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南城縣審計局共有編制13人,分別是:行政編12個,工勤編1個。現有在崗人員15人(其中:男11人,女4人。科級領導幹部6人,副主任科員4人);二線人員9人(其中:正副主任科員8人,職工1人);退休人員6人;借用人員4人;臨時人員1人;合計35人。內設機構情況:
1、設局黨組和紀檢組。
2、設股室4個:①人秘股;②財政金融固投審計股;③經濟責任審計股;④行政事業審計股。
局班子成員情況:班子成員共6人,分別是局長1人,書記(兼副局長)1人,副局長2人,紀檢組長1人,總審計師1人。
主要職責
1、縣審計局在縣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2、依法對本級各部門(含縣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3、依法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4、依法對縣行政、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依法對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6、依法對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7、依法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8、依法對政府部門管理的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的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9、依法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10、依法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11、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事項。
12、依法對內部審計、社會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13、接受上一級審計機關委託、授權審計事項。
14、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審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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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設定
南城縣審計局內設5個職能股室和1個信息中心。即人事秘書股(行政審批股與之含署辦公);財政金融經貿和綜合法規審計股;行政事業和農業資源環保審計股;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股和金審信息中心。全局現有36人,其中局長1人、書記(兼副局長)1人、副局長2人、總審計師1人、主任科員6人、副主任科員7人、正副股長5人、退休人員7人、一般乾職工2人、借用(臨時)人員4人。2010年12月31日經縣編委會議審核,縣人民政府批准,規定縣審計局行政編制11名,後勤事業編制1名。其中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審計師1名(副科);正股級職數5名。機構沿革
民國初期至民國17年,由縣主管財政的部門兼理審計。民國22年(1933年)設立縣財務委員會,行使財政監督權。民國29年,財、審分立,縣政府設會計室,隸屬於省行使財政監督權,辦理對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的審計。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的財務審計,由本單位審計處(室)辦理。
建國初期,財政科設專職審計員,對縣屬預算內的行政(含區、鄉、鎮人民政府)事業和縣辦國營企業單位,實行財政按月撥款,定期返送審計的辦法。
1956年5月,財政科改稱財政局,亦設專職審計員。
從1964年開始,省財政廳在縣財政局配有聘任的財政監察員。
文化大革命期間,由於“左”的思想影響,審計監督制度受到衝擊和破壞,有的中斷,有的有名無實,難以行使審計監督權。
1922年5月,縣財政局分工專人搞審計,財政監察制度逐漸恢復,地區財政部門也在縣直行政、事業、國營企業聘請了財政監察通訊員。
1983年,縣人民政府成立財經紀律檢查領導小組,每年由財政部門牽頭,財政監察員參加,組織力量對各部門、各單位開展一年一度的財務大檢查。
1984年5月,成立南城縣審計局,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縣審計局遵循“邊組建,邊工作”的方針,在1984年度就審計核算單位7個,查出違規違紀資金609800元,其中違紀金額255381元,應補交稅金4288元,應補繳財政金額255381元,當年如數上繳。
1985年,縣直各部門、單位相繼組建內部審計機構或配置內審人員。至當年6月底,設立了內審機構的主管部門1個,配置了1名內審人員的部門或單位98個,其中專職審計員1名,兼職審計員100名,逐步形成全縣性的審計體系和網路。當年,縣審計局重點開展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的財務收支和財經法規審計,對糧食、商業、供銷、醫藥、供電等企業的29個核算單位的1983、1984年度財務收支和財經法規執行情況進行了全面審計,同時對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規費罰沒收入、經費支出和縣衛生局的行政、事業、公費醫療經費也進行了全面審計,審計單位31個,審查出違規違紀資金298.39萬元,其中違紀金額124.91萬元,應交財政金額73.5685萬元,當年上繳省財政1.208萬元,縣財政68.87萬元,為嚴肅財經紀律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1986年以後,隨著《審計法》及《審計法實施條例》的不斷完善,該縣審計工作走上正規化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