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鼓勵學生刻苦學習,奮發向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接班人和建設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獎勵優秀學生,凡該校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或在學業成績、文體活動、社會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現突出者,依據本條例給予獎勵。
本條例所述該校學生是指在該校正式註冊並參加全日制學習的學生。專科生、本科生、第二學士學位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入學第一年期間,原則上不參加各項獎勵評選。
第三條 學校對各項獎勵的評審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第四條 學校對學生的獎勵為精神獎勵。
獎勵種類
第五條 學校設立以下若干個人獎:
(一)學生“五·四”獎章;
(二)三好學生標兵;
(三)創新獎;
(四)三好學生;
(五)優秀學生幹部;
(六)學習優秀獎;
(七)紅樓藝術獎;
(八)“五·四”體育獎;
(九)社會工作獎;
(十)優秀畢業生;
(十一)其他獎。
第六條 學校設立以下若干集體獎:
(一)學生工作先進單位;
(二)班級“五·四”獎盃;
(三)優秀班集體;
(四)先進學風班。
第七條 學校對獲得上述獎勵的個人與集體採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榮譽稱號;
(二)通令嘉獎;
(三)通報表揚;
(四)頒發喜報;
(五)頒發獎章或證書。
第八條 凡對國家、社會、學校做出特殊貢獻並為學校贏得榮譽的集體或個人,學校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獎勵,具體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獎勵條件
第九條 學生“五·四”獎章評獎條件:
(一)學生“五·四”獎章為學校授予學生個人的最高榮譽。
(二)條件: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學習成績、體育鍛鍊等方面表現突出,能起模範帶頭作用,得到民眾的公認和好評;
2、獲得過校級或校級以上“三好學生”及相當的榮譽稱號;
3、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對國家、社會、學校做出特殊貢獻,為學校贏得榮譽或積極的社會影響;
(2)在學術科研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
(3)在校園精神文明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
(4)在文體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
(5)在社會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
第十條 “三好學生標兵”評獎條件:
(一)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條款;
(二)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等方面表現突出,獲得公認與好評;
(三)學習成績在班、年級名列前茅或在學術活動、學習競賽中表現突出,成績優秀;
(四)體育達標成績優良,帶動同學參加體育鍛鍊,搞好個人衛生和公共衛生,或在各種大型比賽中取得較好名次。
第十一條 “創新獎”評選條件:
(一)學術類
1、 著或合著學術著作者;
2、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發表有較高學術價值論文者;
3、 在學科競賽中獲得校級一等獎、省級二等獎或國家級三等獎及以上者或在
科技發明活動中獲得較高科技含量專利者;
4、 其它在學術領域取得足以獲得創新獎榮譽稱號者。
(二)社會活動類
擔任社會工作或組織、策劃社會活動,為學校做出重大貢獻,或為學校贏得很好的社會聲譽者。
(三)文藝類
1、在省市級比賽中,獲得個人第一名者,或獲得團體第一名中的主要成員;
2、在全國性比賽中,獲得個人前三名者,或獲得團體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員。
(四)體育類
1、 在全國性比賽中(不含邀請賽),獲得個人前三名者,或獲得團體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員;
2、 在大型綜合性全國運動會中,獲得前八名者,或獲得團體前八名中的主要成員。
第十二條 “三好學生”評獎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黨的基本路線,自覺遵守國家法令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勇於與不良傾向作鬥爭,積極參加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品行端正,具備一定的民眾基礎;
(二)學習態度端正,學風嚴謹,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學習成績優良;
