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廁管理標準

北京公廁管理標準

北京公廁管理標準全稱為《北京市主要行業公廁管理服務工作標準》,於2012年5月21日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正式發布,其內容包括:公廁衛生保潔、公廁設施及維護、公廁保潔人員服務、公廁管理工作要求、公廁啟用必備條件等五項內容。

簡介

公廁衛生保潔公廁衛生保潔

2012年5月21日,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正式出台了《北京市主要行業公廁管理服務工作標準》,其內容包括:公廁衛生保潔、公廁設施及維護、公廁保潔人員服務、公廁管理工作要求、公廁啟用必備條件等五項內容。此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其中,公廁衛生保潔控制指標包括有,廢棄物不得超過2個,廢棄物停滯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蒼蠅不得超過2隻。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北京市公廁管理服務的規範化、標準化,提高公廁的管理服務水平,依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範》(GB50337-2003)、《城市公共廁所建設標準》(CJJ14-2005)和《北京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8號),特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為北京市主要行業公廁管理服務工作的指導性標準。適用範圍包括園林、旅遊、交通、鐵路、衛生、商務等行業,涉及公園、旅遊區(點)、旅遊線路中及旅遊接待場所及各種旅遊飯店、長途汽車首末站、軌道交通站、飛機場、火車站、醫院、商場、超市等人員集散場所的公廁。
第三條 公廁的服務和管理,應做到清潔、衛生、文明和有序,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和對市民生活活動的影響。

第二章 衛生保潔工作標準

第四條 公廁衛生保潔應達到清潔衛生、整潔有序的要求。

(一)按照行業場所開放時間開放公廁,及時保潔、清理污物:
(二)屋頂、牆壁、門、窗、紗、地面蹲台、便器、座圈、蓋板、隔斷板、門、管理間、洗手(盆)池、洗手台、墩布池、掛衣鉤、標牌燈具等設施設備清潔衛生,無積尿、積水、積灰、結冰、雜物;
(三)公廁整潔有序,廢紙容器不溢滿,無臭味、無尿鹼污物、無亂寫亂畫、無蚊蠅、無亂堆物品、無暴露的保潔工具和廢紙;
(四)公廁每天消毒
(五)清掃保潔時應設定提示標識,地面保潔時應設定防滑標識,文字清晰。
第五條 公廁的衛生保潔控制指標應符合(表1)的要求:

項目 公廁
廢棄物(個) ≤ 2
廢棄物停滯時間 ≤30分鐘
蒼蠅(只) ≤2

第六條 公廁在使用過程中的臭味應達到《城市公共廁所衛生標準》(GB/T17217-1998)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的要求,(見表2)。

編號 衛生指標 水沖式公共廁所類型
一類 二類 其它
1 臭味強度(級) <1 ≤2 ≤3
2 mg/m3 0.3 1.0 3.0
3 硫化氫mg/m3 0.01 0.01 0.01

第七條 公廁的化糞池、截糞井應當及時清掏。應委託有資質的企業作業。作業中不得有泄漏、遺撒。清掏出的廢棄物應按照規定的地點和方式進行排放,不得亂排亂倒。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嚴格執行《北京市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規範(試行)》(京安監發〔2009〕8號)的要求。

