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醫協會

北京中醫協會

北京中醫協會2007年1月5日成立。北京市中醫管理局局長謝陽穀任第一屆北京中醫協會會長。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北京中醫協會的工作是協助政府制定和實施行業規範、建立健全中醫醫療質量評估體系、加強中醫醫師考試和註冊管理等,推進首都中醫事業的發展;積極開展調研,傾聽行業呼聲和建議,為政府進一步發展中醫事業出謀劃策;反映中醫行業的意願,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努力營造和諧有序的中醫發展環境和中醫醫療秩序,促進中醫更好地為人民健康服務。此外,還在宣傳、科技成果推廣和套用、社區與農村衛生服務、專業培訓、交流與合作等方面加大力度,為北京中醫全行業管理體制開創新局面。

北京中醫協會成立了4個工作委員會和相應的辦事機構,選舉產生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副會長、會長。謝陽穀擔任首屆北京中醫協會會長,曹洪欣、鄭守曾、李俊德、楊明會、許樹強、陳(言言)為副會長,朱桂榮為秘書長。

工作委員會

根據《北京市中醫協會》章程第四章第十四條關於設立相應工作委員會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一、性質與任務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是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工作機構,承辦理事會交辦的任務,負責開展有關活動。委員會不另外製定章程。主要職責是:

1、審議提請理事會討論的與本工作委員會有關的重要報告或建議;

2、審議與提出本工作委員會的工作規劃和計畫;

3、研究、指導、協調和落實與本工作委員會有關的業務工作,並提出建議;

4、承辦理事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設定

1.工作委員會一般由11~13人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2人,委員若干人,秘書1人;

2.工作委員會的成員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其主任委員會從正、副會長、常務理事中聘任,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從理事中聘任,委員亦可聘請會員擔任;

3.為了加強工作聯繫,協會正、副秘書長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按分工參加相應的工作委員會。秘書由協會有關部門推薦1名人員擔任;

4.工作委員會委員的任期同理事會。

三、與協會其他機構的關係

各工作委員會提出的具體建議和意見,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由職能部門組織實施,委員會不直接領導協會辦事機構的有關部室,也不對外行文。

四、有關工作委員會的職責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定,具體工作細則由各工作委員會自行制定,報協會備案。

專家委員會

根據《北京中醫協會章程》第四章第十四條關於設立相應工作委員會的規定,結合本會工作的實際情況,對專家委員會管理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 專家委員會的性質和任務

專家委員會是北京中醫協會負責本領域學術工作的學術機構,接受理事會領導和有關工作委員會指導。

專家委員會名稱為:北京中醫協會XX委員會。

主要任務:根據協會的學術工作方針和總體計畫,制定本委員會的專業發展規劃;學術工作計畫;組織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組織評議、審定相關學科的學術論文,推薦優秀論文和科普作品;掌握國內外科技動態,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承接有關部門委託的諮詢工作;組織繼續教育;舉辦學習班,推廣新成就和新技術;發現和推薦優秀科技人才;聯繫科技人員,反映他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溝通與有關專業學會之間的業務聯繫。

二、專家委員會的組建

1.根據協會業務工作的需要,組織相應的專家委員會,為突出協會的專業性,其專家委員會不宜過多,分工不宜過細;

2.專家委員會應由理事會理事擔任主要負責人,其委員可從理事和會員中產生;

3.專家委員會人員組成由協會秘書處提出人選,徵求個人意見後報常務理事會通過;

4.委員會的組成應體現學術上的性,委員人選應是政治可靠、學風正派、專業學術水平較高,學術上有成就,有威望、積極熱心協會工作,有一定組織能力,並能參加實際工作者。

三、專家委員會的設定和換屆

1.專家委員會任期同理事會;

2.專家委員會實行委員制,委員總數19~25人;

3.委員會選舉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3人,秘書1人。主任委員原則上只任一屆;

4.專家委員會換屆改選辦法參照本管理辦法第二條第3款規定。每次換屆委員更新不少於1/3,55歲以下的委員比例不少於1/3,新增選委員最高年齡不超過60歲,連任委員年齡不超過70歲,委員連選連任不超過二屆;

5.專家委員會委員由協會頒發證書;

6.專家委員會不設名譽職務;

7.專家委員會委員應積極參加委員會的工作,按時參加委員會會議,認真完成協會交辦的任務。凡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委員會會議者,取消委員資格。

協會章程

北京中醫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北京中醫(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以下簡稱中醫)協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Association,縮寫為BJTCM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北京地區依法註冊設定的中醫(包括中西醫結合、民族醫)行業單位和中醫類別執業醫師以及從事中醫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市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民眾團體,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北京中醫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中醫工作發展方針和政策,維護中醫行業單位和中醫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管理,發揮行業服務、自律、協調、監督作用,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提高中醫服務水平,為人民健康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北京市中醫管理局、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註冊金額為人民幣5萬元。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市東城區美術館后街小取燈胡同五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主要任務和業務範圍是:

(一)團結和組織北京地區中醫行業單位和中醫類別執業醫師以及中醫工作者,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中醫工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協助北京市中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首都中醫事業的發展規劃,向政府提供中醫發展建設的建議;

(二)依法維護中醫行業單位和中醫類別執業醫師以及中醫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調查了解中醫行業單位和中醫行業隊伍的現狀、要求和願望。營造和諧有序的中醫發展環境,使中醫行業發展和中醫行業隊伍建設,得到社會尊重、理解和支持;

(三)加強中醫行業管理和自律,協助北京市中醫管理局,開展中醫醫療機構醫療質量、醫療安全、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和相關評審工作。提高中醫醫療服務水平,促進中醫醫療機構相互之間的學習、交流;

(四)受北京市中醫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建立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考核體系,審查、認證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加強中醫執業醫師規範化執業,提高中醫行業隊伍建設;

(五)受北京市中醫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協助制訂中醫行業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開展中醫科學技術研究和管理,促進中醫科學技術的成果推薦和開發套用,配合政府推進首都中醫事業的繼承、創新與發展;

(六)開展和推廣中醫適宜技術,幫助社區、農村基層的醫療機構提高中醫藥服務能力;

(七)發揮協會特點和優勢,開展中醫藥科普宣傳和教育。開展多層次、多種形式的中醫行業相關專業的培訓、研討活動;

(八)組織開展國際和台港澳中醫行業學術交流與合作,學習和借鑑先進的管理經驗。加強本會與國內外其它行業協會及學術團體間的協作,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九)評選、表彰、獎勵中醫行業優秀單位,優秀中醫工作者,優秀會員,優秀協會工作者,優秀科研成果,優秀學術著作、論文等項工作;

(十)承辦北京市中醫行政管理部門委託的有關工作以及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資格:

(一)單位會員:中醫行業單位團體可申請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中醫行業單位中,具備相應職稱的中醫工作者,可申請個人會員;

(三)榮譽會員:對中醫事業的發展做出貢獻的學者、專家、著名老中醫以及其他學科和相關醫藥企業界的知名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或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優先享有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信息資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遵守本會的行業規範和準則,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會員的聲譽;

(四)積極參與本會工作和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各項工作;

(五)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l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理事、常務理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計畫;

(六)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八)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相應的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

(九)審議需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本會會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工作委員會成員,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

本監事會是協會內部監督機構,由三人組成,監事會人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協會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和團體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會員管理辦法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制定財務收支制度,嚴格執行財務收支項目。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社團組織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經由理事會同意,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本會第一屆全體會員大會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核定批准後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北京中醫協會”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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