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北京醫學教育協會是由北京地區高等醫學院校、中等衛(護)校、北京市衛生局和各級醫療衛生單位教育管理工作者聯合發起,並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協會現有理事單位130個,理事200名;設有醫學教育培訓中心和醫療糾紛協調中心,並設6個業務部門,駐會工作人員28人。
北京醫學教育協會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和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本市從事或熱心於醫學教育的專家、教育工作者、管理工作者,貫徹教育和衛生工作方針,促進醫學教育改革與發展,提高衛生隊伍的職業素質,為建設首都和諧社會,為首都衛生事業發展和人民健康做出積極貢獻。
成立十多年來,協會依靠北京廣大醫學教育管理者和專家,開展了多層次、多方位的醫學教育工作,主要有政府委託的北京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社區衛生服務專業人員和鄉村醫生的崗位培訓與考試考核、繼續醫學教育管理以及首都醫學科研發展基金項目的評審與管理等工作;協會培訓中心緊緊圍繞衛生工作的中心任務,舉辦形式多樣的培訓活動;醫療糾紛協調中心在調解醫療糾紛案例的基礎上,深入醫院開展防範醫療糾紛的教育講座,以改進醫療服務,促進醫患關係和諧。協會主辦的《北京醫學教育信息》月刊已連續出版十年,2008年又開通了網站。
協會領導
北京醫學教育協會會長 金大鵬 教授
教授,研究生學歷,曾任北京朝陽醫院外科醫生、院長。北京市衛生局副局長、局長、局黨組書記。第一屆中華醫院管理學會副會長、北京市衛生工委副書記、中華醫學會北京分會會長。曾榮獲中共中央“唐山丰南抗震救災英雄”稱號、全國勞動模範、中華全國總工會授予的"全國優秀衛生工作者"和"五一勞動獎狀"及北京市總工會授予的"首都勞動獎章";並擔任第九屆中共北京市委委員,第十屆北京市人大代表、議案委員會委員,第十屆北京市政協委員、提案委員會副主任、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
他先後承擔北京市科委、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北京市衛生局、北京市教委科研課題多項,主編出版學術著作有《中國醫院管理》、《醫療防疫機構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管理》、《北京市健康促進》、《健康快車》等,為北京市的衛生事業改革與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北京醫學教育協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 賈明艷
1983年年畢業於白求恩醫科大學
曾任:北京地壇醫院黨委副書記、北京市衛生局科教處處長
中華醫學會醫學教育委員會常委,現任中華醫學會北京分會副秘書長、常務理事,中華醫學會北京醫師學會常務理事,北京市社區衛生協會常務理事。
發表論文二十幾篇,曾獲科技成果二等獎、三等獎,涉及衛生職業教育、社區衛生人才培養、住院醫師/專科醫師培訓、農村衛生人才建設等,是北京《全科醫師實用手冊》的副主編,參與衛生部《建立專科醫師制度》課題研究,並率先在北京開展了專科醫師培訓的試點工作。
北京醫學教育協會副會長 周東海教授
1965年畢業於首都醫科大學。
現任:北京醫學教育協會副會長, 醫療糾紛協調中心主任。曾任:首都醫科大學社會醫學教研室主任、教務處處長、教務長、衛生部科教司副司長、國家醫學考試中心主任、北京醫學教育協會會長(1999-2009)。曾兼任: 中國高等教育發展戰略研究會、中國高等教育學會醫學教育委員會、 中華醫學會全科醫學分會常務理事、中華預防醫學會公共衛生教育學會副主任、中華醫學會教育技術學會副主任、衛生部高等醫藥院校 臨床醫學專業第三、四屆教材評審委員會委員。
學術成果主要有: 在國家級學術刊物發表論文50餘篇,論文涉及臨床醫學教育、繼續醫學教育、護理教育、社區醫學教育、農村衛生人力建設,發展全科醫學、創建中國醫師資格考試的理論與實踐、醫學教材建設、弘揚人文精神 防範醫療糾紛等專業領域。
專著:主編《醫學教育管理學》(人民衛生出版社1996出版),《化解醫療糾紛的最佳途徑》(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2007出版)。
北京醫學教育協會副會長 陳嬿 教授
1965年9月 畢業於原北京第二醫學院 醫療系,1965年10月-2002年5月 留校工作。其中:1971年9月-1972年7月 北京市第四屆西學中班學習,1980年9月-1981年7月 北京中醫學院各家學說師資班學習,1985年10月-11月 赴日本岡山大學亞洲傳統醫學會講學。先後任講師、副教授、研究員,1983年5月起 從事管理工作,先後任副處長、處長、副校長,全面主持學校各層次教學工作;2002年5月 退休 ,返聘於學校醫學教育研究所工作;2003年3月-2005年5月 抗擊SARS期間返聘主持學校教學工作。
獲獎:獲國家級教育教學成果 一等獎三項,北京市教育教學成果 一等獎三項,二等獎一項。
曾任職:中國高等教育學會醫學教育專業委員會常務理事;中華醫學會醫學教育分會委員;北京醫學教育協會副會長、常務理事 。
北京醫學教育協會副會長 趙同剛 教授
漢族 中共黨員 兼職教授 學歷:研究生 專業:醫療衛生管理
工作經歷:1980-1990 衛生部科教司副處長
1990-1994 衛生部科教司處長
1994-1999 衛生部政法司副司長
2000-2009 衛生部衛生監督局局長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醫學教育協會,英文名稱Beijing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Education (縮寫BAME)。
第二條 本會是由北京地區高等醫學院校、中等衛(護)校、北京市衛生局和各級醫療衛生單位教育管理工作者聯合發起,並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和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本市從事或熱心於醫學教育的專家、教育工作者、管理工作者,貫徹教育和衛生工作方針,促進醫學教育改革與發展,提高衛生隊伍的職業素質,為建設首都和諧社會,為首都衛生事業發展和人民健康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首都醫學教育和衛生事業的進步與發展,實現服務政府、服務社會、服務行業和服務會員的職能。
第五條 本會注重思想建設,協會理事及工作人員都要樹立責任意識,創新意識和服務意識。發揮協會優勢,注重自身特色,創建品牌社會團體。
第六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七條 本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本會建設成具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社會團體。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發揮北京地區醫學教育資源的優勢,積極開展醫學院校教育、成人教育、畢業後教育、繼續醫學教育、全科醫學教育、鄉村醫生教育以及遠程教育的教育教學研究和現代教育科學技術開發與套用。推廣、轉化、利用醫學教育成果,促進本市醫學教育和人才隊伍建設更好更快地發展。
二、加強首都與國內外、境內外醫學教育同行的學術交流與合作。通過舉辦學術講座、專題研討會、培訓班及訪問考察等多種形式,總結交流醫學教育經驗,溝通信息,了解醫學教育的最新動態和發展趨勢,促進醫學教育的改革與發展。
三、根據北京市衛生事業的發展需要,開展有關衛生人力資源、衛生隊伍建設、衛生技術人員教育培訓等方面的調查研究或立專項研究,為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學教育的巨觀規劃、相關政策、法規和規範提供依據和諮詢服務。
四、開展醫學教育教學管理方面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協助政府和會員單位培訓醫學教育管理人員,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效益。
五、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培訓、評估、調研、考試考核等各項醫學教育及管理工作。根據需求,舉辦形式多樣適應會員需要的業務活動。
六、編輯出版有關信息資料。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是經過政府批准的北京地區醫學教育機構、醫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單位及社會力量辦學單位等。
(四) 凡具備以上條件的合法單位或組織,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積極支持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個人會員
