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史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建國以來,中國刑事犯罪活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低發案階段,從建國初期至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每年全國刑事立案保持在16萬至50多萬起;
第二個階段是刑事犯罪的快速增長階段,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末,每年全國刑事立案從50多萬起快速增長到300多萬起;
第三個階段是高發案階段,從2000年以來,每年全國刑事立案保持在400多萬起以上。
中國刑事犯罪活動發展的三個階段,與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歷程是相符的。對刑事犯罪發展趨勢的認識,是建立在客觀現實刑事犯罪現狀基礎上的。因此,他是一種以客觀事實為依據,帶有預測性的研究活動。
(1)刑事犯罪發案率的上升,短期還難以控制。
(2)刑事犯罪的地區領域正在迅速擴大。
(3)犯罪手段在不斷翻新。
(4)犯罪成員有非職業型向職業型轉換。(5)青少年犯罪日趨突出。
構成要件
一、刑事犯罪主體
刑事責任年齡
1、未滿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無刑事責任能力。
2、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對八種犯罪行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應負刑事責任。
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量刑:
①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②不適用死刑(包括死緩)。
3、已滿16周歲:應當負刑事責任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事責任能力
1、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①負刑事責任;
②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①當負刑事責任;
②可以從輕或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醉酒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刑事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明知危害結果必然或可能發生,即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2、間接故意:明知危害結果可能發生,即放任危害結果發生。
犯罪過失
1、疏忽大意的過失,即應當認識到,但沒有認識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危害結果的最終發生違背其意志。
2、過於自信的過失:認識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但輕信能夠避免,即危害結果的最終發生違背其意志。
3、不可抗力:認識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但不可能排除或防止結果的發生,危害結果的最終發生違背其意志。
4、意外事件:沒有認識到,也不能夠、不應當認識到危害結果的發生,危害結果的最終發生違背其意志。
過程
1:犯罪意向的形成階段。
2:犯罪的預備階段。
3:犯罪行為實施階段。
4:犯罪後的應變階段。
三、刑事犯罪客體
指為刑事法律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
四、刑事犯罪客觀方面
“作為”即積極的行為,是指以積極的身體舉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
“不作為”行為構成不作為犯必須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義務為前提:
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這種義務一般指由憲法、法律和其他法規所規定並為刑法所認可的義務,任何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人都必須履行這種義務;
2.職務或業務上要求承擔的義務;
3.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
4.基於法律行為承擔的義務。
特點
第一,犯罪率持續“爬高”;
第二,傳統的普通犯罪類型繼續惡性發展;
第三,色情犯罪、毒品犯罪、黑社會犯罪等犯罪現象死灰復燃,惡性發展;
第四,新型犯罪,如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走私、金融、稅收、智慧財產權、公司管理秩序、市場秩序等經濟犯罪、計算機犯罪、恐怖犯罪等頻繁出現,尤其是經濟犯罪,幾乎成了經濟領域普遍性的“常態”行為;
第五,變態心理犯罪數量的增多;
第六,共同犯罪特別是集團犯罪與單位犯罪日益增加;
第七,犯罪人構成呈現多元化格局;
第八,犯罪區域擴展,在城市犯罪增加的同時,廣大農村的犯罪現象也日益突出;
第九,犯罪形式趨向國際化,同步性越來越強。
立案標準
刑事犯罪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著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這裡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後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並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二)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立案來源
刑事訴訟立案的來源途徑:
一、單位和個人的報案、舉報
刑事訴訟法108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報案,是指單位和個人將其在工作和生活中所發現的犯罪事實報告給公安司法機關。
舉報,是檢舉和揭發的總稱。所謂舉報,是指單位和個人向公安司法機關檢舉。揭發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實的行為。
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報案、控告
報案,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將其人身、財產權利遭受侵害的犯罪事實報告給公安司法機關的行為。
控告,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公安司法機關揭發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實,並要求依法處理的行為。
三、犯罪人的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後、被發覺之前主動向公安司法機關投案的行為。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犯罪人自首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四、司法機關自行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司法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肩負著打擊各種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重要任務,當其在執行公務中,一旦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時,就應當主動立案偵查。
法律制裁
一般認為,中國現行刑事政策體系一般由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對嚴重刑事犯罪和嚴重經濟犯罪依法從重從快打擊(“嚴打”)、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以及對青少年犯進行教育、感化、挽救等等組成。
其中,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是指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執行的基本刑事政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控制犯罪的總方略,“嚴打”和“專項鬥爭”是經常使用的刑事政策手段,其他一般為具體的刑事政策。
中國刑法
總則
第一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第二章犯罪 第一節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二節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三節共同犯罪 第四節單位犯罪第三章刑罰 第一節刑罰的種類 第二節管制 第三節拘役 第四節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五節死刑 第六節罰金 第七節剝奪政治權利 第八節沒收財產
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量刑 第二節累犯 第三節自首和立功 第四節數罪併罰 第五節緩刑 第六節減刑 第七節假釋 第八節時效
第五章其他規定
分則
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第二節走私罪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 序罪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節金融詐欺罪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第七節侵犯智慧財產權罪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五章侵犯財產罪
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第二節妨害司法罪第三節妨害國(邊)境管理罪第四節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第八節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第九節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八章貪污賄賂罪
第九章瀆職罪
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