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地

劃撥地

劃撥地是指國家對某些主要涉及國防、公益等用地單位給予土地的一種方式,它與出讓地主要區別在於是否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劃撥地轉為出讓地,必須經有審批權的機關批准。

詞目釋義

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依法轉讓,但要依法報批並按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金。

對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應依法處理。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或者無償取得而且沒有使用期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國家設立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現實社會因素就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其立法本意是對純公益性而非營利性的建設項目採用無償方式供地,可以實現一定程度的社會公平。此外,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家重點建設用地,客觀上需要採用劃撥方式。為了公共利益使用土地是國家劃撥行為的合法依據。

行政法規

根據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一般是無償的或者說是僅繳納了土地補償、安置等較低的費用後取得的,相對國家來說也是無償的。為此,不論是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無償性,還是劃撥土地用途的公益性考慮,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不能進入市場的。

從立法的意圖上看,土地使用者不能擅自處分劃撥土地使用權,即不能轉讓、抵押和出租。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存量的劃撥土地不能進入市場。劃撥土地可以通過一定的形式和程式轉為出讓土地。在法律上,這屬於原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消失和新的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可以依法有償轉讓的,但要按規定程式和條件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辦理相關的手續,並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所有者的收益。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和處分,都必須依法進行,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應受到法律的制裁。上期案例中提到的未經政府主管部門許可,隨意有償轉讓或承包劃撥土地使用權,就屬非法轉讓行為。對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行為,應按《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本案中的非法轉讓、出租行為,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違法單位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目的

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准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2、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

4、轉讓、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領有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建築物有合法產權證明,經當地政府批准其出讓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出讓金。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其情節處以相應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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