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押

動產質押

動產質押(Chattel mortgage)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中國《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權利質押與動產質押的根本區別在於,前者以債權、股權和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利為標的物,而後者以有形動產為標的物。如果說動產質權是一種純粹的物權,權利質權嚴格來說是一種準物權, 共性在於二者都是質押的表現形式,具有質押的一般特徵。

融資

動產質押融資是指企業以深發展認可的貨物為質押申請融資。企業將合法擁有的貨物交付深發展 認定的倉儲監管公司監管,不轉移所有權。企業既可以取得融資,又不影響正常經營周轉。

動產質押融資支持多種融資方式,包括貸款、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保證貼現商業承兌匯票等,企業可以靈活選擇合適的方式使用融資。

動產質押可採用逐批質押、逐批融資的方式,企業需要銷售時可以交付保證金提取貨物,也可以 採用以貨易貨的方式,用符合深發展要求的、新的等值貨物替代打算提取的貨物。

與權力質押

權利質押與動產質押的根本區別在於,前者以債權、股權和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利為標的物,而後者以有形動產為標的物。如果說動產質權是一種純粹的物權,權利質權嚴格來說是一種準物權, 共性在於二者都是質押的表現形式,具有質押的一般特徵。

按照中國《擔保法》規定,能作為權利質押標的物的權利只限於除財產所有權之外的具有可轉讓性的特定財產權,至於人身權(如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婚姻自由等)和專屬權(如 專利發明者的身份權、作者的署名權)均不得成為權利質押的標的物。中國《擔保法》還明確規定 ,不動產的所有權不能成為權利質押的標的。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動產質押動產質押

第六十三條 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

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第六十四條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契約。

質押契約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第六十五條 質押契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質押擔保的範圍;

(五)質物移交的時間;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押契約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六十六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契約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第六十七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契約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六十八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契約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六十九條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第七十條 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定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一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定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七十二條 為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七十三條 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

第七十四條 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

動產質押契約

出質人(以下稱甲方):

質權人(以下稱乙方):

為確保_____年_____字第_____號契約(以下稱主契約)的履行,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質押。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契約;

第一條甲方用作質押的財產為:(附詳細質物清單及出質人所有權證明):

(1)質物名稱:

(2)規格:

(3)數量:

(4)帳面價格:

第二條本契約項下質押財產共作價人民幣_____(大寫)元整,質押率為_____%,實際質押額為_____(大寫)元整。

第三條甲方應在本契約訂立後五日內將質物移交乙方占有,雙方商定移交事項如下:_____

第四條在質押有效期內,乙方應負責妥善保管質物,並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費_____元整。

第五條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對質押財產中的_____辦理財產保險,並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應長於主契約約定期限。如主契約經雙方同意延長期限的,甲方應辦理延長投保期限的手續。保險財產如發生意外損失,所得賠償金應由甲方到_____銀行辦理專項存款,並將存款單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條在本契約有效期內,甲方如需轉讓質物,須經乙方書面同意,並將轉讓所得款項交_____銀行專項存儲,存款單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該款項提前清償債務。

第七條本契約項下有關公證、保險、簽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在本契約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契約項下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提前處分質物。

第九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質押財產:

(1)主契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或經延期後仍未履行債務;

(2)債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債務人被宣告解散、破產的。

處理質物所得價款,不足清償債務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還有剩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條本契約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契約。需要變更或解除契約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定。協定未達成前,本契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主契約債務人按契約約定的期限履行契約的,質權即自動終止,乙方應返還質物及有關單據。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依照本契約第4條的約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質物毀損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質物原狀;或者要求乙方賠償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2)乙方擅自挪用質物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為,或返還原物,亦可請求賠償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3)甲方因隱瞞質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類似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4)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第九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契約項下債務總額萬分之_____的違約金。

(5)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未經出質人同意,變更主契約條款或轉讓主契約項下的義務,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契約,並要求乙方返還質物及有關單據。

(6)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雙方商定如下:

第十三條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四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契約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契約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契約簽訂地的契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本契約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自質物移交完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契約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附:質物清單及有關證書、單據一式_____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簽訂契約地點:_____

(註:如果契約當事人為公民或非法人單位,應由該公民簽字或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經其授權的委託代理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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