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本協會宗旨:緊緊圍繞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和通信業的實際,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完善規章制度為手段,以增強服務功能為目標,積極發揮橋樑紐帶支撐作用,發揮聯繫政府、服務會員、促進行業自律的功能,加快健全規範發展的長效機制,促進通信事業健康發展。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會員代表按照協會制定的選舉辦法選舉產生。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作為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監事會是社團的監督機構。理事、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任期四年。
協會下設網際網路分會、電信施工企業分會、通信設備分會、呼叫中心分會、專家評審委員會、法律諮詢委員會等6個分支機構。在協會的統一領導下,各分支機構相對獨立地開展工作。
協會設立秘書處為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下設綜合管理部、會員工作部、諮詢服務部。受政府委託,協會還負責北京市電信用戶申訴受理中心的日常工作。其業務直接受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的領導及管理。
截至2010年底,協會已擁有會員單位600多家,其中上市公司12家。會員單位涉及電信基礎運營企業、通信設備製造企業、工程設計施工企業和網際網路企業、增值業務運營企業及電信產品銷售企業等,覆蓋了通信產業鏈各個領域。會員成分涵蓋國企、民企和混合經濟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占比提高。2010年會員單位電信業務收入占整個通信行業總收入的81%以上。
協會領導
理事長 周寶信 北京市通信行業協會
常務副理事長 何 寧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常務副理事長 姜培華 中國聯合網路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常務副理事長 梁寶俊 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常務副理事長 蘇惠霞 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
常務副理事長 楊瑞凱 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華為軟體中國區總裁
副理事長 李 軍 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總經理
副理事長 廖 玒 人民日報社網路中心總裁兼總編輯
副理事長 馮 珏 北京雷霆萬鈞網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副理事長 羅利元 北京搜狐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政府事務總監
副理事長 馬嘯天 北京中兆通公用信息網路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副理事長 王 秋 北京廣播公司副編輯
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王曉娟 北京市通信行業協會
副理事長(兼副秘書長) 張慧玲 北京市通信行業協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北京市通信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是BeiJing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BJC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北京市獲得批准合法經營的通信運營企業、網際網路企業、通信設備製造業、通信工程建設業及相關的通信企業、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組成,是經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批准、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服務、自律和協調為基本職能,為政府主管部門、通信企業和消費者服務,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通信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北京市宣武區廣安門車站西街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向會員宣傳國家相關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通信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二) 向會員提供國內、外有關通信的科技信息,積極開展通信技術、業務的交流與合作,組織開辦技術、業務、管理、職業等培訓工作,根據會員的需求提供中介服務和諮詢服務,促進通信行業技術業務的進步。
(三) 協調通信行業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制訂並實施通信行業的自律公約,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通信業穩步和諧發展。
(四)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電信法的規定,維護國家利益、維護通信行業整體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五) 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積極完成年檢、年報、評優、行業統計、培訓等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六) 承擔企業委託的符合協會章程宗旨的任務,對企業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組織專題調查研究,聽取企業意見,了解企業實際困難,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七) 受理消費者對基礎通信運營企業的申訴工作,並將處理情況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向會員單位通報。
(八) 組織開展有益於通信業發展的研討、論壇等活動;辦好協會網站、刊物,為會員提供通信信息服務。
(九) 根據社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開辦為會員服務的經濟實體(機構)。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由單位會員組成(以下簡稱會員)。
經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與通信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自願申請經批准後,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申請入會的企、事業單位須提交入會申請書和營業執照及相關資質證書。
(二)經協會審查具備會員條件後,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單位。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法人資格。協會的會員須是企事業單位的領導。
(四)自願加入本協會,參加本協會的有關活動,支持本協會的工作。
第九條 本協會會員的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協會的活動權;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本協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遵守本協會章程,履行本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二)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向本協會提供本單位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四)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按時按規定自覺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有連續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則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副秘書長、秘書長、副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及理事長的產生,應充分體現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須經充分醞釀協商,由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
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本協會會員推選代表組成,其職責是:
(一)制訂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決定本協會工作方針,通過重要決議,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宜的變更和終止。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召開會員代表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理事組成。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若干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根據工作需要可推舉名譽理事長或顧問指導本協會的工作。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會員入會、退會。在閉會期間,授權秘書處審核,報理事長批准,並定期向理事會報告。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協會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一)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遲召開。遇有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長和相關分會、專業委員會負責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一)、(二)、(五)、(六)、(七)、(八)、(九)項職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理事長辦公會,處理協會重要日常事務,並行使第十七條(五)、(六)、(七)、(八)、(九)項職責。理事長辦公會議參加人員包括:理事長、相關常務副理事長、相關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秘書處相關部門負責人,理事長因故不能主持辦公會議的,可委託副理事長或秘書長主持。
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是協會的負責人,理事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通信行業內有較高威望。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行職責,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產生程式及任期。
