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2016]2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0號),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為農民工服務工作,切實解決農民工面臨的突出問題,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對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戰略定位,按照以人為本、公平對待、統籌兼顧、最佳化布局、城鄉一體、改革創新、分類推進、逐步實施的基本原則,著力引導農民工穩定就業,著力維護農民工的勞動保障權益,著力推動農民工逐步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著力促進農民工融入社會,為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提供有力支撐。
(二)總體目標。到2020年,在京農民工綜合素質顯著提高、勞動條件明顯改善、工資基本無拖欠並穩定增長、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二、著力引導農民工穩定就業
(三)加強農民工職業培訓工作。加強對農民工職業培訓的統籌管理,制定農民工培訓綜合計畫,將農民工職業培訓納入本市職業技能培訓體系。加大農民工職業培訓資金投入,制定並落實相關補貼政策。充分發揮技工院校、職業院校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作用,開展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的農民工職業培訓,建設一批農民工實訓基地。鼓勵行業協會、企業、社會培訓機構組織開展農民工職業培訓,引導農民工自主參加市場緊缺、產業急需職業(工種)的技能培訓。(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教委、市科委、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農委、市安全監管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負責)
(四)提升農民工公共就業服務水平。充分發揮本市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作用,構建城鄉均等、開放有序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有針對性地為農民工提供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公共就業服務。加強與農民工輸出地的勞務對接,探索建立跨地區的公共就業服務平台和勞務協作會商機制。組織開展農民工就業服務“春風行動”、“就業援助月”等活動。大力發展服務業特別是養老服務業、家庭服務業和中小微企業,促進廣大農民工穩定就業,滿足市民生活需求。(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農委、市商務委、市地稅局、市工商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負責)
三、著力維護農民工的勞動保障權益
(五)規範使用農民工的勞動用工管理。指導和督促用人單位與農民工依法簽訂並履行勞動契約,在務工流動性大、季節性強、時間短的農民工中推廣使用簡易勞動契約示範文本,重點提高中小微企業的勞動契約簽訂率和履行質量。依法規範勞務派遣用工行為,監督用工單位履行法定責任。完善適應家政服務業特點的勞動用工政策和勞動標準,落實對家政服務業企業社會保險補貼等扶持政策,鼓勵其開展員工制管理。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工商局、市總工會負責)
(六)保障農民工工資報酬權益。強化用工企業的主體責任,落實企業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全面負責制度,完善建築業企業工資保證金制度,在其他容易發生欠薪的行業積極推行工資保證金制度。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聯動,依法打擊惡意欠薪行為。在經濟發展基礎上合理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推動農民工參與工資集體協商,促進農民工工資水平合理增長。(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公安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商務委、市高級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市總工會負責)
(七)擴大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覆蓋面。依法將與用人單位建立穩定勞動關係的農民工納入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完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對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侵害被派遣農民工社會保險權益的,依法追究連帶責任。研究完善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平等參加失業保險有關政策。整合各項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完善城鄉一體、多險統一的經辦服務體系,最佳化經辦服務流程,增強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險服務能力。(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財政局、市衛生計生委、市總工會負責)
(八)加強農民工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保護。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標準,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強化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對接觸職業危害的農民工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建立監護檔案。加強勞動安全衛生執法監督,督促企業健全並落實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嚴格執行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特殊工種持證上崗等制度。建立重點職業病監測哨點,完善職業病診斷、鑑定、治療的法規、標準和機構。加大農民工職業病防治和幫扶力度,保障符合條件的無法追溯用人單位及用人單位無法承擔相應責任的農民工職業病患者享受相應的生活和醫療待遇。加強女工特殊勞動保護。深入開展“安康杯”競賽活動,提高企業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的意識。(市安全監管局、市衛生計生委會同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交通委、市國資委、市總工會、市婦聯負責)
(九)暢通農民工維權渠道。全面推進勞動保障監察格線化、網路化管理,加強用人單位用工守法誠信管理,完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排查預警、快速處置機制,健全舉報投訴制度,依法查處用人單位侵害農民工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鼓勵和解、強化調解、依法仲裁、銜接訴訟”的要求,及時公正處理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暢通農民工勞動爭議仲裁“綠色通道”,簡化受理立案程式,提高仲裁效率。充分發揮勞動爭議“六方聯動”機製作用,協調解決好涉及農民工的重大集體勞動爭議。加強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和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完善服務設施,增強維護農民工權益的能力。健全基層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工作網路,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簡化法律援助申請受理審查程式,使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及時便捷地獲得法律援助。暢通法律服務熱線,加大普法力度,不斷提高農民工及用人單位的法治意識和法律素質,引導農民工合法理性維權。(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國資委、市高級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市總工會負責)
四、著力推動農民工逐步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