(三)積極參加體育鍛鍊和文娛活動,體育達標成績優良;講究個人衛生和公共衛生,在創建“文明宿舍”活動中起到積極作用。
第十三條 “優秀學生幹部”評獎條件:
(一)優秀學生幹部獎獲得者應是校內各單位聘用的學生助理,廣播站、閉路電視台、校刊編輯部聘用的學生記者,校團委各部副部長,系團委副書記、部長,校系學生會、研究生會主席、副主席、部長,學生黨支部、團支部、班委會主要幹部,學生社團主要負責人;
(二)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所列條款;
(三)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學習生活中表現突出,民眾基礎紮實,有較高威信;
(四)工作積極主動,富有開拓精神,在自己負責的工作崗位上做出顯著成績;
(五)學習態度端正,勤奮刻苦,成績優良;
(六)體育達標成績優良,帶動同學積極參加體育鍛鍊,搞好個人衛生和公共衛生;或在各種大型文體比賽中取得較好名次。
第十四條 “學習優秀獎”評獎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注意品行修養,積極參加集體活動,遵守國家法令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學習成績在班、年級名列前茅,有較強的科研能力,或某一單科突出,發表過有一定水平的論文,或在校級以上的學習競賽中取得較好成績。
第十五條 “紅樓藝術獎”評獎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注意品行修養,學習目的明確,態度端正,各考試考查科目全部合格,遵守國家法令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參加集體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在校級以上的文藝比賽中取得較好名次,或在文藝活動中表現積極,做出一定貢獻。
第十六條 “五·四”體育獎評獎條件:
(一)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要求;
(二)在校級以上的體育比賽中取得較好名次,或在體育活動中表現積極,做出一定貢獻。
第十七條 “社會工作獎”評獎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注意品行修養,在各項工作和集體活動中積極組織,並能起到骨幹帶頭作用,辦事公道,有原則性,敢於同不良現象作鬥爭,在同學中有威信,在自己負責的工作範圍內做出一定成績;
(二)學習目的明確,認真刻苦,較好地處理學習與工作的關係,各考試考查科目全部合格;
(三)積極參加文娛活動和體育鍛鍊,體育達標成績合格,熱愛勞動,帶頭搞好個人衛生和公共衛生。
第十八條 “優秀畢業生”評獎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上積極要求進步,作風正派,品德優良,團結同學,遵紀守法;在校學習期間,在各方面都起到模範帶頭作用;
(二)本科生在校期間曾兩次(含)以上獲得校級獎勵或曾一次被評為北京市三好學生或優秀學生幹部;專科生、第二學士學位生、研究生,在校期間至少有一次獲得校級獎勵;
(三)學習目的明確,態度端正,認真刻苦,大學期間各科成績優良;
(四)積極參加文體活動,身體健康,達到並保持《國家體育鍛鍊標準》;
(五)在校期間,未受過行政或黨、團組織警告以上處分;
(六)獲得校“優秀畢業生”稱號者,可推薦為北京高校優秀畢業生。
第十九條 “學生工作先進單位”評獎條件:
(一)學工隊伍穩定,能全面負責起本單位的學生工作。依照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幹部。
(二)政治思想工作好。
1、系黨政一把手重視學生工作,學生工作辦公室的同志及班主任熱愛學生工作,責任心強,為人師表,經常深入學生之中,努力工作,學生比較滿意;
2、學生工作有計畫、有安排、有制度、有總結,積累了一定經驗;
3、能認真完成學校布置的各項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並能根據本系特點,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
4、對學生中的不良傾向能及時教育糾正,系內無非法社團活動,無政治隱患。
(三)系風正,學風好,在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
1、全系學生積極上進,勤奮好學,基本上無遲到、早退和曠課現象,學習成績優良者占全系學生百分之六十以上;
2、遵守校紀校規,全系基本無違法違紀現象,同學之間團結互助;
3、遵守公共道德,講究衛生,尊重老師,自覺服從樓長和學校其他管理人員的管理,宿舍乾淨整齊;學生中基本沒有在公共場所起鬨、噓鬧等現象;
4、在國防教育和軍訓工作中表現突出。
(四)體育工作好。
1、按時作息,大學生體育合格標準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2、經常組織全系同學開展各種體育活動,積極參加全校運動會和各種體育比賽。
第二十條 班級“五·四”獎盃評獎條件:
(一)班級“五·四”獎盃獎為我校授予學生班集體的最高榮譽。
(二)條件:
1、在政治思想、道德建設、學風建設、班風建設等方面表現突出,能起模範帶頭作用,受到公認和好評。
2、獲得過校級或校級以上“優秀班集體”的榮譽稱號。
