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

動火,謂惹動情慾或貪慾;發怒。語出明馮夢龍 《喻世明言》第一卷:“見了這般黃白之物,如何不動火?”。動火時發現情況變化或不符合安全要求,有權暫停動火,報告領導研究處理。動火管理制度是防止火災和爆炸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而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使火災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到實處。一級動火,必須由要求進行焊接、切割作業的車間或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報廠主管防火煤作的保衛(或安技)部門審批。

基本信息

基本含義

動火有狹義兩種解釋:

(1)生氣,動肝火

(2)生火,點火,例如發動機點火

廣義解釋為多引用消防、安防動火作業具體為:

1 動火六嚴格

①動火證未經批准,禁止動火。

②不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禁止動火。、

③不清洗,置換不合格,禁止動火。

④不清除易燃物,禁止動火。

⑤防火監護員不在場,不按時作動火分析,禁止動火。

⑥沒有消防措施,禁止動火。

2 動火四原則

①可動可不動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律拆下來,移動到安全區域動火;節假日不影響正常生產的用火,一律禁止。

②動火人和防火監護人在接到動火票後,應逐項檢查防火措施落實情況,防火措施不落實或防火監護人不在場,動火人有權拒絕動火。

③生產裝置進行大修,中修,因動火工作量大,對於易燃易爆及有毒物料都應徹底撤出。送至裝置外存放。並加盲板與裝置完全隔絕。

④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並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打開入孔,通風換氣,並經分析合格後,才可動火。

詞語概念

基本信息

詞目:動火

拼音:dòng hǔo

注音:ㄉㄨㄙˋ ㄏㄨㄛˇ

基本解釋

[get angry] 因生氣而發火

引證解釋

1. 謂惹動情慾或貪慾。

明 馮夢龍 《喻世明言》第一卷:“見了這般黃白之物,如何不動火?”《二刻拍案驚奇》卷三:“桂娘年大知味,看見翰林丰姿俊雅,早已動火了八九分。”《醒世恆言·張廷芳逃生救父》:“那楊洪見了雪白的一大包銀子,怎不動火!”《玉嬌梨》第四回:“蘇友白聽了張媒婆的說話,心中也有幾分動火。”

2. 發怒。

清 張爾歧 《蒿庵閒話》卷二:“從容和順,其結自解,若動火力爭,倍增惱害矣。” 茅盾 《子夜》十四:“世兄,世兄,正找,找你呢! 三先生 在電話里動火,動火!到底明天,明天開工,有沒有把握?” 沈從文 《會明》:“但這不容易動火的性格,在另一種意義上,卻仿佛人人都比他聰明十分,所以他只有永遠當火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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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管理制度

火災和爆炸是焊接工作中容易發生的事故。動火管理制度是防止火災和爆炸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而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使火災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到實處。

一、建立各項管理人員防火崗位責任制 企業各級領導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嚴格執行貫徹動火管理制度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管理原則,制定各級管理人員防火責任制,在自己所負責的範圍內盡職盡責,認真貫徹並監督落實防火管理制度,真正做到“以防為主,防消結合”。

二、劃定動火區域 為了加強防火管理,各單位可根據生產特點,原料、產品危險程式及倉庫、車間布局,劃定禁火區域。在禁火區內,需動明火,必須辦理動火申請手續,採取有效防範措施,經過審核批准,才可動火。

三、動火審批管理制度 建立在禁火管理區內動火審批制度,在禁火區內動火一般實行三級審批制度。

1.一級動火審批

一級動火,包括禁火區內以及大型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可燃液體及相聯接的輔助設備、受壓視窗、密封器、地下室,還有與大量可燃物品相鄰的場所。

一級動火,必須由要求進行焊接、切割作業的車間或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報廠主管防火煤作的保衛(或安技)部門審批。如果特別危險場所或部門動火,要由廠長召集主管安技、保衛工人物副廠長、總工程師以及安技、保衛、生產、技術、設備等部門的領導,共同討論制定動火方案和安全措施,由廠長和總工、主管防火工作的保衛科長簽字,方可執行。

