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由來
傳統的中國社會是靠行政架構來統治的,這一統治的最基層單位是縣,在縣以下沒有政府的派出機構。清朝以前,在縣以下的民間社會中,實際上實行著一種鄉里制度。這是一種與中國傳統的宗族制、家長制相聯繫的由政府控制的民間組織形式。這種組織形式在秦漢以前叫什伍之法,從漢到隋唐稱鄉里之制,宋以後改為保甲制度。明代中期以後,王陽明創造了“十家牌法”,規定十分細密,使保甲制度逐漸走向成熟和完善。
明代中期以後,便是由南贛巡撫,左都御史王陽明創造了“十家牌法”。清承明制,自順治到嘉慶,清代的帝王皆十分重視保甲的作用。雍正四年(1726年)吏部遵旨議行保甲法。其法:“十戶立一牌頭,十牌立一甲長,十甲立一保正。”按規定,即便村莊不合標準,也可不限於具體規則,“村莊雖小,即數家亦可編為一甲。”為稽查方便,十保甲之法得以更好實施,規定每戶“發給印信紙牌一張”。到乾隆二十二年又更定保甲法十五條,使清代保甲制度更為具體嚴密。
管理制度
王陽明“十家牌法”的主要內容為:每十家為一牌,每戶門前置一小牌,查實造冊報官備用。規定每日每人執牌挨戶察糾情況,隨時報官。如有隱匿者,十家連坐。具體規定:“凡置十家牌,須先將各家門面小牌挨審的實,如人丁若干,必查某丁為某官吏、或生員、或當差役,習某技藝、作某生理,或過某房出贅,或有某殘疾,及戶籍田糧等項,俱要逐一查審的實。十家編排既定,照式造冊一本,留縣以備查收。及遇勾攝及差調等項,按冊處分,更無躲閃脫漏,一縣之事如指諸掌”。
各地在印製門牌時,多加有知縣的告示,蓋有官印,以視鄭重。十家牌分為兩種:一種是寫明十家姓名者,由牌長執掛,用以輪流稽查;一種只寫明一家戶主及子女情況者,是各家懸掛於門首的牌。《清會典》在“戶部尚書侍郎職掌五”中對煙戶詳細解釋:“正天下之戶籍,凡各省諸色人戶,有司查其數而歲報於部,曰煙戶。”也就是說,報於官府備案的戶籍,謂之煙戶。沒有向官府申報的戶籍人口,只能稱為“黑戶”。
作用
團練功能
“十家牌法”進一步強調保甲制中的團練功能,規定:從保甲中“揀選民兵”,“將所屬各縣捕快,通行揀選,委官統領操練”,“於各屬弩手、打手、捕快等項”挑選驍勇者,“每縣多或十人,少或八九輩”。具體配額是“兵備仍於每縣原額數內揀選精壯可用者量留三分之二”,其餘“委該縣能官統練,專以守城防隘為事”。其經費由當地自籌,“招募犒賞等費,皆查各屬商稅贓罰等銀支給”。
鄉民管理
清光緒十年(1884年)安徽歙縣知縣發布的告示:“歙縣正堂吳 為發總牌事照得現辦保甲長:十戶立一牌長,十牌立一甲長,十甲立一經董。責成挨戶編填,連環結保,互相稽查,以杜奸宄溷跡。為此給發十家總門牌,註明丁口、籍貫、職業,輪流巡查。倘一家為匪不法及窩藏盜賊,九家公同出首,毋得容隱乾咎。須至牌者。一嚴禁三五成群拜盟結黨;一嚴禁行蹤詭秘煽惑鄉愚;一嚴禁窩盜藏娼禍害良民;一嚴禁訟師訟棍搭抬撞調;一嚴禁私鑄私宰相習為非;一嚴禁賭局煙館容隱匪禍;一嚴禁持械打降依眾逞強;一嚴禁拐搶婦女和誘略賣;一嚴禁外來流丐強計惡索;一嚴禁遊手好閒懶惰失業。”
文物
2013年1月初,陝西省白水縣北塬鄉卻才村村幹部在收集本村歷史資料時,無意中發現了一張光緒年間的十家牌。該十家牌落款“光緒十一年十一月初十”,上書寫著:“……互相稽察……身家同牌中如有……及外來行蹤可疑之人即行舉報……”,還有“南羌寨”、“牌長石九生”等,牌上羅列了十戶人家及其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