3、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l)對國家和社會做出特殊貢獻,並為學校贏得榮譽或積極的社會影響;
(2)為學校的改革、建設和發展做出突出貢獻;
(3)專業學習和課外活動成績優異;
(4)班主任的德、能、勤、績表現突出。
第二十一條 “優秀班集體”評獎條件:
(一)班主任熱愛學生工作,責任心強,工作有計畫、有記錄、有總結,經常深入學生中了解情況,認真做工作;
(二)班委會、團支部組織健全,幹部能以身作則,團結協作,積極努力開展各項工作;
(三)全班同學積極上進,認真參加各種政治學習和思想教育活動,每次出勤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對以各種方式破壞校內正常秩序的言行能及時反映並批評制止;
(四)全班同學學習勤奮,學風嚴謹,做到無遲到、早退和曠課現象,全班同學必修和限制性選修課學習成績優良占百分之七十以上;
(五)自覺遵守校紀校規,無違法違紀現象;
(六)尊敬師長,自覺服從學校工作人員和樓長的教育管理,維護公共道德,文明禮貌,講衛生,宿舍整齊、乾淨,沒有在公共場所起鬨、噓鬧等現象;
(七)同學間團結友愛,彼此尊重,互相幫助,關係融洽;
(八)經常開展有利於同學身心健康的集體活動,積極參加校、系組織的各種體育活動與比賽,體育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第二十二條 “先進學風班”評獎條件:
(一)班幹部以身作則,模範帶頭,積極努力組織政治學習、業務學習和其它學習活動;
(二)全班同學積極上進,學習刻苦,學風嚴謹,成績優良者占全班人數百分之七十以上;
(三)課堂秩序良好,全班無遲到、早退和曠課現象;同學之間在學習上互相幫助,取長補短,沒有掉隊的同學;
(四)尊敬老師,文明禮貌,遵紀守法。
評審機構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生獎勵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一名主管副校長或黨委主管副書記任主任,黨委、校長辦公室、學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教務部、科學研究部、社會科學部、團委、醫學部等部門有關負責同志任委員。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和秘書長。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部,具體負責學生獎勵的評審工作;秘書長由學生工作部主管副部長擔任。
邀請兩個院(系、所、中心)主管領導作為代表參加評審會。
第二十四條 各院(系、所、中心)成立學生獎勵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由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任組長,評審小組由學生工作幹部組成。
第二十五條 各類獎勵的評選工作在學生素質綜合測評的基礎上進行。評選工作由各院(系、所、中心)評審小組具體實施。
第二十六條 學生素質綜合測評一般在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兩周內完成。各單位對學生的綜合素質測評工作依據北京大學有關學生素質綜合測評的相關辦法進行。
第二十七條 學生“五·四”獎章評選辦法:
學生“五·四”獎章獲得者的產生可由院(系、所、中心)學生工作辦公室或班級推薦,學校各部門也可直接推薦,報學生工作部審核後由評審委員會審批,並報校長辦公會審核批准。評審採用“初評——徵求意見——複審”的辦法。
第二十八條 “三好學生標兵”、“三好學生”評選辦法:
“三好學生標兵”、“三好學生”由各班班主任和班委、團支部主要幹部在符合條件的學生中商議提出候選人名單,經班級民主評議,所在單位評審小組審議同意後報學生工作部審核,由評審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九條 “創新獎”評選辦法:
(一)創新獎候選人的提名推薦辦法:
1、學術類由學生所在院(系、所、中心)提名推薦;
2、社會活動類由校團委、學生工作部及其它校內有關部門提名推薦;
3、文藝類由藝術學系提名推薦;
4、體育類由體育教研部提名推薦。
(二)創新獎候選人需參加所在班級的學生素質綜合測評,經學生工作部審查合格後提交評審委員會審核,並報校長辦公會批准。
第三十條 “優秀學生幹部”評選辦法:
(一)優秀學生幹部候選人的提名推薦辦法:
1、校機關的學生幹部由所在校機關提名推薦;
2、院(系、所、中心)的學生幹部由院(系、所、中心)學生工作辦公室提名推薦;
3、學生社團主要負責人由校團委提名推薦。
(二)優秀學生幹部候選人需參加本班的民主評議,並徵求有關教師意見,經所在單位評審小組審議同意後報學生工作部審核,由評審委員會審批。
第三十一條 “ 學習優秀獎”評選辦法:
學習優秀獎評選過程參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
第三十二條 “ 紅樓藝術獎”評選辦法:
(一)紅樓藝術獎候選人由藝術學系、校團委提名推薦;
(二)紅樓藝術獎評選過程參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
第三十三條 “五·四”體育獎評選辦法:
(一)“五·四”體育獎候選人由體育教研部、校團委提名推薦;
(二)“五·四”體育獎評選過程參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
第三十四條 “社會工作獎”評選辦法:
