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法律關係的類別
根據養老保險資金的來源和管理方式,可將養老保險法律關係分為:1.公共養老保險法律關係。公共養老保險法律關係是指在國家籌集資金、國家授權的經辦機構進行基金管理,實施社會養老保險服務的過程中,與受益公民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在公共養老保險領域的法律關係,具有行政關係的特徵,但又不同於行政管理法律關係。
2.個人賬戶養老保險法律關係。個人賬戶養老保險法律關係,是在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制度下形成的,僱主和雇員之間、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3.自願儲蓄養老保險法律關係。自願保險主要指公民個人自願購買商業人壽保險,是在商業保險市場中,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之間的保險契約法律關係。
養老保險法律關係的主體
養老保險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參加養老保險法律關係,享受養老保險權利和承擔養老保險義務的當事人。養老保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社會團體,一般由養老保險法律直接規定。根據養老保險法主體權利、義務、責任的不同,其可分為養老保險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和監管人。一、養老保險的保險人
養老保險的保險人即養老保險的提供者、管理者或經營者。在養老保險法律制度中,保險人一般是國家授權或者委託的機構,其職責是依據養老保險法律規範具體負責養老保險的受理、養老保險費的計收、養老保險金的給付以及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等日常工作。世界各國養老保險的保險人,主要有三種:一是在公共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國家,保險人是國家授權或者委託的機構,如中國、日本、加拿大、美國和瑞士等;二是由政府監督下的自治機構作為養老保險人,如新加坡、德國、瑞典等;三是由私營基金公司作為養老保險人,代表國家是智利、法國等。
我國目前採用的是政府設立專門機構充當保險人的模式。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事業性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養老保險工作。
二、養老保險的投保人
養老保險的投保人即養老保險的申報、登記和繳費人。在實行非繳費型的公共養老保險制度中,沒有投保人,只有納稅人。其餘各類型的養老保險制度中均有投保人,包括僱主、雇員、個體勞動者和其他自願繳費人。從各國養老保險制度實踐來看,養老保險的投保人有以下四種組合方式:一是由僱主、雇員和國家三方共同投保負擔的方式,如英國、德國和義大利等國家,這種方式最普遍;二是由僱主和雇員雙方投保分擔的方式,如法國、荷蘭、葡萄牙、新加坡等;三是由僱主和國家投保分擔的方式,如瑞典2000年以前就採取這種方式;四是完全由雇員個人投保的方式,如智利。
在我國,按照《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我國養老保險的投保人為用人單位、勞動者個人和國家。
三、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
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即養老保險的保障對象,是具備法定條件參加具體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人。從一般意義上說,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應是全體勞動者,但是,因受到各國經濟社會結構的制約,各國養老保險人的覆蓋範圍都經歷了從小到大的發展過程。此外,由於各國養老保險的模式不同,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的範圍也有較大的差異。
目前,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的養老保險人包括: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而廣大農民,限於目前城鄉二元經濟和社會結構的現實,還難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範圍,由正在試點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來覆蓋。
四、養老保險的受益人
養老保險的受益人即被保險人和他們的家庭成員,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可能是遺屬撫恤金的受益人,或者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產的繼承人。各國法律對受益人的規定顯示了不同國家養老保險制度適用範圍的延伸。
在我國,《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該《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職工對個人養老賬戶資產享有被繼承權。
五、養老保險的監管人
養老保險的監管人即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人,是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行為和結果負有監督責任的人。根據各國養老保險法律的規定,養老保險的監管人可以是政府、政府授權或者委託的機構,也可以是專設機構(如審計部門),也可以是由僱主、雇員(工會)兩方或者僱主、雇員(工會)和政府三方構成的委員會。
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的監管人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此外,財政、審計部門也承擔著養老保險的相關監督職責。另外,相關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還要求,養老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參加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代表,個人代表,以及工會代表、法律專家、精算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實施社會監督。
養老保險法律關係的客體
養老保險法律關係的客體,即養老保險法律關係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養老保險法律關係的客體包括行為和物。行為是指養老保險人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所提供的服務行為。例如,我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經辦機構(保險人)為繳費人(投保人)建立和保存繳費記錄,並保護其完整、準確和安全。物,在養老保險制度中主要指現金,如養老金、病殘撫恤金、遺屬撫恤金,也不排除其他物質補貼。如我國《社會保險法(草案)》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未達到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我國相關養老保險的政策和行政法規、規章對養老保險法的客體作了專門詳細的規定。
一、養老保險基金及其籌集和管理
養老保險基金是依法征繳的用於養老保險支出的專項基金,是養老保險制度的物質基礎。