(十)切實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將農民工隨遷子女教育納入本市教育發展規劃,合理規劃學校布局,科學核定公辦學校教師編制,保障符合條件的農民工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權利。在堅持以公辦學校為主接收農民工隨遷子女就學的基礎上,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在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接受義務教育。進一步加大經費投入,按照公辦學校農民工隨遷子女實際在校人數核撥公用經費,並對接收農民工隨遷子女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給予適當補助。在義務教育階段實行農民工隨遷子女與本市戶籍學生混合編班,在接受教育、參加各類活動、評優選先及獎勵等方面,與本市戶籍學生享受同等待遇。(市教委會同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團市委負責)
(十一)加強農民工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工作。保障農民工適齡隨遷子女平等享受計畫免疫的預防接種服務。加強農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監測、疫情處置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強化農民工健康教育、婦幼保健和精神衛生工作。加強農民工愛滋病、結核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落實“四免一關懷”等相關政策。完善社區衛生計生服務網路,將農民工納入服務範圍。開展流動人口衛生計生動態監測和“關懷關愛”活動。(市衛生計生委會同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婦聯負責)
(十二)逐步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統籌規劃城鎮常住人口規模和建設用地面積,將解決農民工住房問題納入住房發展規劃。加強城中村、棚戶區綜合管理和環境整治。督促和指導建設施工企業改善農民工住宿條件,允許農民工數量較多的企業在符合規劃和規定標準的用地規模範圍內,利用企業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產業園區可以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集中建設宿舍型或單元型小戶型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人單位或農民工出租。逐步將在城鎮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範圍。(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規劃委、市地稅局負責)
五、著力促進農民工融入社會
(十三)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權利。重視從農民工中發展黨員,加強農民工中的黨組織建設,健全城鄉一體、輸入地黨組織為主、輸出地黨組織配合的農民工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制度。積極推薦優秀農民工作為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評選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等方面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對待。支持農民工在職工代表大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中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會同市國資委、市總工會負責)
(十四)豐富農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把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繼續推動圖書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向農民工同等免費開放。利用社區文化活動室、公園、城市廣場等場地,經常性地開展民眾文體活動,促進農民工與市民之間交往、交流。舉辦示範性農民工文化活動。鼓勵企業開展面向農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動,鼓勵文化單位、文藝工作者和其他社會力量為農民工提供免費或優惠的文化產品和服務。(市文化局會同市社會辦、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負責)
(十五)加強對農民工的人文關懷。關心農民工工作、生活和思想狀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科普宣傳教育,引導農民工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開展“人文關懷進企業、進一線”活動。通過在學校、社區開辦農民工夜校等方式開展農民工素質培訓,培養農民工誠實勞動、愛崗敬業的作風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努力推進農民工本人融入企業、子女融入學校、家庭融入社區、群體融入城鎮。(市人力社保局、市委宣傳部會同市教委、市科委、市民政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司法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負責)
六、進一步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
(十六)完善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市、區兩級政府成立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統籌協調和工作指導。各區政府要把農民工工作列入本行政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績效考評體系,健全考核評估機制,層層落實工作責任。(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編辦、各區人民政府負責)
(十七)加大農民工公共服務等經費投入。市、區財政部門要按照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統籌考慮農民工就業培訓、社會保障、公共衛生、計畫生育、隨遷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務的資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為農民工逐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務提供經費保障;要將農民工工作經費納入公共財政預算支出範圍。(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衛生計生委、市文化局負責)
(十八)創新和加強工青婦組織對農民工的各項服務。認真貫徹《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有關規定,創新工會組織形式和農民工入會方式,進一步做好相關服務工作,將農民工組織到工會中來。以輸入地團組織為主、輸出地團組織配合,逐步建立農民工團員服務和管理工作制度,積極從新生代農民工中發展團員。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要切實履行維護農民工權益的職責,通過開展志願者活動等方式關心關愛農民工及其子女,努力為農民工提供服務。(市社會辦、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分別負責)
(十九)發揮社會組織服務農民工的積極作用。按照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並重的原則,對為農民工服務的社會組織正確引導、給予支持,充分發揮他們為農民工提供服務、反映訴求、協同社會管理、促進社會融合的積極作用。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權益保護、醫療衛生服務等方面,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引導和支持社會組織依法開展為農民工服務活動。(市民政局會同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化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工商局、市總工會負責)
(二十)夯實做好農民工工作的基礎性工作。加強農民工就業狀況和基本信息調查、監測工作,依託市常住人口和實有人口信息管理平台,促進各有關部門信息共享,加強對農民工數量、結構、產業和行業分布等情況的分析研究,為做好農民工工作提供有力支撐。(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市公安局負責)
(二十一)營造關心農民工的良好社會氛圍。堅持正確輿論導向,積極宣傳農民工工作典型經驗、農民工優秀事跡以及農民工在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強政策解讀,引導社會各界開展多種形式的關心幫助農民工公益活動,努力使尊重農民工、公平對待農民工、讓農民工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市人力社保局、市委宣傳部會同市有關單位)
各區政府、市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積極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市人力社保局要針對重點工作和突出問題進行督查,及時向市政府報告農民工工作情況。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