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鐵鷹

劉鐵鷹

劉鐵鷹,男,漢族,1954年5月生,遼寧營口人,專科學歷,1979年12月參加工作,盤錦市政協副主席。 2015年10月22日,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6年2月2日,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8年1月23日,遼寧盤錦市政協原副主席劉鐵鷹犯受賄罪、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被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此前,其獲刑9年,被處罰金120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曾任營口市人民檢察院書記員、助理檢察員、檢察員、處長、副檢察長、反貪污賄賂局長、黨組書記、檢察長。

2003.05—2004.02盤錦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代理檢察長;

2004.02—2013.01盤錦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2013.01—2016.02盤錦市政協副主席 。

違紀被查

2015年10月22日,據遼寧省紀委訊息:經遼寧省委批准,遼寧省盤錦市政協副主席劉鐵鷹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據遼寧省紀委訊息:經遼寧省委批准,遼寧省紀委對盤錦市委原委員、市政協黨組原副書記、原副主席劉鐵鷹涉嫌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劉鐵鷹嚴重違反政治紀律,隱瞞交通肇事真相,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動用公款向人大代表賄選;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款;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禮金;搞權色交易、錢色交易;長期借用轄區內企業車輛。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干預正常司法活動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設立“小金庫”。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等問題涉嫌犯罪。

劉鐵鷹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劉鐵鷹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遼寧省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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