(一)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與統籌
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是指養老保險基金的籌資渠道。根據現行政策規定,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助組成。
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是指政府對一定的行政區域內的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籌集、管理和使用。統籌層次的提高,可在較大範圍內調劑使用基金,按照大數法則分散養老風險,增強養老保險基金抵禦風險的能力。從理論上來說,養老保險統籌層次越高,基金調劑範圍越大,越利於分散風險。但是由於我國地域廣闊、經濟發展不平衡且養老保險制度起步較晚,所以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層次有一個逐步提高的過程。我國《社會保險法(草案)》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逐步實行全國統籌。
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後的管理方式包括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其中,用人單位繳費全部記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基金。這兩部分基金可以開展相應的投資運營,但還缺乏完整的政策與法律規範。另一塊與養老保險基金相關的基金是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管理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即中央社會保障儲備金,這一部分基金已開展實質性的投資運營試驗,2001年財政部與勞動社會保障部聯合頒布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方向包括四個方面:銀行存款、國債買賣、投資企業債券和金融債券、進入證券市場。
(二)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
養老保險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因而,滿足老年人退休的基本生活需要就是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的主要方向。由於養老保險的享受時間長,在給付期間不可避免會遇到物價上漲或通貨膨脹的情況,為保障退休者的實際生活水平與整個社會消費水平相適應,應根據物價指數與通貨膨脹率的變動情況,適時調整養老保險金的水平。我國老年人口數量龐大,老齡化發展迅速,但生產力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不高,因此,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大多數勞動者退休後,養老金水平只能維持在保障基本生活需要這一層次上。我國《社會保險法(草案)》第16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三)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
養老保險基金是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的基礎,是眾多勞動者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來源,關係到社會的安定與和諧。因而,必須有嚴格的管理和監督制度,防止被侵占、挪用、貪污。我國相關政策和現行行政規章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養老保險的一般監督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委託的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是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機構;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統一收繳、管理和支付;養老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養老保險繳費單位接受本單位職工的監督;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接受行政、業務和社會監督。
二、養老保險費及其繳納
養老保險費是養老保險的投保人參加養老保險所繳納的費用。養老保險費的確定主要考慮的因素包括:未來的養老負擔、基金的保值增值、通貨膨脹率、企業的合理負擔、現行勞動力市場和工資水平等,對這些因素綜合考慮,以確定一個相當長時期內比較穩定的繳費比例或標準,再根據這個繳費標準來籌集養老保險基金。
我國相關政策明確,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勞動者個人和國家交納。企業交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為企業工資總額的20%左右,職工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並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人個人賬戶。政府繳費為財政補貼,是在企業和職工個人雙方負擔的基礎上,承擔養老保險費收不抵支的部分。
三、養老保險儲備金
養老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於統籌地區人口老齡化的時間性和結構性差異時養老保險的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養老保險法律關係的內容
養老保險法律關係的內容,指養老保險法律關係主體之問的權利(權力)、義務和責任。養老保險法中,主體之間的權利(權力)、義務、責任具有不對等性。受益人主要享有養老保險權,投保人主要承擔繳費義務,而保險人、監管人行使職權並承擔相應責任,此外對於社會所有的單位和個人承擔著養老基金的安全保障義務。一、受益人的養老保險權
養老保險權是指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遭遇老年風險時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物質幫助的權利。《社會保險法(草案)》規定了公民的養老保險權,即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一)養老保險權的取得
養老保險權的取得又稱養老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具體指養老保險受益人享有養老保險權所需滿足的條件。一般包括退出勞動領域、年齡、工齡和繳費年限等條件。
1.退出勞動領域
養老保險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勞動者因年老退出勞動領域而喪失勞動收入時的基本生活。因此,勞動者退出勞動領域,終止了收入,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這是國際公認的準則。
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是取得養老保險權的又一必要條件。各國都根據本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人口平均壽命以及勞動力供給狀況等因素對退休年齡作出明確規定。一般在60歲至65歲之間。我國法定退休年齡為,男性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
3.滿足法定退休工齡條件
