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通過對法律文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及其他相關法,所做的專業化整理和精細化加工,提煉出法律職業人士辦案、訴訟需要掌握的最核心的信息,為讀者迅速、全面、準確找到法律依據和適用規則提供強大的支持。本書為廣大法律實務工作者和法律學習者提供了一本極具參考性、實踐性和針對性的業務工具書。
目錄
主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相關法
刑法篇
一、綜合
二、犯罪與刑罰
三、危害國家安全罪
四、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七、侵犯財產罪
八、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九、危害國防利益罪
十、依法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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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七條 [屬人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 [保護管轄權]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 [普遍管轄權]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第十條 [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