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全防範行業協會

北京安全防範行業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職能

北京安全防範行業協會是經北京市民政局社團辦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自2005年8月成立以來,堅持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的宗旨,發展迅猛,現有會員企業1100多家,是中國省、直轄市級安防會員企業最多的協會。

機構發展

協會下設七個職能部門即辦公室、行業發展部、技術交流部、培訓部、專家委員會、職業培訓學校、《北京安防》編輯部。
一、辦公室職能:制定協會工作計畫,定期組織召開協會理事會、工作總結部署會;負責協會對外工作接待,解答入會、辦理資質等事項;負責協會內部規章制度制定和督促執行,負責內部工作秩序運行。
二、行業發展部職能:開展安防行業建設和發展狀況的調查研究,為政府部門制定行業政策、法規、管理辦法及發展規劃提供意見和建議;代表行業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意願和訴求,協調會員關係,提供法律諮詢服務;開展行業自律,建立信用體系;在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開展安防行業準入資格的審核工作。
三、技術交流部職能:開展國內、國際技術交流與合作;提供諮詢服務、組織會展以及產品推介等活動。
四、培訓部職能:開展安防技術專業培訓、安防監控室值機員培訓,負責安防企業資質評定、工程技術人員考前輔導培訓。
五、專家委員會職能:研究制定北京安全防範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行政法規;組織企業實施安全防範科技項目研究,制定行業規範和標準;對重點工程和示範工程項目進行技術指導和諮詢,承接安防工程項目標書制定、技術評價、驗收、督導;對安防產品認證及市場準入等業務的諮詢服務;推進建立行業認證、評定和企業信用制度,開展企業和社會用戶的高端培訓及行業技術諮詢。
六、北京安全防範職業培訓學校職能:承擔國家安防行業新職業安全防範設計評估師安全防範系統安裝維護員的等級培訓。面對京內外的待就業群體和大中專、職高應屆畢業生走向社會的職業技能培訓。
七、《北京安防》刊物2006年創刊,宗旨是:傳播行業先進理念,推介最新安防產品,宣傳安防社會成效。刊物為月刊,面向中央、北京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政府主管部門、會員企業、安防專家,外埠政府主管部門和重點安防企業以及有需求的業內人士發放。
負責運行北京安防行業協會網站;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負責運行北京保全網網站。

主持活動

專家諮詢
● 協助政府部門對重點工程和示範工程項目進行技術指導和諮詢服務。
● 安防工程項目招標檔案製作、方案審核、竣工驗收、項目評估、工程督導。
● 為安全防範產品研發、生產、銷售、套用提供論證、審核、諮詢服務。
● 指導和代理專利申請,包括專利申請前期保護方式諮詢,專利檢索,申請檔案的撰寫、與專利有關的其他諮詢服務;配合政府立項並制定安防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專業培訓
安全防範設計評估師職業培訓
面向從事安全防範系統(工程)規劃、設計、實施、及其效能評估與安全風險評估等工作的人員。職業標準分為一級、二級、三級。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國家職業證書。
公安民警、保衛人員安全技術防範專業培訓
幫助公安民警、保衛人員掌握與安全防範相關的法律、法規和保密知識,掌握安全防範基本理論和安全技術防範基礎知識,知曉如何進行安全技術防範檢查,提高理論水平和預防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
掌握安全防範工程立項、招標、委託、設計、審批、安裝、調試、驗收的通用程式和管理要求,掌握安全防範系統設計、施工、效果及技術服務等方面的驗收規則,掌握安全技術防範系統日常安全檢查的工作要求,提高對安全防範工程建設監管和安全技術防範系統使用管理水平。
安防監控室值機員專業培訓
使安防監控室值機員掌握與安全防範相關的法律、法規和保密知識,掌握安全防範基本理論和安全防範技術基礎知識,提高理論水平;
使安防設備值機員了解安全技術防範三大系統的基本工作原理,提高系統維護能力;
使安防設備值機員熟悉崗位要求、工作方法和應遵守的職業道德規範,增強工作責任心;
使安防設備值機員熟練掌握安全防範設備的操作要領,提高實際操作能力和預防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
安防企業資質評定
● 組織安防工程企業技術人員專業考試。
● 審查企業提交的資料,進行現場調查,編制評定報告,明確評審結論。
● 組織專家審定評審結論。
● 審核評審結論。
● 批准資質評定報告,頒發二級或三級資質證書。
● 安防工程企業資質年審。
技術交流
● 會展組織服務
● 國內外新產品推介、展示活動組織服務
● 國內外先進技術推廣、交流組織服務
● 行業發展論壇的組織服務
● 組團參加國內外產品、技術考察活動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北京安全防範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譯名為BEIJING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BSP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安全防範產品研製、開發、生產、銷售;安全防範工程設計、安裝、維修、監理;報警運營服務;安全防範領域的科學研究、政策研究、技術服務、信息諮詢、教育培訓;安全防範系統的使用和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及社團組織為會員,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團結和組織本協會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共道德,遵守行業規範和相關技術標準;通過政策研究、行業自律,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工作,維護會員及行業的合法權益;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依靠行業集體力量,通過開展安防知識普及,成果推廣與套用,國內外交流與合作,不斷提高我市安防行業企業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積極發揮協會的社會公正性、中介協調性、聯繫廣泛性和專業權威性作用,切實起到行業協會與政府管理部門之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加強協會自身建設,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職業化和專業化的隊伍,努力把本會打造成我市一流的行業組織,為首都的“科技創安”和社會治安穩定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北京市公安局,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協會接受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協會業務範圍:
(1)開展安防行業建設和發展狀況的調查研究,及時掌握行業發展動態,為政府部門制定行業政策、法規、管理辦法及發展規劃提出意見和建議。
(2)及時掌握並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意願和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3)制定行業規範,實行行業自律,協調企業糾紛,為行業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內部與外部環境。
(4)建立企業信用體系,通過行業統計、行業調查,全面掌握業內企業的經營、服務、發展等基本情況;在政府的授權下,發布行業信息、出具公信證明;積極向國家、省市、地區的重點建設項目推薦本行業的信譽企業。
(5)積極參與國家、北京市及與本行業相關產品、工程、服務等標準的制定與推廣;依據相關規定,制定本協會質量規範和服務標準。
(6)在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開展安防行業準入資格的審核工作;組織安防系統工程的論證、評估、審核、驗收活動,努力提高我市安全防範工程、產品質量及套用效能。
(7)開展國內、國際交流與合作,諮詢服務、會展以及產品推介等活動,為企業積極構建公平、和諧、發展的平台;開展行業評比,促進產業升級與提高。
(8)組織安防職業培訓和安防技術培訓,提高本行業員工素質和社會安防工作水平。
(9)出版行業刊物,運行行業網站,促進行業信息化建設,提高本行業的社會知名度。
(10)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
(11)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基本任務的實施由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具體實施方案並擬定工作計畫,組織實施。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由團體會員和名譽會員組成。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
團體會員指符合協會會員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經批准入會的統稱為團體會員。
名譽會員指經理事會決定聘請的本行業的知名人士(包括海外知名人士)以及行業發展需要的有關要人、名人。
第八條 本協會團體會員由團體會員單位、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副理事長單位組成。
理事單位:在行業內及相關領域具有一定影響,符合本會制定的入會條件。
常務理事單位:在行業內及相關領域具有較大影響,符合本會制定的入會條件。
副理事長單位:在行業內及相關領域具有相當的生產、經營規模或重大影響,符合本會制定的入會條件。
團體會員符合常務理事或副理事長單位條件的,可越級申請。
第九條 團體會員申請晉升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副理事長單位,需經理事會通過批准。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擁護並遵守本協會章程,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式:
(1) 網上填寫“入會申請填報表”;
(2)交驗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或社會團體登記證(複印件)及由單位法人或社團負責人簽字的“入會申請表”;
(3)經本協會秘書處審核通過;
(4)本協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活動的權利;
(3)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的標準、規範;
(2)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3)遵守行業自律規則,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4)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按規定交納會費;
(6)參加協會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3)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對申請提格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單位的團體會員進行表決;
(6)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決定本協會的工作計畫;
(9)決定內部管理制度;
(10)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11)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12)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熟悉本行業業務,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
本協會設監事會。
監事會成員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其主要職責是:
(1)選舉產生監事長;
(2)參加理事會;
(3)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4)督促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5)對本協會成員違反本協會紀律,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6)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7)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9年 月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成員

