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流動法的依據是效用遞減,即固定資產的效用隨著其使用壽命的縮短而逐漸降低,因此,當固定資產處於較新狀態時,效用高,產出也高,而維修費用較低,所取得的現金流量較大;當固定資產處於較舊狀態時,效用低,產出也小,而維修費用較高,所取得的現金流量較小。
簡介
與直接法相比,所得稅的現值總和就更低,這實質上可以使企業獲得一筆無息貸款。從這個意義上講,折舊是國家的一項巨觀經濟政策,可用於鼓勵某一行業的發展或刺激投資。美國政府就曾對稅法中的折舊方法作過多資調整,1952年為鼓勵電子等新興工業發展和傳統工業的技術改造,稅法允許採用加速折舊方法。1962甘迺迪政府為復興經濟實施“直接計畫”,將折舊縮短30-40%。1971年為配合尼克森政府的“新經濟政策”,制定三種使用年限不同的加速折舊方法。1981年裡根政府制定《經濟復興稅法》,實行資本成本回收制度(CCRS)。
(1)年數總和法(sum-of-the-years’-digits):以呈遞減狀態的年數分數對成本進行分配的方法。
(2)定率遞減法(decliningbalancemethod):以固定比率和遞減的折舊基礎對成本進行分配的方法。
折舊
在定率遞減法下,折舊是按照固定資產賬面成本來計算,而不是折舊基礎(原始成本-殘值),殘值不是在計提折舊時事先扣除,而是在最後一年確定的,表現為最後一年的折余價值。由於定率遞減法的計算誤差,特別是雙倍餘額遞減法中折舊率的人為因素,最後一年的折余價值很可能高於或低於估計的殘值,這樣,殘值可以通過“折舊費用=折余價值-估計殘值”來確定。如果誤差太大,很可能使最後一年的折舊費用過高或過低而與以前的折舊費用產生重大差異,與整個減趨勢不相稱,不符合固定資產折舊“系統而合理”的基本要求,若出現這種情況,通常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的最後二年採用直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