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刑事辯護律師審察、運用證據指南》的寫作有兩個目的——律師如何審查證據及如何運用證據。 《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看起來好像是從法官如何審查判斷證據以正確定案及如何審查排除非法證據的角度制定的,實際上涉及參與刑事訴訟的各方人員,包括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及辯護律師、被告人等。而且,從一定意義上講,其對刑辯律師提出的要求更為迫切,律師的訴訟角色更為重要。
在刑事訴訟中,律師對證據的審查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並且是一種為辯護做準備的手段,審查證據的直接目的,是為了在刑事訴訟中正確、有效地運用證據為辯護服務。所謂運用證據對乾辯護律師來說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針對控方以及其他有關方面的證據進行質證,即根據對證據進行審查發現問題,從證據的資格、證明力以及證明標準等方面提出置疑性的,甚至否定性的意見;二是將自己收集、調取的證據在經過認真審查,確認沒有問題或至少沒有為控方或法官能夠發現的明顯問題後向法庭舉證,以支持自己的辯護觀點。
作者簡介
顧永忠,哲學學士、刑法學碩士、訴訟法學博士。長期從事刑法、刑事訴訟法學教學、研究工作,並從事專職律師十年。現為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擔任全國律協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秘書長,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理事。
目錄
第一章 兩個規定的背景、意義及適用範圍
一、兩個規定的背景
二、兩個規定的意義
三、兩個規定的適用範圍
第二章 死刑案件的辦案要求及證據原則
一、死刑案件的辦案要求
二、死刑案件的證據原則
第三章 刑事辯護中對物證、書證的審查與運用
一、物證的概念、特徵及種類
二、書證的概念、特徵及種類
三、對物證、書證的審查
四、對物證、書證的質證
第四章 刑事辯護中對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審查與運用
一、對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審查
二、對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質證
第五章 刑事辯護中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審查與運用
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概念及其證據地位
二、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審查
三、對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被告人供述的質證
四、對有瑕疵的被告人供述的質證
第六章 刑事辯護中對鑑定意見(鑑定結論)的審查與運用
一、鑑定意見概述
二、對鑑定意見的審查、運用
第七章 刑事辯護中對勘驗、檢查筆錄的審查與運用
一、現場勘驗、檢查概述
二、影響現場勘驗、檢查質量的有關問題
三、對勘驗、檢查筆錄的審查
四、對勘驗、檢查筆錄的質證和對現場重建的綜合運用
第八章 刑事辯護中對視聽資料的審查和運用
一、視聽資料的概念
二、對視聽資料的審查、質證
第九章 刑事辯護中對其他證據材料的審查與運用
一、對電子證據的審查、運用
二、對辨認活動及辨認筆錄的審查、運用
三、對破案經過等材料的審查、運用
第十章 刑事辯護中對證據證明力及證明標準的綜合審查與運用
一、對證據證明力的綜合審查
二、對間接證據定案的審查與質證
三、對根據被告人供述提取的物證、書證的審查與質證
第十一章 刑事辯護中對特殊偵查措施所獲證據的審查與質證
一、特殊偵查措施概述
二、對秘密監控所獲材料或證據的審查與質證
三、對喬裝偵查所獲證據的審查與質證
第十二章 刑事辯護中對量刑證據的審查與運用
一、量刑證據概述
二、對量刑證據的審查
三、對量刑證據的質證與舉證
第十三章 刑事辯護中對存疑證據的審查與運用
一、對作證能力有缺陷的人和與被告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的言詞證據的審查與質證
二、對法庭核實證據的提出、參與及質證
三、對被告人年齡證據的審查與質證
第十四章 刑事辯護中非法證據的排除
一、非法證據的界定及排除原則
二、審前程式非法證據的排除
三、審判程式非法口供的排除
四、審判程式非法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及物證、書證的排除
第十五章 典型案例評述
一、杜培武故意殺人冤案
二、佘祥林故意殺人冤案
三、趙作海故意殺人冤案
四、黃某故意殺人案
五、陸某某貪污案
附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國家安全部法務部印發《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國家安全部法務部印發《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國家安全部法務部印發《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