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統計局

南京市統計局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10〕63號)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南京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寧委〔2010〕43號),設立市統計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承擔主管全市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的責任。

職責調整

(一)增加全面小康監測、科學發展評價考核監測、全市社會、經濟、民生評價考核統計方面的有關職責。

(二)加強服務業統計、能源統計和社會發展統計方面的有關職責。

(三)加強對各區縣、各部門統計工作的指導和綜合協調,加強對統計調查項目和統計數據發布的管理。

主要職責

(一)承擔組織領導、協調全市統計工作的責任。制定全市統計政策、規劃,貫徹執行國家、省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擬定全市基本統計制度,指導全市統計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家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擬定國民經濟核算制度,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市及區縣生產總值,彙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組織和指導全市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承擔《統計法》執法部門的職責。起草統計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實施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指導和規範全市統計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組織實施對區縣政府以及市級部門和單位的統計巡查和對統計調查對象的統計監審,依法查處重大統計違法行為。

(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計畫、方案,組織實施全市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市情市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運輸郵電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和軟體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水利和環境及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社會福利業、娛樂業以及公共管理與社會組織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遊、金融、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

(六)組織實施基本單位、能源、投資、消費、價格、收入、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等基本狀況的統計調查和反映社情民意的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

(七)組織各區縣、各部門的經濟、社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統計信息共享制度。

(八)組織實施全面小康監測、科學發展評價考核監測、全市社會、經濟、民生評價考核統計方面的工作。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九)依法審批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

(十)建立並管理全市統計信息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組織制定各區縣、各部門統計資料庫和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指導全市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一)組織實施統計工作方面的國際、國內不同城市群交流合作項目和有關統計資料的交換工作。

(十二)協助管理區縣統計局長、副局長,指導全市統計幹部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市統計專業資格考試、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統計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統計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息化管理處)

綜合協調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文秘、會務、機要、督查、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負責統計信息網的管理維護和電子政務建設工作;管理國有資產和後勤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各項經費的預算、核算、決算工作,負責全市統計系統國家、省、市經費的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的管理和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負責擬訂全市統計信息化規劃,組織實施統計信息化項目建設;負責信息技術引進與推廣,落實統計信息化技術標準和運行規則;負責網路系統與平台運行維護、網路與信息資源管理與安全;負責信息技術支持、服務、培訓;負責大型普查或調查數據處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統計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定統計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組織對全市統計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規範全市統計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查處重大統計違法案件;負責統計工作重大問題研究和統計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辦理統計行政複議、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務。

(三)統計設計管理處

擬訂統計制度改革規劃和方案;組織擬訂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計畫、統計調查計畫、統計制度和國民經濟核算制度;依法審批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協調統計基層基礎建設。

(四)國民經濟綜合統計處(經濟運行監測處)

監測預警國民經濟運行,分析研究經濟社會重大問題,提出巨觀調控諮詢建議;負責全面小康監測和科學發展評價考核監測統計方面的工作;負責全市經濟、社會、民生評價考核統計方面的工作;提供經濟社會綜合性統計數據,管理綜合統計資料庫;負責統計數據發布和統計新聞工作;實施統計資源方面的國際、國內不同城市群交流合作和統計資料的交換工作。

(五)國民經濟核算處

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核算全市、區縣及省級以上開發區生產總值;組織全市投入產出調查,編制全市投入產出表、資金流量表(實物交易部分)、資產負債表和國民經濟賬戶;整理和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開展分析研究;監督管理區縣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六)工業統計處(能源統計處)

組織實施工業生產、財務、經營狀況及全社會能源統計調查整理和提供相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全市及區縣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節約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測,配合節能主管部門開展節能目標考核;對工業、能源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相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七)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處

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房屋、公用事業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等統計數據;對相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相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八)貿易外經統計處

組織實施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旅遊、對外貿易、利用外資、對外經濟等統計數據;對相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相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九)服務業統計處

組織實施服務業和運輸郵電業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關統計數據;負責全市社會發展、婦女兒童監測統計方面的工作;協調開展文化產業、體育產業、物流業等統計工作;綜合整理和提供財政、金融、稅收等統計數據;負責相關數據的核算工作;綜合整理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婦女兒童等統計數據,建立健全全市社會事業統計綜合報表制度;對相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相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人口和就業統計處

組織實施人口、勞動力、工資、科學技術和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關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就業、社會保障、計畫生育等統計數據;對相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相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一)人事教育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及人事管理工作;協助管理各區縣統計局領導班子成員;組織實施全市統計專業資格考試、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從業資格認定工作;負責全市統計幹部教育工作;負責局離退休幹部的服務與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

領導班子

王國鈞同志:主持全面工作,分管辦公室、人事教育處。

仲玉琪同志:牽頭組織協調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牽頭負責統計綜合改革、統計宣傳、統計科研、統計資料庫建設、統計資料檔案管理、統計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國民經濟綜合統計、經濟運行監測、國民經濟核算等領域統計工作,兼任市統計局新聞發言人,分管國民經濟綜合統計處(經濟運行監測處)、國民經濟核算處、信息化管理處。

陳錫文同志:牽頭負責局機關管理、機關黨的建設、思想作風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貿易外經、服務業、服務外包、總部經濟等領域的統計工作,分管貿易外經統計處、服務業統計處、機關黨委,協助分管辦公室。

尹小寧同志:牽頭負責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統計工作,負責工業、能源、人口與就業等領域的統計工作,受王國鈞局長委託,分管工業統計處、能源統計處、人口和就業統計處。

方愛軍同志:牽頭負責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和房地產、社會、科技、人才等領域的統計工作,負責基本單位名錄庫維護工作,協助組織協調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分管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處、社會科技和人才統計處、普查中心。

張詒強同志:牽頭負責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工作和專項調查工作,受王國鈞局長委託,分管市農調局綜合處。

朱玉明同志:牽頭負責統計法治宣傳、統計執法檢查、統計基層基礎、統計年定報相關事務組織協調等方面工作,負責統計教育培訓工作,受王國鈞局長委託,分管政策法規處(統計設計管理處)、人事教育處教育工作。

周根林同志:協助分管市農調局綜合處,分管統計學會。

張新紀同志:負責機關黨委紀檢、行政監察工作,協助分管服務業統計處工作。

人員編制

市統計局機關行政編制為79名(含離退休幹部服務人員編制2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統計師1名;正副處長(主任)25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長(副主任)1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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