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宗旨
本協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在交通主管部門和經營者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開展適合行業特點的活動,維護會員和行業合法權益,服務會員、服務行業(專業)、服務社會、服務政府,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進步。
業務範圍及職能
本協會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北京市道路運輸行業發展的需要,積極參與組織有關發展行業經濟、推動技術進步、深化企業改革等方面的各類活動。旨在促進和推動汽車維修業的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為交通主管部門和會員單位提供服務。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本市有關道路運輸業、汽車維修業的方針、政策,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交通主管部門及交通治安管理部門關於汽車維修、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的有關規章;
(二)溝通汽車維修和汽車綜合性能檢測企業、事業單位與本市交通主管部門的聯繫,反映企事業單位的意見和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開展全行業經濟技術資料的調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四)根據行業發展的現狀,開展專題調研,及時向本市交通主管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標準和行業法規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五)參與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七)推動橫向經濟聯繫,協調企業之間生產經營、技術合作的關係,促進行業的協調發展;
(八)為社會和會員提供國內外有關技術、市場信息諮詢服務;
(九)組織編寫行業有關統編教材、開展技術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專業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技術服務活動,推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十)發展與國內外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繫,組織開展業務技術交、學術研討、貿易合作等活動;
(十一)組織參與、舉辦行業的國內、國際發展論壇會、展覽(銷)會,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創造條件;
(十二)根據本行業的特點,制定有關汽車維修與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的行規行約,並監督實施,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十三)開展全行業的精神文明建設,倡導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行業風氣,提高文明服務的水平;
(十四)接受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
(十五)組織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十六)加強與有關社會團體的聯繫;
(十七)承擔交通主管部門委託及交辦的有關工作。
會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協會會員的管理,保障會員的正當權利,根據《北京汽車維修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凡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汽車維修企業、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及相關行業的企業、事業、科研單位、院校等,不分經濟性質和隸屬關係,均可作為團體會員自願加入本協會。
個人會員是指汽車維修、綜合性能檢測及相關行業的知名專家、學者或高級管理人員均可作為個人會員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
第三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有關條件。
第四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依法取得的工商營業執照、註冊登記證書複印件;
(三) 理事會討論通過;
(1)具體辦理入會審批,並報告理事會;
(2)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核發會員證;
第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五)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七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長時間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並收回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本辦法由秘書處負責解釋。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中文名稱: 北京汽車維修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Beijing Automotiv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Trade Association。縮寫為:BAMRA。
第三條 協會宗旨:本協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在交通主管部門和經營者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開展適合行業特點的活動,維護會員和行業合法權益,服務會員、服務行業(專業)、服務社會、服務政府,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進步。
第四條 協會工作原則:本協會按照會員共有、自我管理、民主辦會、共同監督的原則,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的道路,把本協會建設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團體。
第五條 本協會地址:北京市豐臺區蒲黃榆路48號 郵編:100078 。
第六條 本協會在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民政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下進行工作 。
第二章 業務範圍及職能
第七條 本協會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北京市道路運輸行業發展的需要,積極參與組織有關發展行業經濟、推動技術進步、深化企業改革等方面的各類活動。旨在促進和推動汽車維修業的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為交通主管部門和會員單位提供服務。
第八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主要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本市有關道路運輸業、汽車維修業的方針、政策,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交通主管部門及交通治安管理部門關於汽車維修、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的有關規章;
(二)溝通汽車維修和汽車綜合性能檢測企業、事業單位與本市交通主管部門的聯繫,反映企事業單位的意見和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開展全行業經濟技術資料的調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四)根據行業發展的現狀,開展專題調研,及時向本市交通主管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標準和行業法規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五)參與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七)推動橫向經濟聯繫,協調企業之間生產經營、技術合作的關係,促進行業的協調發展;
(八)為社會和會員提供國內外有關技術、市場信息諮詢服務;
(九)組織編寫行業有關統編教材、開展技術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專業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技術服務活動,推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十)發展與國內外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繫,組織開展業務技術交、學術研討、貿易合作等活動;
(十一)組織參與、舉辦行業的國內、國際發展論壇會、展覽(銷)會,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創造條件;
(十二)根據本行業的特點,制定有關汽車維修與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的行規行約,並監督實施,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十三)開展全行業的精神文明建設,倡導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行業風氣,提高文明服務的水平;
(十四)接受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
(十五)組織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十六)加強與有關社會團體的聯繫;
(十七)承擔交通主管部門委託及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九條 本協會應具備的職能:行業代表、行業自律、行業管理、行業協調、行業服務。
第十條 加強本協會工作機構自身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業務建設和作風建設,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凡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汽車維修企業(業戶)、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及相關行業的企業、事業、科研單位、 院 校等,不分經濟性質和隸屬關係,均可作為團體會員自願加入本協會。
汽車維修、綜合性能檢測及相關行業的知名專家、學者和高級管理人員均可作為個人會員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
第十二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遵守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並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三)符合本章第十條規定的有關條件。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的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五條 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積極參加協會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如實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五)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六條 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單位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常務理事會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該會員在協會的職務。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時,應報協會常務理事會備案,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註銷會籍並收回會員證:
(一)書面要求退會的;
(二)不按規定交納會費的或一年內不參加協會活動;
(三)喪失經營資格的。
第十八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原則
第十九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監事會監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工作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選舉常務理事,審議常務理事和理事的增補、變更;
(四) 籌備組織召開會員大會;
(五)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與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監事會監督,並研究與處理其意見和建議;
(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三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會長辦公會議。
(一)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代行職權。
(二)按會長辦公會議事規則召開會議。
(三)實施協會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有較高威望、熟悉行業情況;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 聘請對行業有重要影響的人士擔任顧問。
第三十三條 會長職責:
(一)召集、組織會員大會;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四條 秘書長職責:
(一)秘書長為專職,應熟悉本協會專業,有協調策劃能力,可經選舉產生,也可實行聘任制。
(二)在會長的領導下,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選,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定;
(五)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
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三至五名監事組成監事會,監事會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監事長出席會長辦公會議;
(三)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中職責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協會和協會成員違反本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及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三十六條 秘書處為本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七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接受各種捐贈;
(三)政府資助及為政府提供有償服務所得;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職能及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協會依法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規定和辦法,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交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七條 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議案,報會員大會表決。
第四十八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交通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交通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0年6月24日第二屆會員大會審議並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