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追訴時效期限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刑法的追訴時效期限是指刑罰對犯罪追訴的有效期,刑罰根據罪行相適應的原則,將追訴時效期限分為四種: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從上述規定不難看出,刑法的追訴時效期限是以所犯罪行的法定最高刑計算。
刑罰的量刑幅度有三種不同的方式,無論哪一種量刑幅度,均應按法定最高刑計算。如刑法第二百五十條規定,在出版物中犯“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內容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罪的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追訴時效應為五年。又如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犯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此罪的普通犯罪為五年以下,其追訴期應為十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其追訴期應為十五年。再如對同一種犯罪規定在不同的條款中,其量刑幅度應按其與其罪行最相符的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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