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礦業大學校友會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礦大校友會簡介

中國礦業大學校友會成立於2004年5月15日
為加強各界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和溝通,5月15日上午,我校在科學館隆重召開校友代表大會,正式成立中國礦業大學校友總會。

成立大會

百年耕耘開拓輝煌事業,萬眾一心譜寫壯麗篇章。今年是我校建校95周年,在近一個世紀的辦學歷程中,學校先後培養了10萬餘名畢業生,許多校友在各自的工作崗位上取得了驕人的成績,學校的事業發展也取得了輝煌的成就。母校與校友榮辱與共,校友與母校息息相通。值學校建校95周年之際,來自海內外的校友齊聚母校,隆重召開中國礦業大學校友會成立大會,共同暢想母校事業發展的美好明天,這是令廣大校友歡欣鼓舞的一件大事,也是凝聚各方力量,振興母校大業的重要舉措。
出席校友會成立大會並在主席台前排就座的領導和來賓有:河南省政協副主席張國榮、校黨委書記羅承選、學校老領導邢凱、郭育光,中國工程院院士陳清如、錢鳴高、韓德馨,原煤炭部科教司司長梁東,原煤炭部人事司司長路德信,中國礦業大學香港暨海外校友會會長陳振中,中共淮北市委書記王邦傑,徐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段雄,中國煤炭工業協會副會長、中國煤炭教育協會會長朱德仁,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楊增夫、副校長葛世榮、校黨委副書記鄒放鳴。
海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汪嘯風,原山西省省長、煤炭部部長王森浩,國家電監會主席柴松岳,原團中央第一書記、原煤炭部常務副部長韓英,國資委監事會主席路耀華,四川大學校長謝和平,原北京礦院黨委副書記魏明,中國科學院院士宋振琪,中國工程院院士、香港理工大學教授陳清泉,寧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國芳等為校友會成立大會發來賀信和賀電。為校友會成立大會發來賀信和賀電的單位有:中國礦業大學新聞工作者校友會,中國礦業大學香港暨海外校友會,四川大學,北京師範大學校友會等。
校黨委副書記鄒放鳴主持大會。受王悅漢校長的委託,副校長葛世榮代表學校黨委、行政和全校師生員工致歡迎辭(講話摘要另發)。受校友會籌備工作協調小組的委託,副校長繆協興代表校友總會(籌)向大會作校友會籌備工作報告。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礦業大學校友會”(英文譯名: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CUMTAA)。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中國礦業大學校友發起並自願組合而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民眾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社會主義方向,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加強母校與海內外校友之間、海內外校友彼此之間的聯繫,擴大母校在海內外的影響,總結交流工作經驗,服務廣大校友,促進教育、科技學術和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與協作;發揚中國礦業大學的優良傳統,團結廣大校友,為母校的建設和發展、為祖國的繁榮昌盛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教育部及民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設在江蘇省徐州市中國礦業大學內(江蘇省徐州市解放南路)。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加強海內外校友之間的聯繫與溝通;開展校友之間的教育、科技、學術和文化等方面的協作及工作經驗的交流;
(二)發揮海內外校友的智力優勢和廣泛影響,協助母校籌集辦學資金,為祖國的現代化建設和母校的發展貢獻力量;
(三)協助母校收集、整理校史資料,徵集校友回憶錄,開發校史資源,促進校園文化和優良校風建設,編輯出版《中國礦業大學校友通訊》;
(四)通過多種形式聯絡校友,疏通和拓展信息渠道,為廣大校友的事業發展提供服務,了解畢業生的工作情況,收集校友對母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五)協助學校接待校友返校,組織開展有利於國家、有益於社會、有助於母校和校友的相關聯誼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國礦業大學校友;
(二)承認本會的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第九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為中國礦業大學校友:
(一)中國礦業大學各個時期(包括焦作路礦學堂、福中礦務專門學校、福中礦務大學、私立焦作工學院、中國礦業學院(天津)、北京礦業學院、四川礦業學院、中國礦業學院和中國礦業大學)的畢業生、肄業生、進修生;
(二)曾在中國礦業大學任教、任職者(包括名譽教授、特聘教授、博士後研究人員、兼職教授、訪問學者及其他兼職人員等);
(三)對中國礦業大學的建設和發展做出過突出貢獻,由學校授予名譽校友稱號者。
第十條 入會程式:凡具備本會會員條件的中國礦業大學校友,經與本會或當地校友組織取得聯繫並登記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 非本會會員而對中國礦業大學的建設和發展做出較大貢獻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本會名譽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在產生本會組織機構成員時,有推舉權和被推舉權;
2、參與本會活動,優先獲得本會服務及對本會提出批評和建議;
3、對母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及母校的聲譽;
2、關心本會工作,關心和支持母校的發展;
3、積極向《中國礦業大學校友通訊》投送稿件。
第十三條 對違背本會宗旨或有礙本會聲譽的會員,經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取消或暫停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名額按校友分布情況確定,人選由各地校友會或本會會員協商推舉產生。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理事可連聘連任,亦可在屆中根據具體情況作出適當調整和增補。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外代表本會;
(二)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校友(會員)代表大會;
(四)提出下屆理事會理事名額分配及初步人選;
(五)根據各地校友會的提議,研究決定理事的調整或增補;
(六)討論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活動計畫及重大問題;
(七)決定本會所屬工作機構的設立,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副秘書長及所屬工作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與會員資格的暫停或取消;
(十)解釋和修改本會章程。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也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六條之第一、三、七、八、九款規定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並報告校友會工作。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需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各一人,名譽會長、顧問、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名譽會長、顧問由會長聘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思想政治素質好;
(二)在校友中有較大的影響力;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
(五)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校友會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學校資助;
(二)校友捐贈;
(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贊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的主要用途:
(一)組織開展校友聯誼及學術交流等活動;
(二)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資助貧困學生;
(三)編輯出版《中國礦業大學校友通訊》等刊物;
(四)日常辦公費用。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委託中國礦業大學財務處代管。經費使用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財務審計。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於2004年5月15日由本會首屆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備案,並報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在理事會通過後15日內經教育部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終止活動或解散,必須由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後,經教育部審查同意,報民政部辦理註銷手續。本會終止前須按國家規定進行債權債務清理;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三十三條 國內各地中國礦業大學校友會組織的成立,應報經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核准備案。本會與各地中國礦業大學校友會組織建立密切的工作聯繫,但沒有組織上的隸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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