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程
古代印度居住著不同種族、不同風俗習慣和不同宗教信仰的人民,政治上經常處於不統一狀態,因而法律也是分散的、多樣性的,但又具有其共同點,即與宗教、道德規範和哲學聯繫密切。印度古代法大體可分為佛教分支和婆羅門教分支,相互興替。它起源於婆羅門教法,後佛教興起,釋迦牟尼(約公元前563~前483)創立佛教,孔雀王朝阿育王(約前273~前232在位)又頒布敕令定佛教為國教,婆羅門教法的影響遂逐漸縮小,而由阿育王召集高僧編纂的三藏經典所取代。三藏即《律藏》、《經藏》和《論藏》,《律藏》記載佛教僧侶的戒律和佛寺的一般清規,《經藏》為釋迦牟尼說教集,《論藏》包含佛教哲學原理的解說。後來佛教影響減弱,婆羅門教法又興盛起來。
公元8~9世紀時,婆羅門教吸收了佛教和耆那教的某些教義,改稱為印度教。因此,印度古代法也往往被稱為印度教法(Hindu law),實際上印度教興起時印度已進入封建時期。 婆羅門教法律將古老文獻《吠陀》奉為經典,其中的《法經》起著法典作用,以後由各學派編輯成各種彙編,如《喬達摩法經》(約成於公元前1000年代中期)和《阿跋斯檀巴法經》(約成於公元前1000年代末期)。
在大約公元前 4世紀孔雀王朝時期寫成的政治經濟論文《政事論》中,也包含許多法律規範的內容。在這類法律彙編中,流行最廣、後世研究最多、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摩奴法典》(一譯《摩奴法論》)(見彩圖)。
後人假託這是由天神之子摩奴制定的,實際是約在公元前2世紀至公元2世紀之間陸續編成,共12章,採用詩歌體裁,包括宗教、道德和法律規範,以及哲學等內容,18世紀末葉由英國法學家W.瓊斯(1746~1794)從梵文譯成英文。以上這些彙編並沒有像古巴比倫《漢穆拉比法典》等古代法律那樣,由國王明令公布,它們之所以有效,是因為包含著實際生活中通行的習慣和宗教戒律。
意義
印度古代法律肯定了王權無限的君主專制制度,宣布國王是具有人形的偉大的神,其光輝凌駕於一切生物之上。還肯定了古印度奴隸制社會的種姓制度。
印度古代法規定的四個種姓
四個種姓是:①婆羅門,即僧侶貴族,掌握教權,壟斷知識,享有種種特權,是最高種姓。②剎帝利,即武士貴族,握有政治軍事權力,是世俗統治者。③吠舍,包括農牧民、手工業者和商人,是社會的基本生產者。④首陀羅,是最低種姓,無任何權力,專為高級種姓服務。種姓實行世襲,界限森嚴,對社會影響極深。
相關信息
《摩奴法典》還規定奴隸來源有:被俘、為了得到給養、出生、購買、贈與、繼承和懲罰等七種。奴隸所得財產歸主人所有。
在土地法方面,國王是“大地的主人”,對全國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權,婆羅門、剎帝利只能占有土地。在農村公社中,耕地在納稅的條件下分配給各個家庭使用,森林牧場共同使用。土地在同類占有人之間可以轉讓,土地私有逐漸形成。買賣土地、建築物等不動產,應有40個與買主不同家族的鄰人作證。
在債權法方面,契約通常用宣誓方式訂立,違約就是違背誓言,不但應負民事責任,也是一種犯罪行為。借貸多以動產作抵押,法律準許收取利息。
在家庭法方面,婚姻是一種神聖的契約。原則上不同種姓之間禁止通婚,但男子可以娶比自己種姓低的婦女為妻。家庭的全部權力集中在家長手中,妻子、子女同奴隸處於同等地位。婦女幼年時由父親監護,結婚後由丈夫監護,夫死後由兒子監護。無論丈夫品行如何惡劣,妻子都應像神一樣尊敬他。丈夫可以出賣和遺棄妻子。
在繼承法方面,遺產由兒子均分,無子由男性近親繼承,無近親時可用於宗教事務或由女兒繼承,無繼承人時,遺產歸國王政府。
在刑法方面,各種姓之間不平等。《摩奴法典》規定,殺害剎帝利贖罪金為殺害婆羅門的四分之一,殺害吠舍為八分之一,殺害首陀羅為十六分之一。首陀羅說了前三個種姓人的壞話,應割去舌頭;用哪一部分肢體傷害了前三個種姓的人,應將哪一部分肢體割去。
在訴訟法方面,王室法院審理重大案件和複審下級法院判決。村法院由選舉的或世襲的法官組成,按各地習慣審判當地發生的案件。舉證時應宣誓,通常三個證人即可證明事實的存在;神明裁判和決鬥也是一種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