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第安人遷移法

印第安人遷移法(Indian Removal Act),是美國政府的印第安人遷移政策的一部分,於1830年5月26日由安德魯·傑克遜總統簽署為法律。

簡介

印第安人遷移法,作為美國政府的印第安人遷移政策的一部分,於1830年5月26日安德魯·傑克遜總統簽署為法律。

背景和反響

1823年美國最高法院正式宣布一個決定,規定印第安人可以使用美國境內的土地,但不能享有所有權。
然而南方諸州熱切期望得到文明化五部族生活的土地的使用權,從而支持遷移法案的通過。尤其是當時最大的喬治亞州,參與了一個有爭議的與切羅基族的管轄權衝突,傑克遜總統希望通過遷移印第安人以解決喬治亞的危機。印第安人遷移法案是很有爭議的,它在理論上被認為是自願的,而實踐中,美國土著人的領袖們是被迫簽訂了遷移條約。顯而易見的是,無論他們是否贊成印第安人遷移政策,他們都能意識到,該法案的通過意味著大多數印第安人將會不可避免的遷移出各州。一些原本激烈抵抗的美國土著人領袖,開始重新考慮他們的態度,尤其在傑克遜總統1832競選獲得連任之後。
大多數歐裔美國人贊成法案的通過,雖然有重要的反對聲音。許多基督教傳教士,最為明顯的是傳教士組織者傑里邁亞·埃瓦茨抗議該法案的通過。在國會上,新澤西州參議員弗雷德里克·西奧多·弗里林海森和田納西州眾議員戴維·克羅克特表示反對該法案。該法案在激烈的辯論後被國會通過。

法案實行

印第安人遷移法案鋪平了這樣一個道路,成千上萬的印第安人以不情願的經常是暴力的方式被遷移到西部。該法案通過以後,第一個遷移條約《舞兔克里克條約》(Treaty of Dancing Rabbit Creek) 於1830年9月27日簽訂,巧克陶族割讓密西西比河以東的土地用以換取支付以及西部的土地。阿肯色州公報引用巧克陶族酋長(被認為叫做托馬斯·哈金斯或者尼特凱奇(Thomas Harkins or Nitikechi))的話說,1831年巧克陶族的遷徙是“淚水與死亡的足跡”。《新埃可塔條約》(Treaty of New Echota)(1935年簽訂)導致切羅基族遷移的血淚之路塞米諾爾人不同意遷移,1835年到1842年發生了美國與塞米諾爾人之間第二次塞米諾爾戰爭導致了賽米諾爾的被強制遷移,只有少數人留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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