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典當行業協會

(二) (一) (二)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南京典當行業協會成立於1998年6月26日,由南京市區域內從事典當業的企業共同發起成立。2006年4月,典當協會經換屆選舉出新一屆領導機構,會長為陳修年,秘書長為肖振才。現有會員51個。
南京典當業協會的成員主要是從事有關典當業的企業組成,他們具有合法的地位並且願意加入南京典當業協會,遵守協會章程。
南京典當行業協會,以服務、自律、維權、協調、諮詢、交流為基本任務。依據法律法規協助政府部門從事行業管理、協調會員、行業與各有關方面的關係,維護會員和行業合法權益,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開展同行業交流,制定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樹立行業新形象,推動行業創新與發展。

協會章程

江蘇省典當行業協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江蘇省典當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譯名:jiangsu Pawnbroking Association縮寫JSP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江蘇省內從事典當及其管理工作和相關理論研究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地方性社團組織,是依法註冊登記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為會員提供服務,密切典當企業與政府部門的聯繫,維護會員單位和典當業的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實行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發揮其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受政府部門的授權和委託,實行行業管理,協助政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行業規範,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中帶有前瞻性、傾向性、共同性問題,並向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典當行業發展。
本會所有活動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序良俗、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政府監督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接受江蘇省公安廳的特種行業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址在南京市中山北路34號,郵編:210009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提供服務,反映訴求、學術交流、人才培訓、行業督導。具體內容是:
(一) 圍繞典當行業的發展戰略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我省典當行的實際情況展開調查研究,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工作建議;
(二) 開拓典當市場,創建典當網站,發布市場信息,編輯專業刊物,開展行業調查、培訓、交流、評估論證、諮詢等服務;
(三) 建立、完善典當行自律體系。制定同業公約,建立健全自律機制,營造良好的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協調好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涉及經營的爭議;
(四) 組織或參與本行業標準的論證,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並依照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行業標準制定、統計、行業準入資質審核和行業損害預警等工作;
(五) 培訓典當從業人員,提高典當從業人員的政策法規水平和業務素質;
(六) 配合政府監管部門協調企業間,企業與部門間的關係,積極開展我省典當行業與外界的交流合作;
(七) 加強典當行業信息服務與傳遞,及時上傳下達,搞好橫向聯繫,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八) 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和主管單位委託的其它工作任務,承辦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江蘇省典當行業協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單位會員須是典當行業範圍內從事經營、管理、科研教學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個人會員須是在典當理論研究、典當管理及物品鑑定方面有一定專長的研究人員、管理人員和實際工作者。
第九條 本協會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會員申請書;
(二) 協會理事會審核批准;
(三) 由理事會頒發會員****。
第十條 本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在協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協會活動的優先權;
(三) 獲得協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有權要求本協會組織專家對企業或新品進行諮詢鑑別和論證;
(五) 會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要求本協會予以保護、援助。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時依照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協會反映行業發展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註冊資金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的1000元/年;註冊資金1000萬元以上的1500元/年;有分支機構的2000元/年;理事單位5000元/年;副會長單位10000元/年;會長單位15000元/年;新增理事一次性繳納5000元以上。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二年不參加協會活動或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擬定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應該對所議事項作好會議記錄,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的,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聘任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行業培訓計畫及省、市級典當評估師專業職稱的評定標準;
(十) 推舉名譽會長,聘請顧問;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如會長不能履行職務時,可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典當業務經營中遵紀守法,無重大違規行為和在社會上造成不良的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特殊情況應報政府監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四) 身體健康、熱心於協會、並有奉獻精神、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任何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隨著協會的發展,根據實際需要由理事會提儀增補或減少副會長,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連選連任,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政府監管部門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可為本協會會長,也可由會長指派他人(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和處理緊急重大事項;
(四) 根據工作需要,會長可授權副會長或秘書長行使以上部分或全部職權。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下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收入來源
(一) 會費;
(二) 接受企業或社會的捐贈、贊助;
(三) 銀行利息;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產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財務人員由具有執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擔任,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政府監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政府監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政府監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政府監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政府監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於 年 月 日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江蘇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自律公約

為認真貫徹落實《典當管理辦法》,促進典當業健康有序的發展,經南京典當業協會會員充分協商,特制定本公約,共同遵守。
一、典當企業要在認真學習,貫徹《典當管理辦法》等有關政策法規的基礎上,提高企業及從業人員遵紀守章的自覺性,規範企業經營行為,維護典當信譽和合法權益,防範經營風險。
二、要自覺接受國家及省經貿委、市商貿局、市公安局的監督管理,上報相關信息。
三、要按照《典當管理辦法》的規定和批准的業務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進行吸收存款、集資,發放信用貸款等超範圍的經營業務,禁止典當的物品不得收當。
四、要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打擊銷髒和詐欺犯罪活動,發現可疑物品、可疑人員,立即向公安局機關報告。
五、要為客戶保密。凡查詢當戶、當物的,必須持有公安、司法或工商管理有關部門的查詢函,通過屬地公安機關,並提供姓名,典當時間,身份證號碼等。
六、要依照《典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標準,收取典當利息和綜合費用,對各類典當業務的費、利及黃金折當價要明碼公示,掛牌服務。
七、提倡業內開展公平、公開、平等競爭,維護典當行業共同利益,同業間不得相互抵毀,不得打價格戰。黃金按市場牌價85%進行拆當。
八、典噹噹金月利率,以人民幣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同檔次利率執行,綜合費率是典當企業在業務競爭中較為敏感的問題,為防止不正當競爭,經會員協商確定綜合費率在《辦法》規定的基礎上,下限收取標準,以單次典當金額按質押和抵押典當分為三個下浮檔次。(1)質押典當,金額在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含五萬元),費率可下浮10%;金額在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含十萬元)費率可下浮20%,金額在十萬元以上費率可下浮30%;其中,財產權利質押費率可下浮25%;(2)抵押典當,金額在五萬元內按標準費率收取,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含十萬元)可下浮10%,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可下浮20%,二十萬元以上可下浮30%,三十萬以上大額業務可視情況自我掌握下浮率。利息收取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日檔次標準進行計算,下浮率以10%為底線。實行以上收取標準後,發生續當或部分續當的,原則上重開當票,分別填寫息、費收取標準。提前贖當的息費計收,按《辦法》規定收取。
九、自律公約是貫徹《典當管理辦法》,維護全業信譽和合法權益的保證,典當企業要自覺遵守,為全業務經營健康有序的發展共同努力。
十、全業同仁應自覺遵守行業自律公約,協會對違反自律公約的公司需進行說服教育,在說服教育無效的情況下應主動配合監管部門在查明事實的基礎,由監管部門根據《典當管理辦法》中相應的條款給予經濟和行政處罰。處罰重點是兩方面,1、違背《典當管理辦法》的經營事項;2、擾亂我市典當市場秩序的作俑者。
本公約經2007年,全業代表會討論通過,即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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