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職業病報告辦法

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衛生局發布。

第一條 為實施《北京市職業病防治衛生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單位(以下簡稱有害作業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必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職業病的報告範圍為國家正式公布的職業病。

第四條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必須在職業病確診後的15日內,填寫《職業病報告卡》(以下簡稱《職報卡》),報患者單位所在地區、縣衛生局及患者單位的主管部門。

第五條 發生急性職業病時,有害作業單位和首診的醫療衛生機構,必須在24小時內報告所在地區、縣衛生局。

市和區、縣衛生局,應當及時調查病因,並提出醫療處理意見。

第六條 發生職業病死亡病例,死者所在單位及接診的醫療衛生機構應在15日內,填寫《職報卡》,報死者單位所在地區、縣衛生局及患者單位的主管部門。

第七條 負責職業病報告的有害作業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要建立職業病登記制度,不得虛報、漏報、遲報。區、縣衛生局應定期檢查職業病登記、報告情況。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北京市職業病防治衛生監督條例)行政處罰辦法》予以處罰。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衛生局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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