本協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提名,理事會推薦,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的職責是: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二)領導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工作,行使常務理事會授予的職權;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及理事長辦公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的,經理事長授權,可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協會簽署檔案或由理事長和法定代表人共同簽署重要檔案。
(五)領導制定協會長遠規劃。
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的職責:在理事長領導下,組織本協會舉辦重大活動,協助理事長完成所分擔的工作任務。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立秘書處為日常辦事機構,實行理事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
本協會秘書長的職責是: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並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畫;組織制定協會中長期規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協會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決議。
(五)決定秘書處辦事機構負責人及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使用。
(六)決定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組織制定秘書處各項內部規章制度和管理管理並監督執行。
(八)提出秘書處辦事機構設定、固定資產購置等建議報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實施。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副秘書長的職責: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設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協會成員違反本協會紀律,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七條 根據業務發展需要,本協會設立的分會、專業委員會及經濟實體(機構)是協會的組成部分,與協會屬上下級關係。在本協會統一領導下,依法自主開展活動,對協會負責。對外開展活動應冠以北京市通信行業協會名稱,並接受本協會的監督。其財務狀況每年由本協會進行審計,重大事項要向本協會報告。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為共有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年度向會員收取會費,每個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人民幣2000元;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人民幣5000元;副理事長單位、常務副理事長單位繳納的會員會費適當增加)。
(二)政府資助、購買服務、社會捐助。
(三)在核准的收費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用於下列支出:
(一)本協會業務活動支出。
(二)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勞務和福利支出。
(三)本協會辦公設施和日常辦公費用支出。
(四)因工作需要,階段性臨時聘用兼職人員的勞務支出
(五)在本協會章程規定業務範圍內發展事業的其他支出。
本協會經費除上述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支出外,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報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採用通訊方式解決。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審議表決通過後,經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審查同意,報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由於主、客觀原因需要終止時,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行終止。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於2009年6月10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〇九年六月
會員管理
北京市通信行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北京市通信行業協會會員的組織、發展和管理,加強協會與會員之間的聯繫和合作,保護會員權利,充分發揮本協會的作用,維護協會聲譽,確保本協會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北京市通信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協會會員入會的基本條件、會員的基本權利、義務等,依照本協會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協會會員的入會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理事長辦公會決定,會員發展和管理的具體工作由本協會秘書處負責。
第四條 本協會會員應當遵章守法,自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義務,正確行使本辦法規定的權利。
第五條 本協會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以下簡稱會員)。
第七條 會員是經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與通信行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自願申請經批准後,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八條 每個會員單位應指派一名能夠代表該單位利益、在業界有一定影響、願意參加本協會活動的人員作為其會員代表,報協會秘書處。
會員單位可以另派人員參加本協會分支機構工作。
第九條 理事單位、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長單位應指派在職的副總經理級及以上級別的領導一名任理事、副理事長、常務理事長。
第三章 入會程式
第十條 凡符合《北京市通信行業協會章程》及本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願意履行會員義務,正當行使會員權利,願意為北京市通信行業發展做出貢獻並且有中國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成為協會的正式會員。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需提交的入會申請材料: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應先填寫《北京市通信行業協會單位會員申請表》並將申請表、單位簡介及工商企業營業執照或社團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等材料報協會秘書處。入會申請材料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提交協會秘書處。
第十二條 協會秘書處對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認為合格的,提交常務理事會授權的理事長辦公會決定。決定接納申請單位為協會會員的,即由秘書處通知申請單位在30日內辦理會員註冊手續。
申請單位自註冊之日起成為本協會正式會員,由協會頒發《北京市通信行業協會會員證》,並在本協會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會員權利義務及活動方式、程式
第十三條 入會申請單位自註冊之日起即獲得北京市通信行業協會會員資格,享有會員權利,並履行會員義務。
第十四條 本協會會員除享有本協會《章程》已規定的會員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免費或優惠參加本協會組織的論壇及交流活動;
(二)免費或優惠獲得協會提供的網上信息服務;
(三)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展覽會、學術會及技術業務培訓;
(四)協會組織重要活動的冠名優先權;
(五)參加協會組織的其他業務活動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六)了解協會工作情況和工作計畫。
第十五條 會員單位指派的代表被選舉為協會理事會理事、副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的,該會員單位即相應成為本協會理事單位、副理事長單位、常務副理事長單位。
第五章 會費
第十六條 本協會會員應當按照本協會《章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七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年向會員收取會費,會員單位年度會費為2000元,理事單位年度會費為5000元,副理事長單位年度會費為1萬元,常務副理事長單位年度會費為3萬元。
第十八條 本協會分支機構不單獨向其會員單位另行收取會費。
第十九條 會員應於每年按照上述會費標準一次性繳納當年會費,也可以一次性合併繳納應屆四年的會費。
第二十條 會費的收取和管理由本協會秘書處負責,秘書處建立健全財務制度,配備專(兼)職財會人員,設立會費收支帳冊,接受審計和社團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
第六章 會員退會及違規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會員要求退會時,應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
第二十二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停業整頓,暫扣和吊銷其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處罰,或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以及本辦法規定的,由協會秘書處報常務理事會授權理事長辦公會視不同情況給予其警告、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會員如有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則視為自動退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四條 會員退會或被取消會員資格,由本協會秘書處在協會網站上公布,其原享有的會員權利自動終止。
第七章 會員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秘書處設立會員工作部,作為為會員服務與管理的部門。
第二十六條 會員工作部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修改《北京市通信行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並報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二)研究制定為會員服務及會員發展、會員活動的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收集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權利;
(四)檢查會員履行義務的情況;
(五)採用多種方式保持與會員的聯繫,為會員服務;
(六)負責會員的註冊、登記工作,頒發會員證書;
(七)做好會籍檔案的管理;
(八)完成協會秘書處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通信行業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