(一)社會工作獎評選過程參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
(二)社會工作獎候選人可由校內各有關部門從學生助理隊伍中直接推薦、報學生工作部審核。
第三十五條 “優秀畢業生”評選辦法:
(一)優秀畢業生由各院(系、所、中心)學生工作辦公室和班主任協商提出初選名單,並徵求有關老師意見,經學生評議,綜合意見後由本單位學生工作辦公室審查,經本單位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後,報學生工作部審核,由校長辦公會審批後報北京市教委備案;
(二)各院(系、所、中心)應將優秀畢業生的評選工作與畢業教育、鑑定工作結合起來,對自願到邊遠地區、艱苦地區、基層工作的畢業生,或大學期間在思想、學習、體育鍛鍊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現或有特殊貢獻者,予以優先考慮;
(三)評選優秀畢業生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學生工作部參照本條例,結合實際情況每年另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 “學生工作先進單位”的評選辦法:
“學生工作先進單位”的評審在各單位學年工作總結的基礎上,由學生工作部組織評比審核,對進入初評的單位由校獎勵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廣泛徵求與學生工作關係密切的學校有關部門和學生的意見,組織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進行測評,考查一年來的有關工作記錄,舉辦由“學生工作專家組”和初評單位參加的“答辯會”,並把上述“意見”、“測評”、“記錄”、“答辯會”情況量化,經學生工作部部長和校團委書記聯合辦公會討論,擇優選拔,交由校獎勵評審委員會審核,並上報校長辦公會批准。
第三十七條 班級“五·四”獎盃評審辦法:
(一)由各院(系、所、中心)學生獎勵評審小組、校團委或學生工作部推薦;推薦材料要詳細說明各項獎勵條件的有關情況,並提供相應證明,按時交到校學生獎勵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二)校學生獎勵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審核推薦材料;
(三)校學生獎勵評審委會員評審採取“初評——徵求意見——複審”的程式;
(四)報校長辦公會審核批准。
第三十八條 “優秀班集體”、“先進學風班”評比辦法:
“優秀班集體”和“先進學風班”的評審,由各單位獎勵評審小組在各班總結申請的基礎上,根據獎勵條件擇優推薦上報,經校獎勵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審核,上報校領導批准。
第三十九條 上述獎勵數額及具體辦法依據學校每年實際情況,由學生工作部另行規定。
獎勵辦法
第四十條 北京市高等學校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畢業生分別在北京大學三好學生標兵、優秀學生幹部、優秀畢業生中選拔推薦。
第四十一條 授予學生“五·四”獎章獲得者榮譽稱號,頒發“北京大學學生‘五·四’獎章”和證書,在全校通令嘉獎,並由學校向其家長及考前所在學校傳送喜報,記入本人檔案。
在全校範圍內宣傳報導獲獎者的先進事跡,並由學校推薦參加北京市和全國更高榮譽的評比活動。
第四十二條 授予“三好學生標兵”、“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畢業生”獲得者相應的榮譽稱號,頒發證書,在全校通報表揚。並由學校向其家長及考前所在學校傳送喜報,記入本人檔案。
第四十三條 “學習優秀獎”、“紅樓藝術獎”、“五·四體育獎”、“社會工作獎”獲得者,頒發證書,在全校通報表揚,並由各院(系、所、中心)向其家長及考前所在學校傳送喜報,記入本人檔案。
第四十四條 “三好學生標兵”、“創新獎”、“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學習優秀獎”、“紅樓藝術獎”、“五·四體育獎”、“社會工作獎”不可兼獲。
第四十五條 授予“學生工作先進單位”、“優秀班集體”、“先進學風班”獲得者相應的榮譽稱號,頒發證書,在全校通報表揚,並由學生工作部向獲獎單位傳送喜報。
第四十六條 授予北京大學班級“五·四”獎盃獲得者相應的榮譽稱號,頒發獎盃和證書,在全校通令嘉獎,在全校範圍宣傳報導獲獎者的先進事跡,並由學校推薦參加北京市和全國更高榮譽的評比活動。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學生“五·四”獎章、班級“五·四”獎盃每兩年評選一次,當年於四月底前評選完畢;其它各類獎勵的評選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進行,特殊情況依實際情況而定。
第四十八條 凡受到學校紀律處分者,一年內取消其評獎資格。
第四十九條 學校有關部門和各院(系、所、中心)必須認真執行本條例,違者要追究其責任。
第五十條 其他相關規定有與本條例相牴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經 2002 年 5月 30日第456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自 2002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