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根據這條規定,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國刑法有權管轄,但是這種管轄權有兩條限制:
一是這種犯罪按照我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必須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應受刑罰處罰。
適用範圍
其適用的範圍一般是世界各國法律中公認的犯罪行為,對這類管轄權一般在各國法律中都加以規定。從國際實踐看,行使這類管轄權的條件如下:
1、該外國人所犯罪行的後果危及本國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
2、根據犯罪地法律也應受到刑事處罰的罪行;
3、法定之罪或按規定應處一定刑期以上的罪行。
保護管轄的必要性
客觀的說,要實際行使這方面的管轄權存在著一定的困難,因為犯罪人是外國人,犯罪地點又是在國外,如果該犯罪人不能引渡過來,或者沒有在我國領域內被抓獲,我們就無法對其進行刑事追究。但是,如果刑法對此不加以規定,就等於放棄自己的管轄權,那些犯罪的外國人就可以肆無忌憚地對我國國家或者公民的利益進行侵害。因此,作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在法律上表明我們的立場,這對於保護我國國家利益,保護我國駐外工作人員、考察訪問人員、留學生、僑民的利益是完全必要的。