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 目 | 別籍異居 |
發 音 | bié jí yì jū |
釋 義 | 指另立門戶,彼此分居。 |
出 處 | 范文瀾蔡美彪等《中國通史》第三編第二章第四節:“法律禁止兄弟在父母生存時別籍異居……朝廷寧願放免丁役,不許無故析戶分居。” |
示 例 |
【近義詞】
詞語分開解釋
別籍:1.另立的簿冊。
異居:1.不同居所。2.分居。
範例
《舊唐書》卷48《食貨志》上記載天寶元年(742年)正月一日唐玄宗敕文略云:
如聞百姓之內,有戶高丁多,苟為規避,父母見在,乃別籍異居。宜令州縣勘會。其一家之中,有十丁已上者,放兩丁征行賦役;五丁已上,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風教。其侍丁孝假,免差科。
“別籍異居”說明當時社會上比較普遍的是核心家庭,唐玄宗敕文,無非是在鼓勵主幹家庭和共祖家庭,這對於個體小生產農業家庭和個體手工業工匠家庭均有所影響,甚至有的學者將父子不得異財別居,主幹家庭及共祖家庭視作魏晉隋唐時期家庭結構的常態,即“唐型家庭結構”。(註:杜正勝先生《傳統家庭結構的典型》,見《古代社會與國家》,台北《美術考古叢刊》,1992年;張國剛《唐代家庭與家族關係的一個考察——一份敦煌分家析產文書的學習札記》,《中國社會歷史評論》第3卷,中華書局2001年版。)實際上,所謂唐型家庭結構即主幹家庭及共祖家庭作為社會的常態家庭結構,在當時只是一種理想狀態。比較盛行的還是“父母見在,乃別籍異居”,這主要是因為核心家庭比較適合個體小生產農業及其家庭副業手工業以及部分個體手工業工匠的生產,可以維持其簡單再生產和人口再生產的規模,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具有比較強的社會競爭力。正因為如此,儘管中央政府一再鼓勵“同籍共居”,在實際中並沒有收到多大的社會成效,究其原因是主幹家庭和共祖家庭的運行和管理成本比較高,遠遠沒有核心家庭那樣的規模效益。據專家研究表明,唐代各時期戶均口數大體穩定在5-6口之間,但是唐玄宗天寶(742-756年)以後戶均口數有增大的趨勢(註:凍國棟先生《中國人口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時期》,第372頁,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唐代是我國歷史上的鼎盛時期,可見五口之家的核心家庭規模,基本適應當時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至於政府通過減免賦役差科的措施,企圖在社會上形成“同籍共居”,主要是基於“以敦風尚”的考慮,即弘揚封建倫理禮教。當然,對此學者也有不同的解釋(註:對此凍國棟先生有不同的解釋:“所謂‘敦風化’是虛文,便於徵發賦役乃是目的”。天寶元年(742年)制書所強調的,是試圖嚴加禁止“別籍異居”的行為。見《中國人口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時期》,第379-380頁,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需要進一步研究。儘管政府從賦役差科減免上對主幹家庭和聯合家庭、主幹—核心家庭進行一定激勵,但是對於大多數直接生產者家庭來說不可能真正做到“同籍共居”。因為“同籍共居”需要較核心家庭人均更多的土地和財富作為支持,這樣的家庭結構的生產績效相對比較低,而運行中的協調成本則比較高,一般比較適應官僚士大夫及大地主家庭,不適應直接生產者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