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北京市高等教育學會保衛學研究會,英文譯名為:Committee of Security Studies, Beijing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縮寫:CSS, BAHE)。
北京市高等教育學會保衛學研究會是研究高等院校保衛科學,組織交流高校保衛工作經驗和信息,探索高校保衛行業管理和行業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訴求,對高校保衛工作面臨的共性問題提出解決建議的學術團體,隸屬於北京市高等教育學會。
研究會在工作上接受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和北京市高等教育學會的領導,同時接受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國家安全局以及中國高等教育學會保衛學專業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北京市高等教育學會保衛學研究會,英文譯名為:Committee of Security Studies, Beijing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縮寫:CSS, BAHE)。
第二條 北京市高等教育學會保衛學研究會是研究高等院校保衛科學,組織交流高校保衛工作經驗和信息,探索高校保衛行業管理和行業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訴求,對高校保衛工作面臨的共性問題提出解決建議的學術團體,隸屬於北京市高等教育學會。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北京高校保衛組織和保衛工作者,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求真務實、以人為本的理念,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發揚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總結經驗,探索規律,指導實踐,促進北京高校安全保衛工作,推動和諧校園建設,為高校和首都安全穩定服務。
第四條 本會依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在工作上接受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和北京市高等教育學會的領導,同時接受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國家安全局以及中國高等教育學會保衛學專業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會員和理事學習、宣傳、貫徹黨和國家關於維護高校安全穩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不斷創新的理念,從北京高校的實際情況出發,結合高校保衛工作實踐,開展保衛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二、 介紹國內外高等學校安全管理科學研究的動向、優秀學術理論研究成果及高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經驗,普及和推廣高校安全保衛科學知識。
三、 組織團體會員和理事開展學術活動,交流高校保衛工作經驗,開展高校保衛科學研究成果評獎活動。
四、 組織團體會員單位和理事與兄弟省市及境外地區高等學校開展學術經驗交流活動。
五、 組織開展高校保衛幹部業務知識培訓。
六、 探索高校安全保衛行業的規律,組織研究解決高校安全保衛工作遇到的突出難題,摸索和實踐北京高校保衛行業管理的路子。
七、 向政府有關部門和高等學校提出搞好高校保衛工作的建議,反映高校保衛組織和廣大保衛幹部的意見和要求,推廣高校保衛科學研究成果。
八、 編印學會刊物和信息資料,出版高校保衛科學及大學生安全教育與管理書刊。
九、 協助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開展調查研究、信息統計及高校安全保衛工作評價等工作。
十、 向團體會員單位和理事提供工作信息、調研報告、學術資料,為其開展學術研究和高校保衛工作服務。
十一、 依照國家法律、政策和學會章程開展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與理事
第六條 團體會員、理事、個人理事
一、 凡北京市高等學校保衛組織,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經研究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可為學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的主要負責人為理事,如主要負責人變更,其理事由新任主要負責人接替。
二、 因學會建設和發展需要,對有一定高校保衛工作實踐經驗、熱心高校保衛科學研究工作,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推薦,經學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可聘請為個人理事。
三、 熱心高校保衛科學研究,承認本章程,支持並積極參加研究會活動,與高校保衛工作密切聯繫的企、事業單位負責人,本人申請,經學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可聘請為個人理事。
四、 本會視工作需要可設名譽理事。
五、被聘請的個人理事變動調整,需經學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六、本會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第七條 會員、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會員、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按規定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可免費或優惠利用本會編印和出版的信息資料及書刊;
(五) 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督;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 會員、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會章,執行研究會決議,維護研究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二) 積極參加研究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研究會委託的工作;
(三) 向研究會提供有關資料和研究成果,報告學術研究情況;
(四) 關心研究會建設,積極提出建議;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八條 紀律
一、 團體會員或理事違反研究會規定,逾期一年不交納會費的,按自動退會處理。
二、團體會員與理事未經批准不得以研究會名義對外進行任何活動。
三、 研究會舉辦重大活動和大額經費支出須經常務理事會批准。
四、理事嚴重違反研究會章程,給研究會造成不良影響的,經常務理事
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理事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任免常務理事;
三、 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四、 審查批准研究會工作計畫;
五、 審核研究會財務收支情況;
六、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第十條 理事大會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大會選舉產生。在理事大會閉幕期間執行理事會決議,領導研究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
一、 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學術部長、培訓部長、女工部長、學術委員會主任;
二、 聘請學會顧問;
三、 委任秘書處、學術部、培訓部、女工部、學術委員會的副職及學術委
員會的委員;
四、 籌備召開理事大會及學術年會;
五、 審定年度工作計畫與總結,審核批准學會大額經費的收支;
六、 理事大會閉幕期間,審核批准調整常務理事;
七、 決定團體會員的吸收、退會及個人理事的聘請與除名;
八、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的職權是:召集和主持理事大會、常務理事及理事長會議;督促檢查學會決議執行情況,全面負責學會工作;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等。常務副事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受理事長委託,可以召開常務理事會,主持學會日常工作。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學術部、培訓部、女工部及學術委員會。秘書處為學會日常辦事機構,秘書長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學術部負責組織指導學會學術研究工作,檢查督促課題組完成重點課題;培訓部負責組織高校保衛專業知識講座和保衛幹部業務培訓;女工部重點組織指導女保衛幹部開展學術研究和工作經驗交流活動;學術委員會負責對學術研究成果進行鑑定、評選和推薦,對重點課題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 本會根據發展需要,可以聘請有關部門的領導、專家擔任顧問。
第十八條 本會根據開展學術活動的需要,設若干學術研究組,組長由本組理事選舉產生。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團體會員和部分個人理事交納會費;
二、 政府資助或撥款;
三、 出版書籍、發行業務資料、開展培訓活動的收入;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 本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經費支出要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學會常務副理事長主管財務工作,學會秘書長負責日常財務收支,會計資料要保證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經費由北京市高等教育學會或理事長單位財務部門代管,學會秘書處指定一名懂得會計業務的人員協助管理學會財務,辦理日常收支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處每年至少兩次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學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學會換屆時要向理事大會報告學會財務收支情況,並經理事大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會和常務理事會的監督。學會的資產和資料必須妥善保管,研究會換屆時要做好移交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會的名
譽權和智慧財產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七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專職工作人員,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標準,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7年5月29日理事大會表決通過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