高煜,男,1958年10月出生,漢族,黨員,碩士研究生,北京市人大代表。

高煜理事長情況簡介高煜理事長情況簡介
高煜同志1977年3月參加工作,1982年調入北京市公安局工作,曾歷任北京市公安局副科長,科長,副處長,處長,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政委,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局長。現任北京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工作期間,被北京市公安局多次授予嘉獎,優秀共產黨員等榮譽稱號。現被聘為中國人民大學、首都師範大學客座教授。
劉松,男,1953年5月出生,漢族,黨員,大學畢業,中央黨校國民經濟管理專業。
1969年參加工作,1979年進入北京市公安局十處工作,曾任副科長,指導員,副處長,政委兼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現任北京市公安局內保局局長兼黨委書記。
工作期間,1994被公安部授予“全國特級優秀人民警察”,被北京市公安局授予嘉獎兩次,先進工作者三次。
劉松副理事長情況簡介劉松副理事長情況簡介
楊定江,男,1962年9月出生,漢族,黨員, 1984年畢業於吉林大學電子科學系半導體物理與器件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研究員級高級工程師。
1984年8月參加工作,歷任信產部第十一研究所工程師、高級工程師、研究員級高級工程師、紅外材料器材研究部副主任、主任、所長助理兼科技處處長、副所長。現任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三研究所所長兼黨委副書記、北京奧特維科技開發總公司董事長。
楊定江副理事長情況簡介楊定江副理事長情況簡介
陳朝武,女,1956年1月出生,漢族,黨員,1982年畢業於北京理工大學通信與電子系統專業,碩士研究生、研究員。
1975年2月參加工作,現任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副所長、北京中盾安全技術開發公司總經理、中國建築業協會智慧型建築專業委員會專家委員、全國安全防範報警系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陳朝武副理事長情況簡介陳朝武副理事長情況簡介
栗萍,女,1956年1月16日出生,漢族,黨員,大專文化,北京法律業餘大學法律專業。
1970年參加工作,1979年進入北京市公安局經保處工作,曾任辦公室副科長、副主任,內保局辦公室主任。現任北京市公安局內保局處級調研員。
北京市公安局多次授予嘉獎,榮立集體二等功二次,個人三等功一次,榮獲2006年度全國優秀人民警察。
栗萍秘書長簡介栗萍秘書長簡介
楊連生,男,漢族,1951年2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專學歷。
1969年入伍,歷任技師、正營職裝備助理、戰勤參謀,1987年1月轉入北京市公安局內保局工作,歷任副科長、科長、處長、正處級調研員。先後榮立個人三等功四次,多次受嘉獎。
楊連生副秘書長楊連生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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