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如熬瀝青、烘砂、烤板等明火作業和鑿水泥基礎、打牆眼、電氣設備的耐壓試驗、電烙鐵錫焊、鑿鍵槽、開坡口等易產生火花或高溫的作業等都屬於動火的範圍。動火作業根據作業區域火災危險性的大小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個級別。 動火作業所用的工具一般是指電焊、氣焊(割)、噴燈、砂輪、電鑽等。
級別分類
特級動火
是指在處於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所謂特殊危險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如果有絕對危險,必須堅決執行生產服從安全的原則,就絕對不能動火。特級動火的作業一般是指在裝置、廠房內包括設備、管道上的作業。凡是在特級動火區域內的動火必須辦理特級動火證。
一級動火
是指在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內動火的作業。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是指生產、儲存、裝卸、搬運、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揮發、散發易燃氣體、蒸汽的場所。凡在甲、乙類生產廠房、生產裝置區、貯罐區、庫房等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內的動火,均為一級動火。其區域為30m半徑的範圍,所以,凡是在這30m範圍內的動火,均應辦理一級動火證。
二級動火
是指特級動火及一級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即指化工廠區內除一級和特級動火區域外的動火和其他單位的丙類火災危險場所範圍內的動火。凡是在二級動火區域內的動火作業均應辦理二級動火許可證。
以上分級方法只是一個原則,但若企業生產環境發生了變化,其動火的管理級別亦應做相應的變化。如全廠、某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的內部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都合格,並採取了可靠的隔離措施後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的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若遇節假日、或在生產不正常的情況下動火,應在原動火級別上作升級動火管理,如將一級升為特級,二級升為一級等。
固定動火區和禁火區的劃分
工業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的火災危險程度和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企業的消防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出固定的動火區和禁火區。
條件
固定動火區系指允許正常使用電氣焊(割)、砂輪、噴燈及其他動火工具從事檢修、加工設備及零部件的區域。在固定動火區域內的動火作業,可不辦理動火許可證,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固定動火區域應設定在易燃易爆區域全年最小頻率內的上風方向或側風方向;
(2)距易燃易爆的廠房、庫房、罐區、設備、裝置、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於30m,並應符合有關規範規定的防火間距要求;
(3)室區固定動火區套用實體防火牆與其他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4)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能保證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在任何氣象條件下,動火區域內可燃氣體、蒸汽的濃度都必須小於爆炸下限的20%;
(5)固定動火區不準存放任何可燃物及其他雜物,並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
(6)固定動火區應設定醒目、明顯的標誌。其標誌應包括“固定動火區”的字樣;動火區的範圍(長X寬);動火工具、種類;防火責任人;防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滅火器具的名稱、數量等內容。
除以上條件外,在實際工作中還應注意固定動火區與長期用火的區別。如在某一化工生產裝置中,因生產工藝需要設有明火加熱爐,那么在其附近並非是固定動火區,而可定為長期用火作業。
劃定
在易燃易爆工廠、倉庫區內固定動火區之外的區域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域內因檢修、試驗及正常的生產動火、用火等,均要辦理動火或用火許可證。各類動火區、禁火區均應在廠圖上標示清楚。
動火許可證
動火許可證的主要內容
凡是在禁火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均須辦理“動火許可證”。動火許可證應清楚地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地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
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根據動火級別而確定。特級動火和一級動火的許可證有效期不應超過1天(24h);二級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可為6天(144h)。時間均應從火災危險性動火分析後不超過30min的動火時算起。
動火許可證的審批程式和終審許可權
為嚴格對動火作業的管理,區分不同動火級別的責任,對動火許可證應按以下程式審批:
(1)特級動火 由動火部門(車間)申請,廠防火安全管理部門複查後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准;
(2)一級動火 由動火部位的車間主任複查後,報廠防火安全管理部門終審批准;
(3)二級動火 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報主管車間主任終審批准。
各項職責
從動火申請到終審批准,各有關人員不是簽字了事,而應負有一定的責任,必須按各級的職責認真落實各項措施和規程,確保動火作業的安全。各項責任人的職責如下:
(一)動火項目負責人通常由分派給動火執行人動火作業任務的當班班長、組長或臨時負責人擔任。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之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的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並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二)動火執行人在接到動火許可證後,詳細核對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並向單位防火安全管理部門報告。動火執行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許可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min(含動火停歇超過30min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的班、組長呈驗動火許可證,並讓其在動火許可證上籤字。
(三)動火監護人一般由動火作業所在部位(崗位)的操作人員擔任,但必須是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操作工。動火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防火安全檢查和監護工作,檢查合格,應當在動火許可證上籤字認可。動火監護人在動火作業過程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繫有關人員採取措施。作業完成後,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執行人進行現場檢查,消除殘火,確定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四)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五)動火分析人要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許可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許可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並簽字認可。
(六)各級審查批准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並確定動火級別、防火安全措施等,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