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事項的審議。“中央”銀行總裁、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為當然理事;並應有實際經營農、工、商業及銀行業者至少各一人擔任理事。總裁併為理事會主席。除當然理事外,理事任期為五年,期滿需要續派連任。

監事會

監事會設監事五至七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主要職掌資產、負債的檢查。“行政院”主計長為當然監事。監事會主席由監事互推產生。除當然監事外,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需要續派連任。

總裁、副總裁:總裁一人,特任,任期五年,期滿需要續加任命。總裁縱理銀行事務,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對外代表銀行。副總裁二人,簡任,任期五年,輔佐總裁處理本銀行事務,期滿需要續加任命。

各局處設局、處長一人,副局、處長一至三人,並分科辦事。

室設主任一人,副主任(或秘書)一人,並分科辦事。

現任負責人

總裁:彭淮南

副總裁:徐義雄

副總裁:梁發進

第17屆理事會(任期至2010年1月26日止)

理事會主席:彭淮南

常務理事:林全

常務理事:何美玥

常務理事:徐義雄

常務理事:陳昭南

常務理事:梁發進

理事:莊國欽

理事:吳聰敏

理事:李金龍

理事:呂桔誠

理事:溫英乾

理事:梁明義

理事:吳致寧

理事:林金龍

理事:楊雅惠

中央銀行第20屆監事會(任期至2007年2月24日止)

監事會主席:許璋瑤

監事:蘇振平

監事:麥朝成

監事:陳正澄

監事:劉宗榮

現任一級主管:

業務局   局長:楊金龍 會計處  處長:朱殿桂

發行局  局長:張省伍 人事室    主任:徐木良

外匯局   局長:周阿定 政風室   主任:蔡明爐

國庫局  局長:段金生 信息室  主任:謝千行

金融業務檢查處 處長:陳上程 法務室  主任:許明夫

經濟研究處  處長:施燕 駐紐約代表辦事處 主任:蘇導民

秘書處  處長:陳欣勝 駐倫敦代表辦事處 主任:侯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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