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關於輔助警力,中外均沒有統一的名稱或定義。廣義上,輔助警力是指在編警力以外的所有警察輔助力量。在西方,輔助警力的概念與私人警察類同。它們主要有特別警察、私人保全公司。警察承包制等形式。在我國、廣義上的輔助警力是指各類社會治安防範組織,即“在基層政府領導下,由居(村)民委員會或單位組建的治安聯防隊、治安巡邏隊、護街隊、護村隊、護校隊、工人糾察隊等不同形式和稱謂的民眾性防範組織”。〔2〕它們“接受當地公安機關的指導,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3」狹義上的輔助警力是指直接協助國家在編警察履行各項職能的輔助力量。英國的文職警察、特別公安員,我國的治安聯防隊(工糾隊),都屬狹義上的輔助警力。 在地位上,輔助警力的成員一般不擁有國家公務員身份;在許可權上,他們也不具有任何形式的執法權(包括行政權與司法權);在功能上,輔助警力主要是彌補在編警力之不足,只起輔助作用。
制度
在法國,輔助警力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叫輔助警察(police auxiliaire),其前身是法國輔助憲兵(gengarmeires auXilisire)。輔助警察實行現役制,其成員由內政部有關機關根據國家警察的品質和體質條件,從應徵入伍的青年中挑選,並需在警察院校接受法律、職業守則以及體能和射擊等教育與培訓。培訓結束以後,他們被分配到巴黎治安總局。城市警察中、動局、邊防警察中心局及治安隊等機構,進行為期10個月的工作。輔助警察全部著裝,制式與國家曾家相同,但沒有警銜標誌。在許可權方面,他們不具有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管理的職權,只是作為一種補充的角色協助國家警察履行各種職能。在職能上,他們主要從事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社區治安管理、公共場所治安巡邏以及在警察局值班或某些技術性的工作;在待遇上,他們按國家警察條令的總體性規定執行;在出路上,對於不能勝任工作的輔助警察,按照不適合服兵役的規定處理。如果在工作期滿後仍想繼續從事國家警察工作,可以參加招募國家警察的考試。另一種形式的輔助警力是指不占國家警察編制的行政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為充分發揮所有在編警察的作用,避免因一線職能部門的警察從事可由一般人員完成的事務性工作而無端浪費警力。法國國家警察機構利用契約雇員的方式,招募了近萬名辦公室雇員在各個機構中從事行政事務性工作。由於警察工作的專業性和特殊性,國家警察部門要求這些輔助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保密制度。近年來,隨著科學技術的廣泛套用和辦公設備的現代化,國家警察需要大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與日常的警務工作。因而,目前法國國家警察中的專業技術人員除部分屬於正式編制外,也有從社會上聘用的。
在英國,輔助警力有私人安全公司、特別警察隊、文職警察、警察承包制(contracting out)以及公民志願警察(特別公安員)等。英國特別警察隊有26種之多,它們是地方當局僱傭的輔助警察。特別警察隊的規模不一,組織各異,但都只對市政當局負責、不受內政部與地方警察署的制約。國防部警察、交通運輸警察、倫敦港口警察都屬特別警察隊。特別警察隊具有一定的行政執法許可權,在管轄範圍內可以處理一些輕微的治安案件,但遇到重大刑事案件時,必須把案件移交給正式警察。文職警察在英國可謂歷史悠久,它產生於建警初期。英國大量地增加文職警察源於審計委員會1988年的一項調查。該調查顯示:地方警局一方面聲稱警力不足,一方面又在大量地浪費警力,一般著裝警察四分之一的時間從事行政事務性工作,而警長和督察這一級警官平均有40%的工作時間用於瑣碎的行政事務。在刑偵部門,情況更為嚴重。因此,英國內政部在同年下達的106號通告中,建議各管局多錄用文職人員從事文陵、行政和技術性工作,以使經過嚴格正規化培訓、擁有執法權的在編警察從繁瑣的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去從事“真正的警察工作”。內政部認為,這樣做既可以節省警方開支,又可將解脫出來的警官充實基層,提高基層的警務效李。出警察承包制是正規警察部門採取契約的形式,僱人來承擔原本屬於正式警察的工作。他們主要從事社會服務性工作。此外,他們也從事一些警務工作,諸如車輛管理等,但在管理過程中,執法權仍然掌握在正規警察手中。至於特別公安員,則純屬志願組織。他們沒有工資,警察部門為他們提供的也只是“服務補償”。特別公安員在自然災害、緊急狀態等突發性事件中作為警察的後備隊使用。
在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有一支享譽國內外的輔助警察隊伍。它成立於1914年,擁有悠久和光輝的歷史。香港輔助警察隊的工作主要是提供訓練有素的後備人員,在應對緊急事故時支援正規警察。香港輛警隊由社會各界的志願人士組成。他們在接受“輔助警察基本訓練課程”的培訓後,被派往各警區駐守。同時,為保證任務完成,輔警隊員每年還需完成“法定效率訓練”。另外,香港輔警設有11組輔警警銜,輔警的薪金以小時或無計算。
作用
緩解在編警力不足
犯罪態勢與社會治安狀況決定警力的規模。經驗證明,面對來勢洶湧的犯罪浪潮時,警力資源就會顯得捉襟見肘。為迅速扭轉局面,有效提高對犯罪的預防與控制能力,西方國家在增加在編警力的同時,多採取大量增加輔助警力的辦法,緩解一線警力不足,同時又使大量在編警察從簡單、繁雜的行政事務中解脫出來,從事更為專業化的警務活動,提高了警力資源的效能。
節約行政成本
在西方國家,衡量警察效益有一個重要理論,即“錢財衡量價值論”(value for money)。該理論認為:警察工作的投入成本與產出效益應成正比關係。該理論成為驅動警務工作改革的槓桿。西方國家著名的“警察私有化運動”正是這一理論的產物。 一般而言,在編警察都具有國家公務員身份,其地位及待遇受公法保護。在國外,正式在編警察的社會地位及待遇都很高,政府部門招募一名警察需要耗費較大的行政成本。而通過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的形式僱傭一名輔助警察,則成本相對低廉。英國的特別公安員甚至沒有工資,警察部門為他們提供的只是象徵性的 “服務補償”。
標誌
協警員沒有規定製服,各地都有差異。一般臂章上有協管或協警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