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概況
北師大校友會成立於1915年5月。當時師大教職工和學生都可成為校友會會員。(因學生中還沒有獨立的全校性學生團體組織。直到1919年11月14日,由於學生運動的需要,才成立了校學生自治會,這在當時是高校最早成立的學生自治組織。)校友會和廣大校友為母校的“存亡”做出過很大貢獻。自1908年母校從“京師大學堂”分出獨立始,就存在要不要獨立的爭議。我校的前身是京師大學堂師範館,京師大學堂於1902年開始成立兩個館,即仕學館和師範館,同年兩館同時招生,於12月17日同時開學,1907年有了第一批畢業生。1908年師範館改名為“優級師範學堂”並獨立出來,此後政府當局多次爭議有否獨立存在必要,經各界廣大校友和在校師生不斷據理力爭才把學校保留下來,發展成為今天的北京師範大學。如今北京師範大學已經百年,在百年的歷程中,校友會和廣大校友發揮了特殊作用。
1984年10月7日,經國家教育部批准,北師大校友會恢復活動、召開了第一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名譽會長:王光美、周谷誠、楚圖南等10人;會長:浦安修;副會長:高沂、白壽彝、蘇莊等17人;理事:蘇莊等170人。
1992年9月28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進行社團登記,由民政部部長崔乃夫簽署的社會團體登記證明上寫明:北京師範大學校友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的有關規定,準予登記註冊,北師大校友會社團登記證為社字第1210號,社團代碼是50001216-3,屬聯合性團體,其宗旨是加強北師大校友之間聯繫,發揚北師大優良傳統,活動領域是全國各地。
機構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師範大學校友總會。
英文譯名為: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簡稱:BNUAA)
第二條 本會由北京師範大學校友聯合發起成立,是經中華人民和國教育部審查批准,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註冊的全國性聯合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根本利益,促進教育、科學技術、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二、加強海內外校友之間以及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增進友誼,加強團結,增強母校對校友的凝聚力,擴大母校在海內外的廣泛影響。
三、發揚母校的光榮傳統和優良學風,積極提出辦好學校的意見和建議,總結交流工作經驗,開展各種活動,為母校建設和發展做貢獻。
四、為振興中華、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世界和平貢獻力量。
五、按照核准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本會建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社會團體。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號北京師範大學。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校友進行學術活動、經驗交流、市場開發、興辦教育、培訓師資、科教諮詢、文體活動等。
二、加強與國外校友的聯繫,共同探索引進人才、科學技術和籌措辦學資金。
三、協同各地校友會配合母校作好招生的宣傳、動員工作,推薦優秀學生報考北京師範大學。
四、受學校的委託,跟蹤調查歷屆畢業生的工作情況,開展教育科學的研究,徵集辦好母校的意見和建議。
五、組織校友的聯誼活動,協助學校搞好校友返校。
六、徵集校友回憶錄,編輯出版校史資料和《北京師範大學校友通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京師大學堂師範館、優級師範學堂、北京高等師範學校、北京女子高等師範學校、北京師範大學、北京女子師範大學、北平師範大學、西安臨時大學和西北聯合大學中的師範學院、遷回北京前的西北師範學院、北平師範學院、北京師範大學(包括院系調整時併入師大的輔仁大學)的歷屆畢業生、肄業生、研究生、博士後、進修生、留學生、夜大學生、函授生和各種短訓班、學習班的學員和在上述學校工作過的教師、幹部、職工以及各附屬學校的教職工(合法公民)。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務報告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審議
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審查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敦請德高望重的老學長、老前輩出任榮譽會長和顧問。
京外各省市北京師範大學校友會的主要負責人為理事會成員。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秘書處。秘書處由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執行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辦公室主任組成,在常務副會長領導下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三人組成,在會員代表會上推舉產生,其主要職責:
一、推舉產生監事長列席常務會;
二、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三、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審議決定。
四、對本會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審查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審查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學校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審查同意,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6年11月25日第五次校友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會
榮譽會長 : 許嘉璐
顧問 : 陳文博 陳宗興 戴家乾 段 強 方福康 高 沂 顧明遠 何錫麟 何毅亭 霍懋征 賈馥茗 李 捷 李開鼎 林一山 凌永順 劉 琦 柳 斌 龍新民 陸潤林 陸善鎮 閔維方 聶菊蓀 潘貴玉 孫天義 陶大鏞 田聰明 汪成為 王東進 王 榕 王樹人 王振稼 王梓坤 魏禮群 夏贊忠 餘年初 袁貴仁 張濟順 張 茅 張 銳 鄭君禮 周之良
會長:劉川生
常務副會長:樊秀萍
副會長 : 董 奇 韓 震 呼中陶 黃會林 苗中正 邱季端 王 彬 王振稼 張仁強 鄭 萼
秘書長:田 輝
執行秘書長:郭軍麗
副秘書長 : 叢 玲 范立雙 韓 冰 李雙利 屈文燕 張 強
監事長:李 季
監事:陳燕峰 張奇偉
理 事:叢 玲 董 奇 樊秀萍 范立雙 郭軍麗 韓 冰 韓紹祥 韓 震 侯 剛 呼中陶 蔣建寧 李家齊 李雙利 林 建 劉川生 劉 敏 劉明哲 劉友漁 劉允 呂浩才 馬玉田 馬樟根 潘仲騫 錢桐柏 邱季端 屈文燕 宋治國 田輝 王彬 王興業 王學勤 王振稼 吳澤洲 許統喬 易小迪 張 強 張仁強 張文啟 鄭 萼 周雙喜 陳國經 丁 銳 董洪日 高偉光 郭淑敏 郭增培 和福生 胡 邁 胡 揚 黃漢壽 具滋億 雷 霆 李 軍 李 愷 李稀雙 李旭陽 李之俠 梁 湘 林 朗 林錫純 林志渥 劉國仁 劉華山 劉平山 劉世俊 陸計明 逯敬康 羅成琰 羅敬義 馬文義 門登凱 苗春德 莫顯槐 邵忠誠 沈 暉 盛承懋 時明德 史海濤 孫玉春 田世昆 王成名 王桂渾 王建榮 王 莉 王 琳 王乃誠 王庭堯 烏丙安 夏東輝 肖永亮 辛懷彥 徐寶慶 徐毅鵬 楊風閣 姚 電 伊道恩 尹 莉 於陸琳 岳長明 張惠芳 張龍大 張日昇 張廷芳 張偉鵬 章啟明 趙廷昌 周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