工齡是勞動者以工資收入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年限。工齡的長短表示勞動者勞動時問的長短,為社會積累勞動貢獻的大小以及技術熟練程度的高低,因而也成為確定勞動者能否享受養老保險權以及享受多少權利的一個重要依據。各國關於退休工齡的規定不一致,短的15年,長的40年,多數國家規定為15年至20年。我國規定,退休職工一般須連續工齡滿10年;國家公務員提前退休一般須連續工齡滿20年,連續工齡滿30年提前退休可不受年齡限制;因公傷殘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退休不以連續工齡為條件。
4.滿足一定的繳費年限
在大多數實行個人繳費制度的國家,都規定繳費年限為取得養老保險權的條件,以防止有的人在接近退休年齡時才參加養老保險,或為了獲得養老保險待遇而遷入移民。同時,規定一定的繳費年限,使得繳費時間長短不一的人享受不同的養老保險待遇,體現養老保險參加者之問權利與義務的平等,以激勵勞動者繳費的積極性和自我保障意識的提高。我國養老保險相關政策明確,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後,職工個人繳費年限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對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前就業,並在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後退休的人員,可以將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前的就業年限視為繳費年限,並與其後的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二)養老保險權的享有
養老保險權的享有是指依據養老保險法規定的養老受益人可以享受到的養老保險待遇。根據現行政策規定,我國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因不同情況而有所不同。
一是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個人繳費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工資的20%,以後繳費每滿一年增加一定比例的基礎養老金,總體水平控制在30%左右;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賬戶儲蓄額除以120;不過,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設計思路,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58.5%,可以看出,基礎養老金的比例還會提高。
二是對於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蓄額一次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三是對於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個人,但未達到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我國《社會保險法(草案)》規定,可以領取病殘津貼;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
(三)養老保險權的喪失
我國現行養老保險政策規定,職工死亡時養老保險權喪失。此外,職工個人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賬戶儲蓄額一次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養老保險權從養老保險關係終止之日起喪失。
理論上,立法還可以對特殊情況下養老保險被保險人喪失養老保險權的條件作出特別規定。例如,養老被保險人在服刑期間,或者未達到養老保險權享受條件之前已移居境外。
(四)養老保險權的轉接
職工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養老保險關係隨之轉遷。此時,不僅養老保險權轉接,繳費義務也予以轉接。《社會保險法(草案)》對養老保險權轉接作了明確規定,個人跨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個人退休時,基本養老金按照退休時各繳費地的基本養老金標準和繳費年限,由各繳費地分段計算、退休地統一支付。
二、養老保險投保人的繳費義務
社會保險制度是按照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建立起來的,養老保險受益人的養老保險權的取得取決於投保人是否履行了繳費義務。在我國對社會保險費的繳納作了統一規定,因此,養老保險投保人繳費義務適用《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社會保險法(草案)》也在第七章予以一併規定。
三、養老保險人、監管人的職責
保險人、監管人的職責包含兩層含義,不僅有職權,還包括責任,只有在權責統一的情況下,才能保證權力的正當行使,防止其濫用。
(一)養老保險人的職責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養老保險工作,負責養老投保人的登記、調查、統計,按照規定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核定養老保險待遇,為養老保險參與人提供免費諮詢服務以及國家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養老保險相關政策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退休人員開具領取養老金或者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單證,致使養老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養老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養老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養老保險監管人的職責
養老保險的主要監管主體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有貫徹實施養老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對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和養老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監督檢查的職責。《社會保險法(草案)》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四、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保障義務
養老保險基金是退休人員的“保命錢”,全社會所有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和責任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對此,相關養老保險的政策和現行行政規章規定,任何單位、個人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的,追回挪用的養老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併入養老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養老保險受益人不符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條件,騙取養老保險金和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