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學校獎學金的評審工作,鼓勵學生勤奮學習,促進學生德、智、體的全面發展,培養與造就合格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評審機構組成
第一條 學校學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的組成辦法:
(一)學校學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討論和決定有關學生獎學金的重要事項和問題,制定全校性獎學金的評定辦法,審批全校性獎學金獲得者名單。
(二)學校設立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學校主管負責人任主任,學生工作部、校團委、校教育基金會、教務部、研究生院、醫學部等部門的有關負責同志任委員。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和秘書長。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部,秘書長由學生工作部主管副部長擔任。
第二條 各院(系、所、中心)成立學生獎學金評審小組,由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任組長,評審小組由5-7人組成,院(系、所、中心)黨政領導、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班主任代表應為評審小組成員。
第三條 凡在本校正式註冊的全日制專科生、本科生、第二學士學位班學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均有權提出申請。入學第一年原則上不申請,碩博連讀學生在博士第一年可以碩士生資格申請。
第四條 申請獎學金除滿足各項獎學金的具體條件外,必須做到: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現行政策;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校規校紀,品行端正,無違法違紀行為;
(三)學習態度端正,勤奮刻苦,成績優良;
(四)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績或貢獻,其他方面也達到基本要求;
(五)通過本學年思想品德鑑定。
第五條 獎學金評審程式為:在個人申請的基礎上,經院(系、所、中心)獎學金評審小組初評、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上報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通過。
第六條 研究生獎學金評審應徵求導師意見。
第七條 獎學金評審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八條 各院(系、所、中心)獎學金初評結果應在本單位張榜公布,經廣泛徵求意見後,方可上報。
第九條 本年度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獲得該年度獎學金:
(一)違反校紀受到處分者;
(二)有必修課不及格者,原則上不能獲得該年度獎學金。
第十條 各院(系、所、中心)應堅持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標準,對申請獎學金的學生在綜合素質測評的基礎上進行考查。對已獲本年度校級獎勵者,予以優先考慮。
第十一條 各院(系、所、中心)應參照本條例,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 的評定辦法,報送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備案。
第十二條 學生個人對獎學金初評結果有異議者,可在本單位初評結果公布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評審小組提出申訴,評審小組應在接受申訴後3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如學生對本單位評審小組答覆仍有異議,可在評審小組答覆後3個工作日內向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起申訴,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在接受申訴後3個工作日內徵求各方面意見 、綜合審查後做出處理意見,報主管校領導批准,通知學生本人及所在單位。此處理意見為最終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學校對獎學金獲得者頒發獎學金和榮譽證書,榮譽證書由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統一製作。
附 則第十四條 各院(系、所、中心)內部設立的獎學金應及時報送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申報內容包括:
(一)獎學金名稱;
(二)獎學金來源;
(三)獎勵範圍、獲獎條件、等級、金額及評審辦法;
(四)評定和頒獎時間。
第十五條 學校有關部門和各院(系、所、中心)必須認真執行本條例,違者要追究其責任。
第十六條 其他相關規定有與本條例相牴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第十七條 本條例由北京大學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條例經2002年5月30日第456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自2002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