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和客體
勞動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包括勞動行政主體和勞動行政相對人雙方。勞動行政主體指,勞動行政機關、兼有勞動行政職能的其他行政機關。另外,經授權具有一定勞動行政職能的機構,如職業介紹機構等,在代理一定勞動行政職能時,也屬於勞動行政主體。勞動行政相對人,是勞動行政法律關係中處於被管理者地位的一方當事人,主要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勞動行政法律關係的客體即勞動行政主體和勞動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主要是勞動行政相對人按照勞動行政主體的管理要求實施的行為以及所支配的物和無形資產。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的行為,即訂立、變更和解除勞動契約的行為;又如,用人單位使用勞動力的行為,即用人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