務限法

宋時期的一種審判制度,主要是規定在農忙季節禁止民事訴訟,以免影響生產。

務限法

宋時期的一種審判制度,主要是規定在農忙季節禁止民事訴訟,以免影響生產
務就是指農務,即農業生產勞動。具體期限是:農曆每年的二月初一開始,叫“入務”,即進入了農忙季節,到九月三十日結束。
這一段時間是務限期,在這個期限內,各個州縣官府停止對於田宅債務地租等民事案件的審理。到了十月初一時,叫做“務開”,這時才可以受理民事案件。
這種制度一是為了保證農業生產不受影響,還有封建社會倫理道德的影響。道德要求百姓一般的糾紛,特別是民事糾紛,都要先經過基層的管理人員的調節,無效後才可以向正式的官府提起訴訟,否則要被責打。
還有,古代州縣官吏是行政司法兼任的,事物繁忙,所以對於民事案件,即對國家和社會治安危害不大的就不太重視,這也是古代對於個人權利的一種歧視,國家利益與安全才是最主要的。

擬律

這是中國古代社會中逐級複審制度中的一個內容,即最基層的州縣官員要對所有的案件審理清楚,有的可以判決的進行判決,無權判決的也要作出初審意見,供上級複審機關參考、批准,這叫做擬律。
明朝時規定,府、州、縣有權判決徒、流以下的笞刑和杖刑案件,死刑案件要由省按察使司複審,再上報刑部,最後由皇帝批覆。
在實際過程中,州縣的上級機關不直接受理、審判案件,只負責審理一些叛逆、重大冤案。而州縣官員對於沒有終審權的案件也必須進行偵察,審理清楚之後,還要對適用哪類法律和最終的判決提出初步意見,這就是擬律。
明朝之前,逐級複審以及分級終身案件的制度已經出現,但在實踐中沒有嚴格執行,到明朝才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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