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間中醫醫藥研究開發協會中醫適宜技術推廣分會

中國民間中醫醫藥研究開發協會中醫適宜技術推廣分會

中國民間中醫醫藥研究開發協會中醫適宜技術推廣分會2015年成立於北京,是中國民間中醫醫藥研究開發協會二級機構。

成立背景

中國民間中醫醫藥研究開發協會中醫適宜技術推廣分會授牌中國民間中醫醫藥研究開發協會中醫適宜技術推廣分會授牌

中國民間中醫醫藥研究開發協會中醫適宜技術推廣分會2015年成立於北京,由全國中醫藥機構、企業、個人組成,其中名譽會長1人、會長1人、副會長8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20人、常務委員30人、委員若干。主要圍繞分會的業務範圍開展中醫適宜技術蒐集、遴選、整理、交流、培訓、推廣工作。建立健全服務網路、建立中適宜技術培訓基地和中醫適宜技術網路平台、編輯中醫適宜技術遴選目錄。

主要工作

根據中醫適宜技術有效、實用、易掌握、費用低等優勢,在基層常見病多發病防治中積極推廣,逐步建立起我國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網路,形成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長效機制,切實加強中醫藥適宜技術的推廣與套用,充分發揮中醫藥適宜技術在基層防治常見病多發病中的優勢和作用,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升能力增強活力做出貢獻。

管理辦法

中國民間中醫醫藥研究開發協會中醫適宜技術推廣分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分會的名稱為中國民間中醫醫藥研究開發協會中醫適宜技術推廣分會(以下簡稱本分會)、。

第二條本分會為中國民間中醫醫藥研究開發協會的二級機構,是由全國從事中醫領域的專家、學者和中醫藥大學、中藥企業、中醫機構等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民眾團體。

第三條本分會宗旨是: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協調、推廣的作用。健全中醫適宜技術培訓制度,規範套用推廣行為,提高中醫技術和服務水平,為民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適宜技術的服務。

第四條本分會是中國民間中醫醫藥研究開發協會的二級機構,依法接受中國民間中醫醫藥研究開發協會的領導。

第五條本分會接受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本分會秘書處設在北京市石景山區。

第七條本分會四年一屆。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八條本分會的工作任務:

(一)、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委託,協助政府職能部門制定行業相關標準;

(二)、對民間中醫藥行業發展亟待規範和明確的有關問題開展調研,形成意見和建議,為政府行政部門決策提供諮詢;

(三)、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中醫藥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四)、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在轉變職能中委託、交辦的各項工作和任務;

(五)、積極參與並推進“中醫藥”事業及“中醫預防保健服務體系”建設的規範化進程;

(六)、建立和推廣中醫適宜技術、干預;

(七)、大力開展中醫藥研究和臨床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工作,推動中醫藥科研成果的轉化和套用;

(八)、開展各種形式的學術活動,加強國內和國際學術研討和學術交流,推動學科發展,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研究和考察活動;

(九)、編輯出版有關中醫適宜技術方面的學術專著、信息、科普期刊、科普圖書;

(十)、積極開展中醫適宜技術培訓及繼續教育、認證、考評、管理等各項工作,提高中醫藥工作者的整體水平,為行業發展提供人才服務;

(十一)、提供發展中醫藥產業相關的政策、經營管理、專業技術的指導和信息服務;

(十二)、開展技術諮詢、技術服務、中醫適宜技術交流與成果推廣大會、展覽展示、活動等方式,拓展中醫藥產業的寬度和內涵;

(十三)、建立培訓基地,加快全國中醫適宜技術工作的開展;

(十四)、蒐集、挖掘、整理、遴選中醫適宜技術建立中醫適宜技術遴選目錄;

(十五)、通過接受企業或個人捐贈、組織成立專項基金組織,為中醫藥產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十六)、開展科普活動,普及中醫藥知識;

(十七)、評選和獎勵優秀的中醫藥工作者、單位以及科學技術成果、學術論文、科普作品等;

