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憲

刑憲意為:(1).刑法。(2).刑罰。

xíng xiàn ㄒㄧㄥˊ ㄒㄧㄢˋ
刑憲(刑憲) 
(1).刑法。 漢 王充 《論衡·答佞》:“聖王刑憲,佞在惡中;聖王賞勸,賢在善中。” 唐 韓愈 《舉錢徽自代狀》:“可以專刑憲之司,參輕重之議。”《舊五代史·唐書·莊宗紀四》:“或居台鉉,或處權衡,或列近職而預機謀,或當峻秩而掌刑憲,事分逆順,理合去留。”
(2).刑罰。 宋 范仲淹 《奏為置官專管每年上供並軍須雜物》:“既稱軍須,動加刑憲,物價十倍,吏辱百端,輸納未前,如負重罪。”《元典章·刑部·新刑》:“但犯大辟犯人出於不得已,身遭刑憲,瞑目而受。”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辛十四娘》:“女知陷阱已深,勸令誣服,以免刑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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