第三章 設施及維護工作標準

第八條 屋頂、牆壁、門、窗、紗、油漆塗飾位置、地面蹲台、便器、座圈、蓋板、隔斷板、門、管理間、鏡子、水嘴、洗手(盆)池、墩布池、掛衣鉤、標識燈具、通風除臭設備等各種設施、設備齊全完好,保證使用。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的要求。
第九條 設定統一中英文標識的指示牌、引導牌,公廁保潔人員服務規範、使用人員行為規範、公廁管理單位的監督電話、公廁的開放時間等內容公示。公廁開放時間應與場所開放時間同步,有條件的可適當延長。
中英文文字標識應符合《公共場所雙語標識英文譯法》(DB11/T334-2006)的規定。
第十條 公廁內廣告位置合理,不得影響公廁的使用功能,不得影響公廁內的觀瞻,廣告內容必須合法。
第十一條 公廁因主體結構損壞或管道堵塞等原因停止使用時,應公示停用期限,並採取設定活動廁所或指明就近廁所位置的臨時性措施解決民眾用廁。
第十二條 維修人員接到報修報告後,應及時維修,保證公廁的正常使用。遇水、電等急迫性報修時,應半小時之內到達現場進行搶修。
供水、供電、漏水、堵塞等小修項目,應立即進行修復,搶修工程難度較大的需在12小時內修復完成;公廁內外設定的標識、廣告破損及掛衣鉤應立即進行修復,搶修工程難度較大的需在12小時內修復完成;大便池、小便池及門窗、頂棚、地面、牆壁、隔斷板等設施損壞,應立即進行修復或更換,搶修工程難度較大的需在24小時內修復或更換完成。刻畫、油漆塗飾等破損應立即進行修復,搶修工程難度較大的需在24小時內修復完成,修復後應與原體色澤一致,與整體協調。
修復工作超過24小時的,需公示維修期限,並做好如廁引導工作。

第四章 保潔人員服務標準

第十三條 保潔人員在提供服務時,應遵循以下標準:
(一)保潔人員實行領班制,領班員負責公廁保潔服務、設施完好、安全等管理工作;
(二)服裝整潔,佩戴胸卡
(三)文明作業,禮貌待人,照顧老、幼、病、殘、孕等人員;
(四)提供的衛生紙、皂液(香皂)及時補充;
(五)熟悉公廁設備的使用和日常維護及保養,主動介紹公廁設施的正確使用方法;及時報修,並填寫報修記錄;
(六)工作期間,不得從事與保潔服務工作無關的工作;
(七)發現求助信號,應及時給予幫助;
(八)對破壞、損壞設施的行為,有勸阻、報告的義務;並協助公安部門做好維護社會秩序等工作。

第五章 管理工作要求

第十四條 主要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責及應達到的管理標準:
(一)負責本行業內公廁的管理服務工作,並對公廁的維護、保潔、服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公示保潔員編號、保潔檢查記錄、保潔責任人、監督電話與聯繫方式,並公示在明顯位置;
(三)應當建立科學、完備的管理體系、專業作業服務體系,實現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環境。
第十五條 公廁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達到的管理標準:
(一)組織管理機構應健全:
1、有專門機構負責管理、檢查公廁管理服務工作;
2、制定年度公廁管理服務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各項制度健全:
1、具備管理規章、公廁保潔作業流程、安全管理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包括大、中、小修計畫,大、中、小修記錄,日常養護計畫,日常養護記錄,報修記錄等);
2、有監督檢查、獎懲、測評機制和市民投訴、處理機制;
3、公廁維護保潔物資落實到位;
4、有應急預案:應包括停水、停電、緊急報修、發生治安事件等方面的應急措施。
(三)培訓、宣傳、教育:
1、有培訓、宣傳、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完成(有文字記載、圖片、影像資料等);
2、職工培訓率、市民滿意率逐年遞增。

第六章 公廁啟用的必備條件

第十六條 公廁建成後啟用的必備條件:
(一)各種設施、設備應符合設計規範的要求,商業區、重要公共設施、重要交通客運設施、公共綠地及其他環境要求高的區域的公廁建設不低於《城市公共廁所建設標準》(CJJ14-2005)中的一類標準;
(二)各種設施、設備應滿足使用的基本要求,設定無障礙通道和老年人、殘疾人專用廁位。供殘疾人使用的專用單間設計應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JGJ50-2001)中的要求;
(三)具備抽糞車運輸作業的條件;
(四)明確公廁的維護管理責任人,納入行業主管部門管理範疇。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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