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中國古代官署]

刑部[中國古代官署]
刑部[中國古代官署]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中國古代官署。東漢尚書置二千石曹掌刑獄,三公曹掌決案。魏、晉以後,尚書之三公、比部、都官等曹均關刑獄,南朝之宋、梁、陳、北朝之北齊,均設都官尚書。隋文帝定六部制度,初沿北齊置都官,開皇三年(583)改稱刑部,主官為尚書;次官,煬帝定為侍郎。後代均以刑部掌法律刑獄,與最高法院性質的大理寺並列,惟元代只設刑部,無大理寺。明清兩代,刑部作為主管全國刑罰政令及審核刑名的機構,與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後審理和覆核,共為三法司制。光緒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憲政,將刑部改稱法部。刑部之稱遂撤。

基本信息

具體職掌

刑部刑部
審定各種法律,覆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會同九卿審理監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審理京畿地區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是按省設司。清代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職掌他省及衙門的部分文書收發和某些日常政務。此外,清設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審處,掌核秋審、朝審各案;減等處,掌匯核各省及現審各案之遇赦減等事;提牢廳,掌管獄卒,稽察南北所監獄的罪犯,發放囚衣、囚糧及藥物等;贓罰庫,掌收放現審案內贓款及沒收各物件,並保管本部現銀及堂印;贖罰處,掌罰罪事;律例館,掌修訂法律。刑部又稱秋官、憲部。秋官出自周禮,武則天時改刑部為秋官;憲部出自唐明皇天寶12年改刑部為憲部。

人員設定

刑部在唐代一般設有: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律令、刑法、徒隸、按覆讞禁之政。其屬有四司:一曰刑部司,二曰都官司,三曰比部司,四曰司門司。
刑部郎中、員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及天下奏讞,為尚書、侍郎之貳。凡刑法之書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凡鞫大獄,以尚書侍郎與御史中丞、大理卿為三司使。凡國有大赦,集囚徒於闕下以聽。
刑部司主事四人,都官司主事二人,比部司主事四人,司門司主事二人。龍朔二年,改刑部曰司刑,都官曰司仆,比部曰司計,司門曰司關。光宅元年,改刑部曰秋官。天寶十一載,改刑部曰司憲,比部曰司計。有刑部令史十九人,書令史三十八人,亭長六人,掌固十人;都官令史九人,書令史十二人,掌固四人;比部令史十四人,書令史二十七人,計史一人,掌固四人;司門令史六人,書令史十三人,掌固四人。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