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祥[原武漢鐵路分局副局長]

人物簡介

劉志祥,男,1956年出生,湖北鄂州人,歷任工人、軋土工、火車司機,人事科長、紀委書記、漢口火車站副站長、武東車站黨委書記,1997年4月,劉志祥升任為漢口火車站站長。2002年3月,劉志祥升任為武漢鐵路分局副局長。其胞兄為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

涉嫌貪污

2006年3月16日,曾先後任湖北省漢口火車站站長、武漢鐵路分局副局長的劉志祥,因涉嫌故意傷害、貪污、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

指控罪名

宜昌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7年10月以來,被害人高鐵柱因承包經營漢口火車站招待所未到期卻被漢口火車站單方廢除契約,多次找時任漢口火車站站長的劉志祥索要賠款,該站未予解決。後劉志祥得知高鐵柱準備與他人到有關部門舉報其違法犯罪問題,便指使無業人員彭支紅(已判刑)對高鐵柱進行報復。2002年12月8日,彭支紅邀約馮立海(已判刑)攜帶兇器竄入高的租住處,對其進行毆打,馮立海持刀刺破高鐵柱右股動脈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 公訴機關同時指控,1995年至2005年1月,被告人劉志祥利用其擔任漢口火車站站長和武漢鐵路分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採取無條據和“打白條”等手段,夥同他人貪污公款,計人民幣1227萬元、美元58萬元、歐元13.5萬元。其中劉志祥個人實得人民幣1143萬元、美元52萬元、歐元3.5萬元。劉志祥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計人民幣1439.8萬餘元。 公訴機關還指控,偵查機關依法扣押、凍結被告人劉志祥財產的數額特別巨大,扣除其個人及家庭成員合法收入、個人貪污受賄所得、違紀物品資金外,還有1000多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應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依法出庭參與訴訟,並充分表達了控辯各方的意見。整個庭審過程持續近一天時間。由於本案涉及罪名較多,法庭將擇日宣判。

被判死緩

2006年4月30日,宜昌中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劉志祥故意傷害、貪污、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劉志祥原系武漢鐵路分局副局長,判決認定被告人劉志祥犯故意傷害罪、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萬元。

宜昌中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志祥在任漢口火車站站長期間,被害人高鐵柱(歿年42歲)因漢口火車站招待所轉租一事,多次找劉志祥索要賠款,劉未予解決,後劉志祥得知高鐵柱準備與他人一起到有關部門舉報其違法犯罪問題,便指使無業人員彭支紅去“修理”高鐵柱。在劉志祥的多次催促下,彭支紅邀約並指使馮立海(已判刑)毆打高鐵柱。2002年12月8日,馮立海又邀約“長毛”(姓名不詳,在逃)等人攜帶彈簧刀、鐵管等兇器竄入高的租住處,對其進行毆打,馮立海向其連刺三刀,刺破右股動靜脈,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

法院同時查明,1995年至2004年,被告人劉志祥在擔任漢口火車站站長和武漢鐵路分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指使財務人員、工作人員和下屬單位負責人等從漢口站“小金庫”中取出巨額款項,以外出學習、考察、辦事、旅遊、需要用錢、“感謝”有關方面等名義,採取無條和白條領款等手段,單獨侵吞或夥同他人私分公款,貪污公款及公物折款總計人民幣1227萬餘元、美元58萬元、歐元13.5萬元。其中劉志祥個人實得現金及物資折款總計人民幣1144萬餘元、美元52萬元、歐元3.5萬元。 在此期間,劉志祥利用職權,先後160餘次收受工程建築商、車票代售點負責人和所屬工作人員等的巨額款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所得現金及物資折款總計人民幣1435.4萬餘元。

法院同時還查明,有關機關依法扣押、凍結被告人劉志祥財產的數額特別巨大,扣除其個人及家庭成員合法收入、個人貪污受賄所得、違紀款物等外,還有總計人民幣527.5萬餘元、美元88.744萬元、歐元5.8萬元、港幣120.473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基於上述事實,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志祥犯故意傷害罪、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罪名成立,且犯罪金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惡劣,後果極其嚴重。但法院同時認定,被告人劉志祥在本案中能主動交代自己貪污、受賄的犯罪事實,並積極檢舉揭發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贓款贓物全部追回,具有自首、立功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對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要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由於被告人劉志祥貪污、受賄的罪行特別嚴重,對其要求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予採信。

據此,根據被告人劉志祥的犯罪事實、性質和情節、悔罪表現及其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劉志祥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萬元。同時判決對被告人劉志祥4000餘萬元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繳。

宣判前,在法院主持下,被告人劉志祥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已就故意傷害附帶民事賠償部分達成調解協定。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劉志祥當庭表示服判,不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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