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北京烹飪協會成立於1984年,由北京地區從事餐飲業經營及烹飪管理者、廚師、餐飲服務及烹飪技藝、烹飪管理、教學理論和食品營養研究的企事業單位和專家學者、經營管理人員自願參加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行業組織;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機構
一、辦公室
1、負責協會工作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與監督檢查。
2、安排召開協會會長辦公會、秘書長辦公會及全體員工會議,承擔整理會議紀要和督促檢查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
3、負責協會印章管理、檔案管理、資料室工作,處理檔案的收發、傳閱、登記、歸檔和發文核稿、審校、印發等文秘工作。
4、編輯協會工作簡報,起草協會工作總結與工作計畫。
5、負責協會及分支機構的年檢初審工作。
6、負責協會對外接待工作。
7、負責協會的機要、保密、安全、後勤管理等事務工作。
8、協會的各種制證及其管理工作。
9、協會各種規章制度的及時修改完善工作。
10、對內、外的各種協調和聯絡工作。
11、負責辦公用品管理、調配及發放。
12、負責協會固定資產的管理。
13、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大型活動部
1、大型活動的立項與策劃,制定活動的項目方案。
2、指導、協調、督查各項大型活動的籌備進展情況,並及時向協會領導報告。
3、負責活動的對外聯絡工作,向有關單位轉發各活動方案及日程安排。
4、指導、協調各其他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承辦單位和支持單位,組織開展各類活動,確保活動高質量、高水平。
5、籌備組織召開各項大型活動的相關會議。
6、收集和整理大型活動的各類檔案,做好歸檔備查工作。
7、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財務部
1、貫徹執行國家財務制度規定,嚴肅財務紀律,嚴格執行和落實協會的財務管理制度。
2、負責協會的財務預算與管理,做好財務分析。
3、執行協會的開支計畫與資金使用計畫,核定協會及分支機構重大活動的財務預算與核算。
4、負責協會財產管理制度的檢查與落實。
5、負責協會財務年檢。
6、定期對專委會的財務進行監督、審查。
7、指導協會各部門的項目預算工作和協會重大活動的財務監督。
8、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四、組織聯絡部
1、根據協會章程和會員管理辦法的規定,認真做好協會的會員發展和管理工作。
2、制定年度會員發展計畫,落實會員發展的各項指標。
3、負責會員入會的資格審查和會員檔案管理,收取和催繳會費。
4、牽頭籌備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組織會員聯誼會。
5、加強與會員的聯繫溝通,收集會員意見和信息,受理會員的投訴,協調解決會員的合理要求,做好會員的指導、服務工作。
6、做好會員的宣傳信息交流。
7、積極參與行業的各項活動,努力打造會員發展、服務網路與平台。
8、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五、宣傳部
1、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宣傳工作的方針、政策及工作要點。
2、撰寫協會及各部門的宣傳稿件,做好協會日常新聞宣傳工作。
3、組織協調好編輯出版協會內部刊物和協會網站更新改版工作。
4、在各企業設立宣傳員,逐步形成協會北京地區的宣傳網路。
5、密切聯繫新聞單位,收集新聞媒介對協會及行業的重大報導資料,協調媒體對協會以及行業、企業和個人的採訪。
6、根據協會工作需要,經協會領導批准,發布協會的新聞信息。
7、根據協會工作計畫,研究、策劃、指導協會的專題宣傳方案。
8、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北京烹飪協會”,簡稱“北京烹協”。英文名稱為Beijing Cuisine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北京地區從事餐飲業經營及烹飪管理者、廚師、餐飲服務及烹飪技藝、烹飪管理、教學理論和食品營養研究的企事業單位和專家學者、經營管理人員自願參加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行業組織;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熱愛烹飪事業的烹飪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提供服務,向政府和有關方面反映會員訴求,規範會員經營行為,培養烹飪人才。以繼承、發揚、開拓、創新為指針,為弘揚祖國烹飪文化,提高烹飪技藝,團結餐飲企業和烹飪工作者,為豐富民眾生活,促進與發展我國的烹飪事業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
管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五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本會建設成為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團體。
第六條 註冊資金為人民幣伍萬元。
第二章 任務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宣傳貫徹國家政策法規,反映會員和餐飲行業的問題、意見和願望,發揮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
(二)對發展北京地區烹飪餐飲業的方針、政策、規劃、措施等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起草行業法規、標準,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三)繼承、發揚、開拓、創新首都烹飪文化和技術,普及烹飪科學知識,提高烹飪水平,推動烹飪事業的發展。
(四)組織研究烹飪學術理論,提高烹飪技藝,交流國內外烹飪信息和技藝。
(五)組織參加國內外烹飪技術交流,學習先進的烹飪經驗,推廣先進的技術成果和研究,挖掘北京特色的菜點。
(六)舉辦各種形式的培訓班,進修班和技術講座,提高會員和廣大烹飪工作者、烹飪愛好者的烹飪理論和技藝,培養烹飪人才。
(七)承辦政府有關部門交付的任務和國內外烹飪技術諮詢,監製菜點及鑑定烹飪科技成果,協助主管部門搞好技術和企業等級評定,接受國內外委託辦理餐飲業技能鑑定工作;
(八)參與北京餐飲行業技術職稱考評工作,在餐飲行業開展創建品牌活動,組織認定推薦,表彰做出突出貢獻的烹飪工作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各級烹飪、餐飲行業組織和社會團體;餐飲業
企事業單位以及相關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擁護本協會章程,能按期繳納會費並積極參加活動,均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本協會的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餐飲行業的各類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擁護本
協會章程,熱愛北京烹飪餐飲事業,能按期繳納會費並積極參加活動,均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十條 入會退會手續
具備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會員申請表,個人會員由會員一人介紹,團體會員由本單位申請,經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方可為本會會員。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終止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
因違反協會章程,非自願退會,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取消其會員資格。
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監督、批評和建議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本協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餐飲業的政策、法規;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主動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提出建議;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通過其他重要決議;
(六)決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其他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為有效會議,參加會議半數以上成員表決的事項為有效決議。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由理事會討論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四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設名譽會長若干人。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人。會長連任不超過兩屆。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
(三)制定本會的中近期工作計畫;
(四)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六)接受監事會對本會的監督;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
(一)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
(二)聘任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
(三)理事會、代表大會的組織準備工作;
(四)下屆理事會候選人名單的推薦;
(五)貫徹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開會長辦公會。
第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及時向會領導請示、報告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五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
第十九條 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不論如何獲得,只能用以促進有利於本會宗旨實現的各項工作,不得以利潤、股息等直接或間接方式,支付、轉移給本會會員(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付給會員為本會服務應取得的報酬以及付給租賃的房租除外),本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條 經費來源及主要用途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機關、企業、團體資助;
(四)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主要用途:用以促進有利於本會宗旨實現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一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並接受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六章 會徽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徽為圓形,中有萬里長城和古“烹”字圖案。
第七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三條 變更程式
(一)本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涉及登記證書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終止程式
(一)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9年9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