(十八)、不斷完善本分會官網,搭建一個良好的網路平台。

(十九)、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委員會

第九條本分會由委員單位、個人委員、名譽委員組成。

第十條委員資格:

(一)、擁護本分會的管理辦法;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分會,並履行委員義務;

(三)、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國家相關部門批准的醫療、保健的專家、學者,承認並遵守本分會管理辦法,可申請成為本分會委員。其他衛生行政管理人員、協會工作者可申請為本分會個人委員;

(四)、在醫療、保健、科研、醫學教育和地方協會及相關企事業單位等機構可申請本分會常務委員單位或委員單位;

(五)、對我國醫學事業的發展做出貢獻並支持本分會工作的非醫學界人士可授予本分會名譽委員;

第十一條委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本分會審核批准;

(三)、頒發委員證書。

第十二條委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優先參加本分會組織或舉辦的各種活動;

(二)、優先享受本分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三)、對本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優先獲得本分會提供的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三條委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分會的管理辦法;

(二)、執行本分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積極參與本分會的工作和活動,完成本分會委託的各項工作;

(五)、按時交納會費,接受本分會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四條委員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收回委員證書。委員拒不履行委員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委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有嚴重違反本分會管理辦法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予以終止委員資格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常務委員會

本分會常務委員會由常務委員組成。

第十六條本分會常務委員資格:

(一)、具有執業醫師或職業資格;

(二)、從事醫療、養生保健工作的負責人;

(三)、年齡在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熱愛中醫藥事業;

(四)、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組織能力的企業。

第五章組織機構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本分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委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辦法;

(二)、審議和批准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情況;

(三)、討論和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委員代表大會三年舉行一次。必須經本分會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可提前或延期。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常務委員會是委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對委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常務委員的職權:

(一)、執行委員代表大會決議,負責領導組織本分會工作;

(二)、籌備召開委員代表大會;

(三)、向委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四)、決定委員的吸收;

(五)、審議、批准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推選或聘任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七)、審議各機構工作計畫;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常務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或其他方式召開,並通過委員變更和增補。

第二十二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能超過7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報中國民間中醫醫藥研究開發協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分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8名,秘書長1名,由分會會長提名,由總會任命;副秘書長20名,由秘書長提名;常務委員30名,由會長或副會長推薦;委員若干名。

第二十三條本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分會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報中國民間中醫醫藥研究開發協會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委員會及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委員代表大會和委員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制定本分會發展計畫,安排年度工作計畫;

(五)、聘任和解聘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第二十五條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六條本分會設秘書長1名,實行秘書長負責制,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領導各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建議聘任和解聘副秘書長、代表機構、實體機構負責人,提交會長辦公會審定;

(四)、負責組織制定業務活動計畫,內部管理制度;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國內單位和個人捐贈;

(三)、政府撥款;

(四)、開展活動的服務費、諮詢費,會議的會務費,培訓的培訓費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經費必須用於本分會管理辦法的工作任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嚴格按照中國民間中醫醫藥研究開發協會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經辦人調動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資產管理嚴格執行中國民間中醫醫藥研究開發協會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換屆之前,必須接受中國民間中醫醫藥研究開發協會審查。

第三十一條本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管理辦法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章程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委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修改後的管理辦法須在委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日內報中國民間中醫醫藥研究開發協會備案。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分會完成宗旨或解散或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分會會長辦公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五條本分會終止協定須經分會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民間中醫醫藥研究開發協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本分會終止前,須在中國民間中醫醫藥研究開發協會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本分會經中國民間中醫醫藥研究開發協會批准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本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上交中國民間中醫醫藥研究開發協會處理。

第九章說明

第三十九條本管理辦法經中國民間中醫醫藥研究開發協會中醫適宜技術推廣分會第一次委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條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在本分會會長辦公會。

第四十一條本管理辦法自中國民間中醫醫藥研究開發協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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