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環境科學學會

南京環境科學學會,位於江東中路259號新城大廈,是南京地區環境科技工作者、環境工程技術人員、環境教育工作者、環境管理工作者、企業環保工作者、與環境保護事業有關人士以及單位團體等自願組成並地方性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簡介

南京環境科學學會位於江東中路259號新城大廈。1982年2月成立。是南京地區環境科技工作者、環境工程技術人員、環境教育工作者、環境管理工作者、企業環保工作者、與環境保護事業有關人士以及單位團體等自願組成並地方性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掛靠南京市環境保護局,業務上受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指導。宗旨是組織全市環境科學技術工作者進行環境保護的學術交流、科學普及、技術諮詢和服務。學會每5年換屆一次。學會理事長首屆為董健,第二屆為季善益,第三屆為盧復中,第四屆為曾水金,第五屆為孫永深,第六屆和第七屆為嚴蘇揚。目前,學會設環境法學與管理專業委員會、環境監測專業委員會、生態環境專業委員會、水環境保護專業委員會、大氣環境保護專業委員會、固廢資源化及環境物理專業委員會、環境醫學專業委員會、清潔生產及循環經濟專業委員會、環境影響評價專業委員會及環境科普宣教專業委員會等10個專業委員會。至2008年底,有會員502人。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
中文名稱:南京環境科學學會
英文名稱:NanJing Society For Environmental Sciences
英文縮寫:NJSES
第二條 南京環境科學學會是南京地區環境科技工作者、環境工程技術人員、環境教育工作者、環境管理工作者、企業環保工作者、與環境保護事業有關人士以及單位團體等自願組成並地方性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是黨和政府聯繫南京地區環境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我市環境科技事業發展和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是:服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在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所允許的範圍內活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聯繫南京地區各部門、各行業、各學科中從事環境科學技術的工作者,積極開展學術交流、科普宣教和諮詢服務等活動;為政府和企業的環保工作出謀劃策,繁榮南京市的環保科技事業,推進南京生態文明建設, 為全面達小康、建設生態南京作貢獻。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學會掛靠南京市環境保護局。
第五條 本學會的辦公地點在江蘇省南京市江東中路259號新城大廈1812室,郵政編碼:210019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以我市創新、和諧、生態城市建設,及經濟建設可持續增長為中心,針對南京主要環境問題,積極開展國內外環境科學學術交流活動,促進環境科技進步,促進對外環境科技合作,促進培育創新人才;
(二)向政府部門反饋環境科技工作者的呼聲和建議,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組織發展環保公益性事業,引進、開發、推廣環境保護新技術,促進環保科研成果的轉化,傳遞環保科技和市場信息,為政府和社會提供環境科學技術諮詢;
(四)為企事業單位的污染防治、污染減排、清潔生產審核、循環經濟建設以及環境管理體系建設開展科技中介服務;
(五)開展環境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環境科學知識,提高市民環境保護意識;
(六)組織環境保護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
(七)組織環境科技人員承擔南京環境領域的熱點、難點科研課題,進行攻關研究;
(八)完成市環保局委託或轉移給本會的工作任務。完成市科協和省環境學會布置的工作任務;
(九)對全市各區縣環境科學學會進行業務指導。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學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擁護本學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
(一)個人會員條件: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作為個人會員
1、 具有中級(含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碩士(含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工作者;
2、 高等院校畢業從事環保工作三年以上者,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和實際工作經驗者;
3、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從事環保工作五年以上者,具有一定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者;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熱衷於環保事業,積極支持本學會工作的領導幹部、實業家和對環境保護工作做出積極貢獻的各方面人士;
5、在環境科學技術領域有發明、創造和重大貢獻者。
(二)團體會員條件
凡重視環境保護,熱心支持環境保護事業,在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上成績顯著,積極支持本學會工作的科技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均可申請入會成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本學會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個人會員:本人填寫入會申請書(會員登記表),經理事會授權組織的工作委員會審核,成為本會個人會員,同時發給會員證。
(二)團體會員:單位填寫團體會員申請書(團體會員登記表),經理事會組織的工作委員會審核,報學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本會團體會員,發給團體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本學會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在本學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活動的權利;
(三)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優先獲得本學會主辦的刊物和有關學術資料
(五)對本學會工作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學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參加學術交流活動和科普宣傳;
(五)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故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老會員每五年辦理一次登記手續,無故不參加登記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本學會會員違反本章程,做出嚴重損害本學會名譽和利益的事項,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警告或除名處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制定或修改學會章程;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理事;
(四)決定本學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學會中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一屆,代表由會員推舉產生或由團體會員單位派出。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科協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的工作,並對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本學會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或撤消分支機構和專業委員會;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
(十)監督學會經費的使用;
(十一)決定學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要召開一次理事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負責本學會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要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設理事長1人,常務副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7人,秘書長1人。本學會理事長由在環境保護界有重要影響的人士出任。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設若干名顧問和名譽理事。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齡或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後,報市科協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本學會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在本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和重大契約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學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學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會和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實施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四)決定學會辦事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和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科技服務收入;
(五)科研和諮詢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學會會費收取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報市科協和市民政局備案後實行。
第三十一條 學會的經費必須用於學術活動和科普教育,不得用於奢侈性消費,也不得用於會員分配。並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報常務理事會審定後,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並在社團年檢時向市民政局、財政部門以及市科協報告會費收支和社會團體會費收據據使用情況。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和市科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科學技術協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因素需要註銷解散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終止動議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學會在終止前,須在主管部門監督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科協和民政局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於2009年 5月27日經南京環境學會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