除具備單位會員的前兩條外,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一) 取得教師資格的各類醫學院校教師和臨床教師。
(二) 醫學院校、醫療衛生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的教育管理工作者。
(三) 高等醫學院校或中等專業衛(護)校畢業的各級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三、適當增加在基層、農村第一線工作衛生人員的會員比例。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一) 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享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批評、監督和管理權。
(三) 享有優先參加由本會組織的參觀、訪問、學術交流、講學、培訓活動的權利和獲得本會編印的有關資料。
(四) 享有申報本會組織的教育、教學科研課題和經費資助的權利。
(五) 享有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和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二、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不斷提高專業知識和技能水平。
(二)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參加和支持本會組織的活動,承擔並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履行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入會、退會手續
具備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並發給會員證和本會章程。
會員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收回會員證,終止會員資格。
非自願性退會,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十二條 對模範遵守本會章程,積極為本會工作並作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單位或個人,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社會知名人士、社會活動家及外藉學者、熱心支持贊助本會者,可聘請為本會顧問或榮譽會員;積極支持、參與協會開展的教育培訓工作,與協會有長期合作關係的企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可吸收為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由會員單位推薦,經理事會同意產生。
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並通過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通過與本會有關的其他重大問題。
六、決定本會重大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本會其它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有2/3以上的成員參加為有效會議,獲參加會議半數以上成員表決通過的事項為有效決議。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召開,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二、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委任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負責人。
四、審批會員。
五、提出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六、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七、制定本會中、近期工作計畫。
八、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十一、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二、其它職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並向理事會負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為常務理事,另設常務理事若干人。常務理事任期與理事相同,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和行業特點,建立若干相應的工作組或專業委員會等工作機構。
第十九條 本會的法人為常務理事會。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或會長委託的主要負責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年齡一般不超過七十周歲。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對外進行合作項目的談判。
(四)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 決定本會臨時性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負責辦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制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及成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
第二十三條 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不論如何獲得,只能用以促進有利於本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不得以利潤、股息等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支付、轉移給本會會員(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付給會員為本會服務應取得的報酬以及付給租賃會員的房租除外)。
第二十四條 經費來源及主要用途
一、經費來源
(一) 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 本會舉辦的各種經濟業務活動和實體的收入。
(三) 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四) 有關部門的資助。
二、主要用途
(一) 辦事機構的日常辦公費用。
(二) 聘用非在職人員的有關費用。
(三) 組織教學科研課題研究及學術交流等活動經費。
(四) 獎勵先進單位及個人。
第二十五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決算,定期向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發展社團經濟獲得的收入,50%用於本會宗旨的事業,50%用於本會日常管理,事業費和管理費分別建帳。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七條 變更程式
一、本會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涉及登記證書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四、本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按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終止程式
一、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二、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條 本章程2009年5月31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定批准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