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我市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於每年3月底前申請上一年度信用擔保資金。 第十一條擔保機構申請風險補償金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我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申請資本金投入的,按以下程式辦理:

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南寧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南寧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南寧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我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國家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10〕72號)及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實施意見》(南府發〔2009〕77號)等檔案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南寧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以下簡稱擔保資金)是指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門用於支持融資性擔保機構增強擔保能力,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指註冊地在南寧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依法設立,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性擔保(再擔保服務)的融資性擔保機構。
第三條 擔保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扶持方式

第四條 擔保資金採取以下扶持方式:
(一)風險補償金。主要用於補充擔保機構風險準備金,增強擔保機構抗風險能力。補償標準以會計年度為計算周期,按當年擔保機構年日平均貸款擔保餘額的0.6%給予風險補償。計算公式:風險補償金=∑(計算期內每筆擔保額×計算期內實際擔保天數)/365(天)×0.6%。對單個擔保機構的風險補償金,原則上年度最高補償額不超過500萬元。
(二)資本金投入扶持。主要用於鼓勵擔保機構擴大資本規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強業務能力。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年度新增出資額的2%,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注資支持。其中市屬國有政策性擔保機構注資額度按業務發展的實際需求情況另行審定。
(三)其他扶持。用於鼓勵和引導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可以同時申請上述三種資金扶持。對單個擔保機構的扶持資金額度,原則上年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六條 申請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的我市融資性擔保機構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公司嚴格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桂政發〔2010〕49號)的規定開展經營活動;內部管理制度健全,運作規範;公司經營無違法違紀行為;公司高管廉潔自律。
(二)持續經營一年以上,且上一年度發生代償率低於3%。
(三)當年融資擔保發生總額是其年加權平均註冊資本的3倍以上(含3倍),市屬國有政策性擔保機構還需同時滿足對我市工業企業的擔保責任餘額占60%以上(含60%)。
(四)為我市中小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餘額占全年擔保責任餘額的75%以上。
(五)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六)上年度盈利。
第七條 申請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扶持方式的按照市財政部門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八條 下列情形不屬於擔保資金扶持範圍:
(一)擔保機構或從業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內部管理制度而發生的擔保業務。
(二)履約擔保、註冊擔保、訴訟保全擔保、工程擔保等非融資類擔保業務。
(三)房地產開發貸款擔保。
(四)為關聯方企業提供的擔保。

第四章 信用擔保資金申請、審批及撥付

第九條 我市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於每年3月底前申請上一年度信用擔保資金。
第十條 擔保機構申請風險補償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風險補償金申請表(見附表一)。
(二)風險補償金計算表(見附表二)。
(三)機構營業執照、法人證書、信用等級證(複印件)。
(四)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五)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
(六)與金融機構合作協定、擔保契約證明檔案、金融機構貸款證明及相關出票證明。
以上材料須提交原件的複印件,並加蓋公章。複印件按A4紙型製作,裝訂成冊。
第十一條 擔保機構申請風險補償金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由擔保機構據實填報《南寧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補償金申請表》,連同有關材料在每年3月底前報市財政局(市金融辦)。
(二)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對擔保機構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確定給予風險補償金的擔保機構及金額後,市財政局(市金融辦)按規定程式辦理資金撥付至擔保機構。
第十二條 我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申請資本金投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公司上一年度經營情況報告和高管人員述職報告。
(三)公司股東會關於國有資本增資以及國有增資價值認定的決議。
(四)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章程(複印件)。
(五)符合第六條的相關材料。
(六)經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
(七)經註冊會計師專項審計的擔保業務情況(包括擔保業務明細和風險準備金提取等)、以及經註冊會計師專項核實的擔保業務收費情況。
(八)市屬國有政策性擔保機構需提供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單位(或部門)同意該公司申請資本金投入的意見。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的複印件,並加蓋公章,裝訂成冊。
第十三條 我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申請資本金投入的,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按第十二條規定準備申請材料並於每年3月底前報市財政局(市金融辦)。
(二)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出具意見後報市政府審定。
(三)市財政局(市金融辦)根據市政府審定的方案按規定程式辦理資金撥付。

第五章 信用擔保資金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市金融辦)負責擔保資金的預算管理、項目資金分配和資金撥付,並對擔保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跟蹤問效和績效評估;負責加強對獲得擔保資金的擔保機構的日常監管,確保擔保資金合規運作。
第十五條 獲得擔保資金支持的擔保機構應按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對市財政局(市金融辦)的專項檢查。應積極配合併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獲得擔保資金支持的擔保機構應於每年3月底前向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報送上一年度有關資產財務、擔保資金使用、績效等情況的材料,並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接受市財政局(市金融辦)日常監管要求。未按要求向相關部門報送材料和接受日常監管的,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取消該擔保機構三年內申請擔保資金的資格。
第十七條 擔保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擔保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將收回已安排的擔保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市財政局(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南寧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南府辦〔2010〕103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風險補償金申請表(略)
2.風險補償金計算表(略)
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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