2.二級動火審批

二級動火是指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動火因素,或小型油箱、油桶、小型視窗以及高處焊割作業。 二級動火由要求執行焊割的部門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單位負責防火部門現場檢查,確認符合動火條件並簽字後,交動火人執行動火作業。

3三級動火審批

幾屬於非固定動火區域,沒有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必須進行臨時焊割時,都屬於三級動火範圍。申請動火部門主管人員填寫動火申請表,由部門領導簽字批准,並向單位主管防火工作的保衛部門登記即可。

4.申請動火的車間或部門在申請動火前,必須負責組織和落實對要動火的設備、管線、場地、倉庫周圍環境,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動火前必須詳細核對批准動火範圍,在動火時動火執行人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檢查動火工具,確保其符合安全要求。未經申請動炎,滑動炎證,超越動火範圍或超過規定的動火時間,動火執行人應拒絕動火。動火時發現情況變化或不符合安全要求,有權暫停動火,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6.企業領導批准的動火,要由安全、消防部門派現場監護人、車間或部門領導批准的動火(包括經安全消防部門審核同意的),由車間或部門指派現場監護人,監護人員在動火期間不得離開動火現場,監護人應由責任心強、熟悉安全生產的人擔任,動火完畢後,應及時清理現場。

7.一般檢修動火,動火時間一次均不得超過一天,特殊情況可延長,隔日動火的,申請部門一定要複查,較長時間的動火(發基建、大修等),施工主管部門應辦理動火計畫書(確定動火範圍、時間及措施)按有關規定分級審批。

8.動火安全措施,應由申請動火的車間或部門負責完成,如需施工部門解決,施工部門有責任配合。

9.動火地點如對相鄰車間、其他部門有影響的應由申請動火車車間或部門負責人與這些車間或部門聯繫,做好相應的配合工作,確保全全。關係大的應在動火證上全簽意見。

安全動火作業

準備工作

通常易燃易爆石化設備切割前需要做大量的準備工作,通常需要隔離、清洗、置換、檢測殘留等環節後才能進行切割作業,最為關鍵、最為複雜的事清洗置換環節。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等)、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然後經過專用儀器檢測,殘留值低於要求時,在進行切割作業。

作業設備

由於常規切割方式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均有燃、爆危險,科學家們都在探索危化環境下的各種安全切割設備,但是由於技術和箇中條件限制,始終沒有好的設備,比如:爬管機採用車刀的形式對石化管道進行切割,在切割過程中採用冷水噴灑的方式降低其摩擦高溫,但是在設備故障無法供水,人員疏忽時也會造成切削高溫,發生危險,形成事故。像油鑽、坡口機、切管機等看似冷切割的工具,都存在切削事故高溫的危險。而水切割設備採用水為介質,添加磨料形式進行冷切割,但是通常的水切割均為超高壓形式,其工作壓力均在300MP以上,而易燃易爆危險品其燃燒、爆炸受很多因素影響,其中勢能衝擊(即單位面積所受壓強)是其爆炸最重要的因素,比如TNT不會因高溫明火引爆,但是會因外力衝擊導致爆炸。由於水切割主要靠壓力和動能來實現對物體的切割,經過大量實驗人們發現,當水壓超過一定閾值時,即使純水也會把某些敏感性化學品引爆,而含沙水切割由於水中含有磨料沙,其衝擊力和勢能與物體碰撞,產生的衝擊能量也會引起特殊化學品的燃燒,經過大量實驗和論證,最後得出其閾值在237.6MP左右。故在水切割行業,200MP以上的水切割主要套用在機械加工行業。經過大量研究中國的水射流專家紀新剛首次提出安全便攜的理念,研發出了適用於安全切割的設備,這是一種攜帶型安全水切割,其工作壓力為25~50Mp。也稱為安全水刀。改變了危化行業沒有安全切割設備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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