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學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學會概況

南京水利學會(CHES)成立於1983年,前身是南京農學會水利學組;1983年更名為南京水利學會。它是南京科學技術協會和江蘇省水利學會領導下的水利科技工作者的學術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學會現有個人會員700餘人,單位會員23個。
學會的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社會道德和風尚,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認真貫徹“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必須面向經濟建設”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團結和組織南京地區水利科技人員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積極開展學術活動和科技諮詢活動,開拓創新,多出成果,多出人才,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同時倡導“奉獻、求實、協作、創新”的精神,反映本市水利科技工作者建議,維護其合法權益,為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務。

學會任務

1、開展學術交流活動,緊密結合實際,組織和參加重點課題的探討論證、科研攻關及科學考察研究活動。
2、對本市有關的水利建設和管理等科技課題,組織學術討論,集思廣益,積極反映水利科技工作者的建議和提出合理化建議。
3、積極開展水利科技諮詢、技術服務活動,接受委託進行工程項目論證和可行性研究等,積極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4、普及科學技術,傳播先進技術經驗;編輯、出版、發行水利科技書籍和內部學術交流刊物。
5、舉辦有關培訓班、講習班或進修班,以提高水利科技人員的學術水平和業務能力。
6、開展為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務的活動,提供技術和法律等服務,維護會員和水利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7、表彰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先進科技成果,表彰獎勵在學會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和特殊貢獻的先進單位和優秀水利科技工作者。
8、從事其它與水利建設有關、促進水利事業發展的科技活動。

理事會

理 事 長:林 傑 南京市水利局副局長
副理事長:徐惠民 南京市水利規劃設計院董事長
張展羽 河海大學農業工程學院院長
秘 書 長:吳永新 南京市水利局科技處處長
常務理事:林 傑 徐惠民 張展羽 吳永新 丁正祥
范 勁 陸永軍 陸 俊
理 事(按姓氏筆畫為序):
丁正祥 王 昊 王吉東 葉 松 艾旭華(女)孫寶光 孫育明 閆 旭 吳 威 吳永新
張展羽 張啟權 張震宇 沈恆受 陸 俊 陸永軍 陳曉靜積華 陳新錄 龐聲凱
林 傑 范 勁 項 陽 徐平安 徐惠民 袁定煒 顧曉春 高國信 章志強 龔來存
景 陳 顏陵翔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為南京水利學會。英文譯名Nanjing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縮寫NHES。
第二條 南京水利學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水利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具有學術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民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水利科學技術工作的助手和重要社會力量,是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社會道德和風尚,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認真貫徹“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必須面向經濟建設”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科學發展觀,實現“三水”統籌的理念,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團結和組織南京地區水利科技人員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積極開展學術活動和科技諮詢活動,開拓創新,多出成果,多出人才,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同時倡導“奉獻、求實、協作、創新”的精神,反映本市水利科技工作者建議,維護其合法權益,為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同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南京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江蘇省水利學會業務上的指導,本會掛靠在南京市水利局。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點:南京市水利局(江蘇省南京市北京東路4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和業務範圍:
1、開展學術交流活動,緊密結合實際,組織和參加重點課題的探討論證、科研攻關及科學考察研究活動。
2、對本市有關的水利建設和管理等科技課題,組織學術討論,集思廣益,積極反映水利科技工作者的建議和提出合理化建議。
3、積極開展水利科技諮詢、技術服務活動,接受委託進行工程項目論證和可行性研究等,積極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4、普及科學技術,傳播先進技術經驗;編輯、出版、發行水利科技書籍和內部學術交流刊物。
5、舉辦有關培訓班、講習班或進修班,以提高水利科技人員的學術水平和業務能力。
6、開展為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務的活動,提供技術和法律等服務,維護會員和水利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7、表彰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先進科技成果,表彰獎勵在學會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和特殊貢獻的先進單位和優秀水利科技工作者。
8、從事其它與水利建設有關、促進水利事業發展的科技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個種類。
第八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的個人和單位,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本會會員:
1、助理工程師、助教職稱以上的水利科技人員;
2、高等院校水利專業本科畢業生,從事水利工作一年以上;大專畢業生,從事水利工作二年以上;中專畢業生,從事水利工作四年以上;
3、自學成才和從事水利技術工作多年或具有同等學歷水平,取得突出成績的水利工作者和水利技術革新者;
4、熱心學會工作、積極促進本會工作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領導幹部和管理幹部。
5、從事水利或與水利相關的規劃、設計、施工、管理、生產、試驗、研究、教學等業務的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1、本人申請並提交入會申請書,並經本會兩名會員介紹;
2、經(常務)理事會通過;
3、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
3、優先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及相關技術服務;
4、對本會工作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
3、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4、完成本學會交辦或委託的工作;
5、撰寫學術論文,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學術活動;
6、積極承擔本會委託的技術諮詢工作和其它水利科技活動;
7、按規定交納會費;
8、向本會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翔實資料。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可以聲明退會,並出具書面通知,同時交回會員證。會員凡連續兩年不交會費的,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會員,經本學會常務理事會批准,予以除名,取消會籍;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1、制定和修改學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3、審定本學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4、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決定終止事宜;
6、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學會所屬機構開展活動,組織年會和學術性會議,評選和推薦優秀論文及優秀科普作品,表彰優秀科技工作者和學會工作積極分子;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制定本會工作計畫,總結學會工作。
11、審議本會財務收支情況;
12、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理事人選由有關單位或學會會員會議醞釀推薦候選人,在會員代表大會上表決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負責行使理事會職責,由常務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副秘書長及學會專(兼)職工作人員。理事會選舉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2~3人,秘書長1人,常務理事5~10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權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有關單位資助或個人捐贈;
2、本會舉辦的諮詢服務收入及各種事業收入;
3、會員會費;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會費的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中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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