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出版社: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第1版 (2008年12月1日)正文語種: 漢語平裝: 278頁
開本: 32
ISBN: 9787500474791
內容簡介
《可交易水權研究》對水資源,可交易水權及其建立的基礎,可交易水權的運行機制等進行了研究。內容包括:可交易水權的由來;可交易水權的概念分析;可交易水權的類型與結構;可交易水權的建立基礎;可交易水權的運行機制——以黃河流域灌溉為例等。
目錄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水資源概述
一 水資源的界定
二 水資源的屬性和價值
第二節 水危機及其應對
一 水危機的現狀及成因
二 國外可交易水權典型立法及評價
三 我國水權轉讓的進展分析
第三節 本書的研究思路、方法和創新點
一 研究思路
二 本書的研究方法
三 本書的創新點
第二章 可交易水權的由來
第一節 水資源法律地位的確立
一 水資源在傳統民法中的法律地位
二 水資源在現代水法中的定位
三 水資源國家所有的確立
第二節 國外水權制度的沿革
一 傳統水權
二 現代水權
三 可交易水權(TradablewaterRights)
第三節 我國水權制度的演變
一 古代水權制度的變遷
二 現代水權制度的發展
三 未來水權制度的發展趨勢
第三章 可交易水權的概念分析
第一節 可交易水權的界定
一 可交易水權的定義分析
二 可交易水權法律關係
三 可交易水權制度的價值
第二節 可交易水權的財產權特徵
一 財產權的概念和特徵
二 可交易水權財產權要素的經濟分析
三 可交易水權財產權特徵的法律分析
第三節 我國可交易水權的立法構造
一 水資源用益物權及其名稱選擇
二 水資源用益物權的可交易性
三 可交易水權的立法構造思路
第四章 可交易水權的類型與結構
第一節 劃分可交易水權類型與結構的意義
第二節 比例水權
一 比例水權的意義
二 比例水權的結構
三 比例水權的價值
第三節 配水量權
一 配水量權的意義
二 配水量權的取得
三 配水量權的主要內容
第四節 操作水權
一 操作水權的意義
二 操作水權的種類
三 操作水權的結構
第五節 我國劃分可交易水權類型的實證分析
一 水權分類的理論爭議
二 現代水資源分配製度問題分析
三 可交易水權類型劃分方案
第五章 可交易水權的建立基礎
第一節 水資源配置的原則與機制
一 水資源配置的原則
二 水資源配置機制比較
第二節 水資源市場與政府的定位
一 水資源市場的含義
二 水資源市場的特徵
三 水資源市場政府傳統角色定位及其缺陷克服
第三節 水資源財產權法律制度結構
一 完善水資源財產所有——利用的法律制度框架
二水資源所有權主體
三 可交易水權的分配
第六章 可交易水權的運行機制——以黃河流域灌溉為例
第一節 黃河流域引入可交易水權配置模式的建議
一 黃河流域灌溉管理的現狀
二 黃河流域灌溉管理存在的問題及改革趨勢
三 黃河流域引入可交易水權配置模式的建議
第二節 可交易水權運行的主體
一 流域水資源公司
二 供水公司
三 用水戶組織
第三節 可交易水權運行方式
一 通過自有的水工程進行灌溉
二 經由灌溉組織所有的水工程進行灌溉
結論與展望
一 結論
二 展望
參考文獻
後記
後記
本書的寫作始於博士學位論文。在我讀博期間,一直不斷鼓勵和幫助我的是導師朱雪忠教授,一位正直、寬厚的師長。回顧過去的點點滴滴,現在才有所領悟,原來導師的細緻關心其實是一種督促,令人在懈怠的時候感覺到慚愧,而導師的嚴格源於對自己做人做事標準的堅持,帶動你去追求更高的目標。導師的為人和治學,讓我體味出師德垂範的力量,必將影響我,成為我對待後來者時所效仿的榜樣。需要特別提及、感謝的還有羅玉中教授,他利用自己擔任全球水夥伴中國顧問委員的便利,兩次為我提供參加會議的機會,使我能夠利用這個平台與水資源研究和管理領域的國內外專家接觸,並從中得到寶貴的一手資料。我為此感激並銘記。
本書有很重要的一部分研究是在澳大利亞的西澳大學和昆士蘭科技大學進行的,感謝國家留學基金委為此所提供的雪中送炭的資助;感謝澳大利亞西澳大學法學院和昆士蘭科技大學法學院為此所提供的愜意的工作條件和愉快的工作氛圍。
文摘
(四)具有一定的數量和質量
人們對水資源的利用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消耗性用水,即將水抽取出來加以利用,如工業生產用水、農業灌溉用水,生活用水等;一種是非消耗性用水,即不離開原來的水體進行使用,如養殖、航運、發電、觀賞、娛樂等。無論哪種方式,都對水量和水質有一定的要求。如果水資源不能達到一定的數量和質量要求,就不能滿足人類的需要,就不具有使用價值。
水資源屬於一種流動資源,“流動資源的數量可用單位時間的體積或能量單位等尺度來衡量”①。但質量卻有多種衡量尺度,除化學成分外,還有美學屬性。同一種資源,不同的用途有不同的質量要求,比如飲用水水質標準比工業用水水質標準要求就應更嚴格。對質的抽象方面(如美學方面)的要求更是因人而異。反言之,水資源的不同質量屬性亦影響著它的使用價值。因此,可衡量的數量和質量是水資源不同使用價值的重要體現,離開數量和質量就無法界定水資源的價值。
我國水法和其他各國立法一樣,都採用列舉的方式對水資源范嗣做了近似的界定,雖然比較直觀,但沒有揭示出水資源的基本構成要素,亦無助於我們藉助定義認識水資源的本質。因此,建議借鑑聯合國的定義,在我國將來的立法中採用概括和列舉相結合的方式為水資源下定義,可表述為:在一定的經濟技術條件下,人類可以控制、利用的天然水資源,包括大氣降水形成的地表徑流、流人江河、湖泊、沼澤和水庫中的水,以及滲人地下的地下水。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目前,包括我國水法在內的各國水法的調整對象,在外延上都僅僅包括淡水,即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流人大海的鹹水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