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五當召保護管理條例

包頭市五當召保護管理條例所在區 人民政府、市發展和改革、規劃、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林業、水務、環保、旅遊、公安、工商、財政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五當召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五當召的保護和管理,促進地方經濟、社會、文化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五當召保護管理及其相關資源利用,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五當召保護管理工作,遵循嚴格保護、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五當召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五當召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的文物保護、宗教事務和旅遊管理工作。

指導監督

五當召所在區人民政府、市發展和改革、規劃、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林業、水務、環保、旅遊、公安、工商、財政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五當召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五當召的保護管理要充分發揮寺廟教務管理機構的作用。
第五條 五當召的保護管理經費,列入市本級財政預算。經批准的其他收入,用於文物保護及宗教管理等支出,專款專用。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五當召的保護,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與交流。
第六條 五當召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依法有其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一)保護範圍:東至東沙林慶東山頂,西至查乾召西山頂,南至林肯布郎格大橋,北至敖包山頂向北延伸500米;
(二)建設控制地帶:以保護範圍為基礎向四周延伸3公里,即西南至東經100°15′24″,北緯40°44′7.3″,西北至東經110°15′24″,北緯40°51′23.5″,東北至東經110°21′41.8″,北緯40°51′23.5″,東南至東經110°21′41.8″,北緯40°44′7.3″。
第七條 在五當召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依法設立的保護標誌和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破壞。
第八條 市民族宗教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五當召所在區人民政府和市相關部門採取措施,恢復和改善五當召的生態環境;禁止在五當召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損壞樹木、草地、水源、山體等自然風貌和資源。
第九條 市民族宗教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和五當召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五當召保護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五當召保護範圍內,除下列工程外不得進行其他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一)對古建築物、附屬建築物修繕;
(二)對全部毀壞的古建築物、附屬建築物進行重建;
(三)防火、防雷、防盜、防自然損壞等保護性設施建設;
(四)與五當召古建築相關的配套設施。
第十一條 五當召保護範圍內古建築物、附屬建築物的修繕工程,必須制定修繕計畫,經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按照法定程式上報批准後實施。
對古建築物、附屬建築物進行修繕,不得改變原狀。
承擔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等級的資質。
第十二條 五當召保護範圍內全部毀壞的古建築物、附屬建築物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五當召管理機構向市民族宗教事務管理部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建規劃部門提出重建申請,依法經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五當召建設控制地帶新建建築物、構築物、園林景觀的風格、色調、高度、體量必須與五當召的整體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相協調。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五當召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合法性進行定期的檢查,危害五當召安全或者破壞其歷史風貌的,要及時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處理。
第十五條 五當召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污染五當召及其環境的設施;
(二)建設與民族傳統習俗、宗教儀規不相協調的設施;
(三)未經批准設定監測、測量標誌;
(四)濫采亂伐林木、放牧毀壞植被;
(五)野外用火,禁菸區吸菸、燃放煙花爆竹;
(六)在建築物、附屬建築物上塗污、刻劃;
(七)在設有禁止拍攝標誌的館藏文物展館、陳列館內拍攝;
(八)在宗教活動區域內張貼廣告、使用高音喇叭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高噪音污染;
(九)損害各類公共設施;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五當召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和消防管理制度,制定火災、水災、地震等應急預案,配備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滅火器具以及專職或者兼職消防人員。

五當召通道

第十七條 五當召現存建築物收藏、陳列貴重文物的展廳、庫房等重點部位,應當安裝防盜、防雷等報警防護裝置。
安裝其他電器、電力、電信等設施,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破壞五當召建築物、構築物和相關文物,不得影響景區的人文和自然景觀。
第十八條 五當召管理機構應當區分文物等級,建立藏品檔案和管理制度,並報市民族宗教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館藏文物的提取使用必須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九條 五當召館藏文物,設立專庫由專人負責保管。修復館藏文物,應當根據館藏文物等級,依法報經相應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改變館藏文物原狀。
第二十條 五當召的旅遊開發應當遵循保護規劃,不得對五當召寺廟造成損壞,不得破壞五當召整體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進入五當召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人員,應當遵守五當召相關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五當召停車場,按照保護規劃設定,入區線路配置專用環保遊覽車和非機動遊覽車。
第二十二條 利用五當召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文物及其建築物進行拍攝電影、電視等藝術創作活動,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三條 五當召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逐步推廣使用安全清潔能源。
在五當召保護範圍內的經營場所必須採用清潔燃料,禁止直接使用燃煤。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移動或者破壞保護標誌和界樁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恢復原狀,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擅自在五當召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除賠償損失外,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五當召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污染五當召及其環境設施的,由環保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至(九)項規定的,由市民族宗教事務行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五當召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批准利用五當召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文物及其建築物進行拍攝電影、電視等藝術創作活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市民族宗教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五當召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審查情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5月20日下午,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包頭市五當召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五當召是全國知名度很高的藏傳佛教寺廟,是自治區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其現有文物古蹟具有無可估量的歷史價值和藝術價值,制定保護管理條例對於切實保護好五當召這一民族宗教歷史文化重要遺產是十分必要的。組成人員同意民僑外委的審查意見,同時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5月21日上午,民僑外委會同包頭市人大常委會的負責同志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條例作了進一步修改。現將具體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對五當召的保護管理應充分發揮寺廟僧人的作用。因此,在條例第四條第三款之後新增加一款:"五當召的保護管理要充分發揮寺廟教務管理機構的作用"。
二、將條例第五條中"經批准的其他合法收入"改為"經批准的其他收入"。
三、將第六條中"由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組成,具體範圍"改為"依法有其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四、將條例第七條中"不得移動和破壞"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破壞。"
五、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合併為一條,民僑外委認為第十一條是針對修繕的,而第十二條是針對重建及報批,不應改動。
六、將第十一條第三款"上述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管理的單位"改為"承擔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
七、將第十二條中"由五當召管理機構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重建申請"改為"由五當召管理機構向市民族宗教事務管理部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建設規劃部門提出重建申請"。
八、將第十八條中"設定藏品檔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改為"建立藏品檔案和管理制度"。
九、有的組成人員指出,民僑外委關於條例審查意見的報告將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中的"應當"改為"必須"無必要。民僑外委認為此條保留條例原表述為當。
十、條例第三十條施行日期為200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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