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承擔轄區內北部灣經濟區開發建設的相關職責。
(二)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擬訂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年度計畫;搞好國民經濟綜合平衡;加強城區經濟運行監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加強投資巨觀管理,調控城區全社會投資總規模;完善價格管理,做好價格總水平調控;加強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推動縮小地區發展差距;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城區經濟體制改革,統籌城區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南寧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城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點專項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
(二)負責城區巨觀經濟運行預測、預警,研究經濟運行中帶有全局性的重大問題,提出對策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匯總和分析財政、金融以及其他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情況,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城區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分析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協調和組織擬訂綜合性及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策建議;深化改革開放,推進區域合作。
(四) 提出城區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負責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研究投資體制改革重大問題;統籌安排市本級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政府性建設基金和中央、自治區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計畫;匯總編制城區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城市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發展建設規劃和年度投資計畫;編制國家指令性工業產品生產年度計畫和重要工業產品的國家訂貨計畫;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提出投融資政策措施,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提出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重點和措施;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和協調城區招標投標工作,對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指導城區工程諮詢業發展。
(五)承擔城區規劃重大項目、重要工業基地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承擔轄區內北部灣經濟區開發建設的相關職責;按規定許可權核准、備案企業投資項目;負責審核上報需要國家、自治區、南寧市審批或核准的建設項目、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負責審批許可權內的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負責城區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提出並組織實施年度重大建設項目,負責能源規劃和項目建設。
(六)提出城區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及政策措施,編制城區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規劃,引導外資投向;負責城區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
(七)承擔城區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計畫,監督計畫執行情況;管理糧食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儲備;編制並組織實施城區服務業、物流業發展引導資金投資項目計畫,協調重大項目問題。
(八)擬訂城區綜合性產業政策,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問題,提出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戰略、規劃;研究提出交通發展戰略、規劃;研究工業、服務業、現代物流業、高技術產業發展問題,提出促進工業、服務業、現代物流業、高技術產業發展的戰略、規劃。
(九)組織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規劃;提出地區經濟發展和區域經濟合作的措施建議,促進區域城鄉協調發展;研究應對氣候變化、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問題,實施應對氣候變化、節能減排、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和開發利用規劃及政策,協調清潔生產和環保產業發展。
(十)負責城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旅遊、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衛生、民政、體育等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銜接平衡;落實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相關問題;提出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收入分配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措施建議。
(十一)貫徹國家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提出價格和收費的建議;負責監測和預測城區價格總水平變動趨勢,落實上級價格總水平的調控目標和價格改革措施;組織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規範市場價格秩序,開展價格公共服務。
(十二)依法實行價格監管,維護價格秩序;組織實施價格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審理價格違法案件;按規定許可權受理價格行政複議案件和申訴案件。
(十三)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儲備糧的規模、收購、銷售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儲備糧輪換計畫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組織實施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
(十五)貫徹落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統籌協調推進城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承擔城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辦城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人員編制
南寧市興寧區發展和改革局機關行政編制為6名(含醫改辦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含1名兼任物價局局長、1名兼任糧食局局長)。
四、其他事項
(一)南寧市興寧區發展和改革局掛南寧市興寧區物價局、南寧市興寧區糧食局牌子。
(二)南寧市興寧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城區發展和改革局內設機構,辦公室主任由城區發展和改革局局長兼任。
五、附則
本規定由南寧市興寧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南寧市興寧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六、內設機構
興寧區發展和改革局目前設4個科室,即:辦公室、物價局、糧食局、固定資產投資科。
(一)辦公室協助局領導協調日常工作;承辦會議,負責文電處理、交流信息、檔案管理、行政事務、後勤保障、提案、議案、信訪、衛生、保密、安全等工作;制定機關各項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並組織實施;負責局內政治學習、業務培訓、公務員管理中的具體工作;負責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紀檢、監察等具體工作;負責發展和改革局口內的聯絡工作;承擔局黨委、紀委日常事務;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物價局負責城區物價局日常工作,負責物價管理和價格監督檢查等工作;分管農業、工業、經(商)貿等經濟發展規劃、項目申報、審批、備案、核准、節能及項目招投標、監管督辦、竣工驗收等工作;牽頭開展城、鎮、村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工作;負責產業類中央投資項目申報和計畫落實工作;負責組織和編報城區項目前期工作計畫;牽頭開展節能減排等城區部署的中心工作;負責局對外聯繫工作;對應南寧市物價局、市價格監督分局和市發改委農經科、工業科、經貿科、前期科、高技科、外經科、節能減排辦等;對應城區經信局、農林水利局、環保局、水庫移民局、招商局、國土分局、規劃分局等。
(三)糧食局負責城區糧食局日常工作和超興糧油有限公司業務管理;負責糧食企業改革善後問題處理及穩定工作;負責年度經濟指標分解;負責組織和編報城區基礎設施建設計畫;分管城鎮建設發展規劃、項目申報、審批、備案、核准、節能及項目招投標、監管督辦、竣工驗收等工作;負責組織安排城區城建類中央投資項目申報和落實,統籌管理中央投資項目督辦、檢查和匯總匯報工作;分管城區醫改工作;對應南寧市糧食局和市發改委投資科、綜合科、交能科、醫改科(辦);對應城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東溝嶺開發辦、工業辦等。
(四)固定資產投資科負責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的綜合管理,研究提出全區社會發展、城市化推進、交通、郵電、能源、房地產、公用事業等產業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以及與經濟發展的關係,監測、分析、預測社會公用事業發展狀況,提出綜合報告、專題報告及政策建議;編制全區科技、教育、衛生、人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民政、社會保障、電力、電信等社會發展事業及交通等行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綜合平衡區掌握的用於基本建設投資的資金,負責安排區級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支出的投資計畫,負責預算外資金用於基本建設投資的計畫管理,負責政府統籌資金項目的投資審核、竣工驗收等全過程管理;負責社會發展、公用事業、交通、郵電、能源、房地產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