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山湖區人大常委會

1981年2月,根據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地方組織法》規定,郊區自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起,設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人大常委會),為人民代表大會常設機構。 根據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郊區七屆至十屆人大常委會屆期為三年。 此後,根據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九十八條規定,從郊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開始,屆期由過去的每屆三年改為每屆五年。

簡介

原南昌市郊區第一屆至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不設常委會。1981年2月,根據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地方組織法》規定,郊區自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起,設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人大常委會),為人民代表大會常設機構。

概述

根據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郊區七屆至十屆人大常委會屆期為三年。此後,根據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九十八條規定,從郊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開始,屆期由過去的每屆三年改為每屆五年。
2002年6月,南昌市郊區更名為南昌市青山湖區後,南昌市郊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應更名為南昌市青山湖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現在是南昌市青山湖區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職責

青山湖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由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為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轄區重大事項行使決定權;對本級國家工作人員行使任免權;對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簡稱一府兩院)的工作行使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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