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劃撥

土地行政劃撥指國土主管機關根據土地性質(地理位置)、用途、以一定使用年限,採取劃撥(指土地使用權)方式交給需用土地的單位使用。政府對已開發土地採取劃拔方式,一般僅限於以下三類: (1)國家機關、部隊用地; (2)市政設施用地; (3)需要政府資助的科學、文教衛生、體育、福利事業用地及政府規定的其他用地。

對這類用地,可免繳部分地價,但須繳納土地使用費。用地者建築未落成前,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建成後,可進行買賣、轉讓,但該建築物所有權須連同建築物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一併轉讓,並允許該項房產出租或抵押。如須改變土地用途,改建、撤建時,須經批准,並繳納地價差。轉讓時,轉讓方和承讓方雙方應簽訂轉讓契約、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繳納轉讓費。土地使用期最長不得超過50年。按有關規定: 工業、旅遊業用地30年,商業、種植、畜牧、養殖業用地20年,住宅、教育、科技、醫療衛生等用地50年。使用期滿,土地連同其上所蓋建築物由政府無償收回。如需繼續使用,能符合當時城市規劃要求的,予以續期,並得按當時市值補交地價,辦理延期手續。但這種劃撥的土地,如為當時發展規劃需要時,政府可將未到期土地收回。對於上蓋建築物和土地,按市價折價賠償。土地劃撥後,用地單位應與國土管理機關訂立土地使用契約,以便監督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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