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十三個較大城市”指國務院批准的中國十三個重要的人口過100萬非省會城市,它們在帶動地區乃至全國經濟發展上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十三個較大城市
唐山市:河北省工業重鎮,渤海地區交通樞紐。
大同市:山西省能源中心,工業城市。
包頭市:內蒙古經濟中心,第一大城市。
大連市:遼寧省重要港口,對外開放重要城市,東北門戶。
鞍山市:遼寧省鋼鐵基地。
撫順市:遼寧省重要城市。
吉林市:吉林省工業名城,交通樞紐。
齊齊哈爾市:黑龍江省重要交通樞紐,工業重鎮。
青島市:山東省重要港口城市。
無錫市:江蘇輕工業名城,長江三角洲重要城市。
淮南市:安徽省重要城市。
洛陽市:中西部工業重鎮,歷史文化名城。
重慶市: 以前屬於四川省,但目前已經升格為直轄市。
補充
由於重慶市已經被列為直轄市,所以十三個較大城市中有一個位置空缺,目前有實力爭奪這個位置的城市有:徐州市(江蘇省),株洲市(湖南省),大慶市(黑龍江省),廈門市(福建省),三亞市(海南省),鹹陽陝西省)中山市(廣東省)蘇州市(江蘇省)等。
法律定義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第八十九條規定,國務院行使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的職權。根據憲法第三十條(二),“市”不是直轄市,而較大的市為“市”的一種建置;根據憲法第八十九條,只有國務院才可以批准“市”的建置和區劃。由於憲法在1954年頒布時的條文中已經有“較大的市”的建置,遠比1982年修訂的《地方組織法》和2000年頒布的《立法法》為早,也就是說憲法中的較大的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行政區域劃分為區、縣的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在2015年修正,刪除原條款“本法所稱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較大的市”專指經國務院據《地方組織法》規定已經批准的較大的市。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在2015年的修正,將原條款中的“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修改為“設區的市”。全文再無“較大的市”概念。
立法許可權
徐州
徐州
“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必須報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才能施行。但“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規章的制定無需報經批准就可以直接施行。
獲得“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權後,有幾個法律意義:
一是名正言順,由“檔案”升格為“法”。
二是可以定規定製的權力增大了。比如,“檔案”不能設定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法”就可以。“檔案”不能設定行政許可,“法”就可以等等。
三是“檔案”只能執行“法”,而“法”只要不牴觸上位法就可以創設法律制度等等。
城市名單
“較大的市”是一個法律概念,是為了解決地級市立法權而創設的。一旦獲得“較大的市”地位,就擁有了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權。國務院共四次審批了共19個“較大的市”。其中,重慶因升格為直轄市而不再是“較大的市”。目前國內實際存在的經批准的“較大的市”只有18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